本发明涉及电线电缆领域,具体为一种新型耐高温特种电缆。
背景技术:
电缆通常是由几根或几组导线,每组至少两根绞合而成的类似绳索的电缆,每组导线之间相互绝缘,并常围绕着一根中心扭成,整个外面包有高度绝缘的覆盖层。特种电缆是一系列具有独特性能和特殊结构的产品,相当于量大面广的普通电线电缆而言,具有技术含量较高、使用条件较严格、批量较小、附加值较高的特点。由于有些生产的环境多为高温,导致输电线路因环境特殊性快速老化,严重降低了电缆的使用寿命,使用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常规的电缆不能满足其特殊环境而寿命较短,需要多次更换电缆,既影响生产又增加经济成本,因此在这些环境中对电缆对电缆提出更高的耐高温要求,而常规特种电缆又达不到生产使用的要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新型耐高温特种电缆,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新型耐高温特种电缆,包括缆心、绕包层和护套层,所述绕包层设置在缆心外侧,所述绕包层采用高阻燃涂胶布带绕包而成,所述护套层设置在绕包层外侧,所述缆心设置为多个,所述缆心外侧设有绝缘层和绝缘耐高温层,所述绝缘耐高温层设置绝缘层的外侧,所述护套层包括柔性骨架和钢丝网,所述柔性骨架呈菱形网格状排列设置在绕包层外侧,所述钢丝网设置在柔性骨架上呈菱形的空间内。
优选的,所述缆心和绕包层之间设置有填充料,所述填充料采用耐高温防腐蚀玻璃纤维高温绳加工而成。
优选的,所述绝缘耐高温层采用厚度为0.1~0.2mm的聚醚醚酮材料加工而成。
优选的,所述缆心为镀镍铜单丝绞合而成的镀镍铜导体。
优选的,所述绝缘层采用四氟乙烯-全氟烷氧基乙烯基醚共聚物加工而成。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如下:
1、本发明具有承载电流大、耐高温、强抗氧化等优点,采用填充料、绕包层和绝缘耐高温层的三层耐高温层设计,其中作为填充料的耐高温防腐蚀玻璃纤维高温绳具有不燃、耐腐蚀、耐高温、吸温性小、变形系数小等优点,同时高阻燃涂胶布带绕包而成的绕包层具有耐酸碱、抗腐蚀、耐腐蚀、耐高温、防水、防火、耐高温、吸温性小、不变形等优点,作为绝缘耐高温层的加工材料聚醚醚酮具有机械强度高、耐高温、耐冲击、阻燃、耐酸碱、耐水解、耐磨、耐疲劳、耐辐照及良好的电性能,三者结合大大提高了电缆的耐高温性能;
2、护套层采用柔性骨架和钢丝网的结合设计,能够大大增加电缆的的抗弯抗扭能力;
3、缆心外侧的两层绝缘设计,能够大大减小缆心之间发生短路或电缆与外部电线发生短路的情况,提高了电缆的使用安全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一种新型耐高温特种电缆的内部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一种新型耐高温特种电缆的外部部结构示意图。
图中:1-缆心,2-绕包层,3-护套层,4-绝缘层,5-绝缘耐高温层,6-柔性骨架,7-钢丝网,8-填充料。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2,本发明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新型耐高温特种电缆,包括缆心1、绕包层2和护套层3,所述绕包层2设置在缆心1外侧,所述绕包层2采用高阻燃涂胶布带绕包而成,所述护套层3设置在绕包层2外侧,所述缆心1为镀镍铜单丝绞合而成的镀镍铜导体,所述缆心1设置为多个,所述缆心1外侧设有绝缘层4和绝缘耐高温层5,所述绝缘层4采用四氟乙烯-全氟烷氧基乙烯基醚共聚物加工而成,所述绝缘耐高温层5设置绝缘层4的外侧,所述绝缘耐高温层5采用厚度为0.1~0.2mm的聚醚醚酮材料加工而成,所述缆心1和绕包层2之间设置有填充料8,所述填充料8采用耐高温防腐蚀玻璃纤维高温绳加工而成,所述护套层3包括柔性骨架6和钢丝网7,所述柔性骨架6呈菱形网格状排列设置在绕包层2外侧,所述钢丝网7设置在柔性骨架6上呈菱形的空间内。
工作原理:首先作为填充料8的耐高温防腐蚀玻璃纤维高温绳具有不燃、耐腐蚀、耐高温、吸温性小、变形系数小等优点,同时高阻燃涂胶布带绕包而成的绕包层2具有耐酸碱、抗腐蚀、耐腐蚀、耐高温、防水、防火、耐高温、吸温性小、不变形等优点,作为绝缘耐高温层5的加工材料聚醚醚酮具有机械强度高、耐高温、耐冲击、阻燃、耐酸碱、耐水解、耐磨、耐疲劳、耐辐照及良好的电性能,三者结合大大提高了电缆的耐高温性能,护套层3分为柔性骨架6和钢丝网7的两部分结合设计,能够大大增加电缆的的抗弯抗扭能力,缆心1外侧设有的绝缘层4和绝缘耐高温层5,能够大大减小缆心1之间发生短路或电缆与外部电线发生短路的情况,提高了电缆的使用安全性。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发明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发明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发明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