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属于机械技术领域,涉及一种导水性能好的光伏组件。
背景技术:
光伏组件是指具有封装及内部联结的,能单独提供直流电输出的,最小不可分割的光伏电池组合装置,由太阳能电池片组合在一起构成,安装时,需将它们封装在一个不锈钢、铝或其他非金属边框上,再安装好上面的玻璃及背面的背板,充入氮气进行密封。
如申请号为:201220594556.4的中国专利公开了一种窗体式太阳能光伏双玻组件,包括一玻璃窗,玻璃窗包括边框及位于边框内的玻璃,玻璃采用双层玻璃,还包括复数个太阳能电池片,复数个太阳能电池片通过导线相互连接后位于同一平面上,复数个太阳能电池片的受光面朝向相同的一侧,复数个太阳能电池片的背光面共同朝向另一侧,复数个太阳能电池片位于双层玻璃之间,双层玻璃包括一外层玻璃片、一内层玻璃片,复数个太阳能电池片的受光面朝向外层玻璃片,复数个太阳能电池片的背光面朝向内层玻璃片,复数个太阳能电池片与外层玻璃片、内层玻璃片可拆卸连接。
然而,上述光伏组件仍具有以下缺陷:传统的光伏组件的框架的受光面都会比玻璃板高出1-2mm,因此,组装后的光伏组件容易在受光面积水,积水情况下,光伏组件的下沿容易积累灰尘导致实际发电量的减少。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是针对现有的技术存在的上述问题,提供一种导水性能好的光伏组件,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本光伏组件的导水性能,从而避免光伏组件在积水情况下出现积灰影响发电。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可通过下列技术方案来实现:
一种导水性能好的光伏组件,所述光伏组件包括框架,所述框架内固定受光玻璃板与背光玻璃板,所述受光玻璃板与背光玻璃板之间设置有太阳能电池片,所述受光玻璃板与框架围成一凹槽,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的底部开设有导水槽,所述导水槽与受光玻璃板位于同一侧且与所述凹槽相连通。
其工作原理如下:本光伏组件由于在框架底部设计有导水槽,因此,即使框架高于受光玻璃板部分高度,凹槽内的积水可通过导水槽快速排出,避免光伏组件在积水情况下出现积灰影响发电,而受光玻璃板、背光玻璃板及太阳能电池片的具体安装方式,为现有技术,在背景技术中也有描述,在此不加以赘述。
在上述的一种导水性能好的光伏组件中,作为一种方案,所述框架包括若干根框体和角铝,所述角铝呈L型,所述角铝的两端分别与所述框体相连接,所述导水槽开设于角铝的弯角处。
在上述的一种导水性能好的光伏组件中,所述导水槽为直槽。
在上述的一种导水性能好的光伏组件中,作为另一种方案,所述框架包括若干根框体和角铝,所述角铝呈L型,所述角铝的两端分别与所述框体相连接,所述角铝的弯角处套设有护角,所述导水槽开设于该护角上。
在上述的一种导水性能好的光伏组件中,所述导水槽的内端与所述凹槽相连通,所述导水槽的外端贯穿所述护角,所述导水槽内端的宽度大于其外端的宽度。如上设计,将导水槽内端的开口加大,可使凹槽中的积水能够尽快流至导水槽内。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优点:
1、本光伏组件由于在框架底部设计有导水槽,因此,即使框架高于受光玻璃板部分高度,凹槽内的积水可通过导水槽快速排出,避免光伏组件在积水情况下出现积灰影响发电;
2、导水槽内端的宽度大于其外端的宽度,可使凹槽中的积水能够尽快流至导水槽内。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光伏组件的局部结构示意图。
图2是实施例一中导水槽的安装结构示意图。
图3是实施例二中导水槽的安装结构示意图。
图中,1、框架;2、受光玻璃板;3、凹槽;4、导水槽;5、框体;6、角铝;7、护角。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是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的描述,但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这些实施例。
实施例一:
如图1所示,本光伏组件包括框架1,框架1内固定受光玻璃板2与背光玻璃板,受光玻璃板2与背光玻璃板之间设置有太阳能电池片,受光玻璃板2与框架1围成一凹槽3,框架1的底部开设有导水槽4,导水槽4与受光玻璃板2位于同一侧且与凹槽3相连通。
具体来讲,本实施例中,框架1包括若干根框体5和角铝6,角铝6呈L型,角铝6的两端分别与框体5相连接,导水槽4开设于角铝6的弯角处。作为优选,导水槽4为直槽。
实施例一:
本实施例与实施例一大致相同,框架1包括若干根框体5和角铝6,角铝6呈L型,角铝6的两端分别与框体5相连接,角铝6的弯角处套设有护角7,导水槽4开设于该护角7上。作为优选,导水槽4的内端与凹槽3相连通,导水槽4的外端贯穿护角7,导水槽4内端的宽度大于其外端的宽度。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如下:本光伏组件由于在框架底部设计有导水槽,因此,即使框架高于受光玻璃板部分高度,凹槽内的积水可通过导水槽快速排出,避免光伏组件在积水情况下出现积灰影响发电。
本文中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精神作举例说明。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但并不会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者超越所附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