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包装外壳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移动电源塑胶外壳。
背景技术:
移动电源(Mobile Power Pack,MPP),也叫充电宝、旅行充电器等。一种集供电和充电功能于一体的便携式充电器,可以给手机、平板电脑等数码设备随时随地充电。一般由锂电芯(或者干电池,较少见)作为储电单元,使用方便快捷,移动电源的出现,在现阶段无疑缓解了智能终端使用电量不足的问题,移动电源的易携带、可移动的特点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移动电源现已属随身携带品,在保证产品容量的基础上,如何缩减产品的体积,让产品更加的小型化、易携带是移动电源外观技术革新的趋势之一,其次,如何把先进的工业设计理念、甚至是人文理念运用在移动电源的外观设计上,让移动电源手感更舒适、更具时尚气息,也是移动电源技术革新的趋势。移动电源的核心技术在于给手机充电时的放电电流和电压的曲线是否平滑,它切身关系到是否会损坏充电设备的重要技术指标,这个放电曲线测试一定要看第三方的权威检测报告。目前很多的充电宝在使用的时候,会产生很大的热量,容易烫伤使用者,而且目前很多的充电宝在携带的时候,十分不方便,因此设计了一种移动电源塑胶外壳。
技术实现要素: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移动电源塑胶外壳,包括外壳主体,所述外壳主体上端设置有端面盖板,所述端面盖板上设置有充电插孔,所述外壳主体下端设置有盘线凹槽,所述盘线凹槽内设置有盘线柱,所述盘线柱上盘绕有手提绳,所述手提绳上设置有橡胶密封塞,所述外壳主体包括PP内层,所述PP内层上端设置有ABS层,所述ABS层内部填充有导热硅脂,所述ABS层上端设置有石墨烯层,所述石墨烯层上端设置有聚酰亚胺薄膜层。
作为本实用新型一种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外壳主体下端设置有橡胶垫层,所述橡胶垫层下端设置有防滑纹路。
作为本实用新型一种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外壳主体上设置有散热栅格,所述散热栅格内设置有金属材质的除尘网。
作为本实用新型一种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外壳主体两端设置有手持垫层。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通过在移动电源内设置有一个盘线的凹槽,在使用的时候能够很好的将手提绳取出,方便移动电源携带,外壳塑胶材料采用多层次设计,配合导热材料很好的将热量导出,避免移动电源产生热量烫伤使用者,值得推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外壳主体结构示意图。
图中:1-外壳主体,2-端面盖板,3-充电插孔,4-盘线凹槽,5-盘线柱,6-手提绳,7-橡胶密封塞,8-PP内层,9-ABS层,10-导热硅脂,11-石墨烯层,12-聚酰亚胺薄膜层,13-橡胶垫层,14-防滑纹路,15-散热栅格,16-除尘网,17-手持垫层。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实施例:
请参阅图1和图2,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移动电源塑胶外壳,包括外壳主体1,外壳主体1上端设置有端面盖板2,端面盖板2上设置有充电插孔3,外壳主体1下端设置有盘线凹槽4,盘线凹槽4内设置有盘线柱5,盘线柱5上盘绕有手提绳6,手提绳6上设置有橡胶密封塞7,外壳主体1包括PP内层8,PP内层8上端设置有ABS层9,ABS层9内部填充有导热硅脂10,ABS层9上端设置有石墨烯层11,石墨烯层11上端设置有聚酰亚胺薄膜层12,外壳主体1下端设置有橡胶垫层13,橡胶垫层13下端设置有防滑纹路14,外壳主体1上设置有散热栅格15,散热栅格15内设置有金属材质的除尘网16,外壳主体1两端设置有手持垫层17。
本实用新型在使用的时候,将橡胶密封塞从盘线凹槽内取出,将手提绳拉出,可以通过手提绳将充电宝挂在手上,方便携带,不使用的时候,将手提绳通过盘线柱旋转,将手提绳收回凹槽内,所用的外壳采用多层次结构设计,内部热量传导到ABS层内部的导热硅脂上,将热量均匀的导出到石墨烯层内,石墨烯层将热量分散开,外侧设置的聚酰亚胺薄膜层具有很好的隔热能力,避免热量烫伤使用者。
本实用新型通过在移动电源内设置有一个盘线的凹槽,在使用的时候能够很好的将手提绳取出,方便移动电源携带,外壳塑胶材料采用多层次设计,配合导热材料很好的将热量导出,避免移动电源产生热量烫伤使用者,值得推广。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