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方便放置用锂电池充电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285842阅读:400来源:国知局
一种方便放置用锂电池充电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锂电池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方便放置用锂电池充电器。



背景技术:

“锂电池”,是一类由锂金属或锂合金为负极材料、使用非水电解质溶液的电池。由于锂金属的化学特性非常活泼,使得锂金属的加工、保存、使用,对环境要求非常高。所以,锂电池长期没有得到应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锂电池已经成为了主流,锂电池大致可分为两类: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不含有金属态的锂,并且是可以充电的。可充电电池的第五代产品锂金属电池在1996年诞生,其安全性、比容量、自放电率和性能价格比均优于锂离子电池。由于其自身的高技术要求限制,现在只有少数几个国家的公司在生产这种锂金属电池。

而锂电池充电器是一种对锂电池进行充电的装置,然而当前市场上的充电器大多结构简单,使用不方便,且安全性较低,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方便放置用锂电池充电器。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方便放置用锂电池充电器,包括充电器本体,所述充电器本体的前表面开设有散热孔,所述充电器本体的上表面开设有电池安装槽,所述电池安装槽一侧内壁设置有触片,所述电池安装槽另一侧内壁设置有弹簧,所述电池安装槽的一端上方设置有显示灯,所述电池安装槽的顶部中心处开设有凹槽,所述充电器本体的一端设置有卡扣,所述充电器本体上方通过铰链连接有盖板,所述充电器本体底部开设有卡槽,且卡槽内通过连接轴连接有插头,所述卡槽的两侧开设有滑槽,所述滑槽内壁设置有磁片。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显示灯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显示灯关于充电器本体中心处相互对称。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凹槽共开设有三个,且三个凹槽两两之间间距相等。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滑槽共开设有两个,且两个滑槽关于充电器本体中心处相互对称。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滑槽内卡接有保护卡盖。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保护卡盖的一侧设置有铁片。

本实用新型中,首先,该装置通过在充电器本体外壁开设有散热孔,使该装置的散热效果更佳,增加了该装置的使用寿命,其次,该装置通过在充电器本体上方通过铰链连接有盖板,使该装置的安全系数更高,再有,该装置通过在电池安装槽的两侧开设有凹槽,使电池的安装和拆卸更为方便,最后,该装置通过在插头上设置有保护卡盖,使插头不易损坏,从而使该装置的实用性更强。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方便放置用锂电池充电器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充电器本体底面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保护卡盖结构示意图。

图例说明:

1-散热孔、2-充电器本体、3-触片、4-显示灯、5-电池安装槽、6-盖板、7-凹槽、8-弹簧、9-卡扣、10-磁片、11-滑槽、12-铁片、13-保护卡盖、14-连接轴、15-插头、16-卡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方便放置用锂电池充电器,包括充电器本体2,充电器本体2的前表面开设有散热孔1,充电器本体2的上表面开设有电池安装槽5,电池安装槽5一侧内壁设置有触片3,电池安装槽5另一侧内壁设置有弹簧8,电池安装槽5的一端上方设置有显示灯4,电池安装槽5的顶部中心处开设有凹槽7,充电器本体2的一端设置有卡扣9,充电器本体2上方通过铰链连接有盖板6,充电器本体2底部开设有卡槽16,且卡槽16内通过连接轴14连接有插头15,卡槽16的两侧开设有滑槽11,滑槽11内壁设置有磁片10。

显示灯4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显示灯4关于充电器本体2中心处相互对称,凹槽7共开设有三个,且三个凹槽7两两之间间距相等,滑槽11共开设有两个,且两个滑槽11关于充电器本体2中心处相互对称,滑槽11内卡接有保护卡盖13,保护卡盖13的一侧设置有铁片12。

该装置通过在充电器本体2外壁开设有散热孔1,使该装置的散热效果更佳,增加了该装置的使用寿命,该装置通过在充电器本体2上方通过铰链连接有盖板6,使该装置的安全系数更高。

工作原理:使用时,首先将通过卡扣9将盖板6打开,将锂电池的负极放置在电池安装槽5内弹簧8的一侧,锂电池正极与触片3接触,再通过卡扣9将盖板6盖上,通过滑动保护卡盖13,使保护卡盖13上的铁片12与磁片10分离,并且移动至滑槽11的一端,将插头转动至与充电器本体2底面垂直状态即可开始对该装置进行充电。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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