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非能动消CO装置。
背景技术:
在核电站发生超设计基准事故时,堆芯与混凝土反应(MCCI),安全壳内会产生大量CO,达到一定浓度,超过爆炸下限,就会导致燃爆事故,威胁到安全壳的安全。现有核电站大多设置了非能动氢复合器,用于安全壳封闭空间内的高温、高压、高湿环境下的氢气消除。
但是,在现有技术中,没有涉及到CO的消除。因此,如何应对消除高浓度CO可燃气体,缓解严重事故中CO累积带来的燃爆风险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出一种非能动消CO装置,所述非能动消CO装置包括壳体,以及消CO模组;其中,所述消CO模组分层布置在所述壳体内部。
优选地,所述消CO模组由若干平行布置相距一定间距空间的消CO单元组成。
优选地,所述消CO单元为片状。
优选地,所述消CO单元为盒状。
优选地,所述消CO模组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为多层,例如两层,三层,四层等等。
优选地,所述消CO模组的数量为三层,包括从下往上依次设置的第一层消CO模组、第二层消CO模组、第三层消CO模组。
优选地,所述第一层消CO模组中的消CO单元为20mm以上的间距布置并且附带散热翅片结构。
优选地,所述消CO单元内装有的活性组分为铂或钯的球形或条形催化剂,颗粒当量直径为1-6mm,载体为三氧化二铝、分子筛或三氧化二铁。
优选地,所述消CO单元间隔0~20mm平行、竖直放置于所述壳体内的搁架上。
优选地,所述壳体为中空的盒状立方体,气体从下往上通过所述消CO模组。
优选地,所述气体为可燃气体。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非能动消CO装置具有能够有效地进行含有CO环境下的CO消除的有益效果。
附图说明
图1为符合本发明优选实施例的非能动消CO装置的示意图;
图2为符合本发明优选实施例的非能动消CO装置的消CO模组的示意图。
1-消CO单元;
2-消CO模组;
3-壳体。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发明的上述目的、特征和优点能够更加明显易懂,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如图1和图2所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提供了一种非能动消CO装置,所述非能动消CO装置包括壳体3,以及消CO模组2;其中,所述消CO模组2分层布置在所述壳体3内部。该装置用于消除可燃气体如CO超过CO爆炸下限(如含量10%以上)的高浓度空气,并可防止CO燃爆。
优选地,所述消CO模组2由若干平行布置相距一定间距空间的消CO单元组成1。该消CO单元1构件型式既可用于无源非能动消CO,还可用于有源大处理量的能动式消CO。
优选地,所述消CO单元1为片状。
优选地,所述消CO单元1为盒状。
优选地,所述消CO模组2的数量为三层,包括从下往上依次设置的第一层消CO模组,第二层消CO模组以及第三层消CO模组。第一层消CO模组用于将浓度较高的可燃气体进行初步消除,以降低进入第二层消CO模组中的可燃气体浓度,经过第二层消CO模组后,可燃气体浓度进一步降低,从而进入第三层组件模块,以此方式降低可燃气体浓度防止爆炸的发生。当然,消CO模组2的数量并不限于三层,也可以是两层,四层等其他多层的情况。
优选地,所述第一层消CO模组中的消CO单元为20mm以上的间距布置并且附带散热翅片结构。第一层消CO模组最先与高浓度可燃气体接触,消除浓度较高的可燃气体如CO时反应热最大,温升最高,采用大的间距布置(20mm以上)和附带散热翅片结构的消除单元,用于将反应热快速传递给消除单元间的空气,降低消除单元表面温度,同时加快空气的对流换热效率,提高自然循环通过的空气流量,这种空气中含有需要消除的一氧化碳等可燃成分。
优选地,所述消CO单元内装有的活性组分为铂或钯的球形或条形催化剂,颗粒当量直径为1-6mm,载体为三氧化二铝或分子筛。
优选地,所述消CO单元间隔0~20mm平行、竖直放置于所述壳体内的搁架上。从而保持上下部空气畅通,空气可通过单元构件之间的间隙自由流动。用于自启动的消CO装置,含有一定CO浓度的混合气体在CO和氧气反应热引起的自然空气流吸引下,自下而上自然流动。
优选地,所述壳体3为中空的盒状立方体,气体从下往上通过所述消CO模组。
优选地,所述气体为可燃气体。
符合本发明优选实施例的非能动消CO装置,可用于含有CO的空气环境,可直接用于高浓度CO的安全消除,解除高浓度CO泄露导致的燃爆事故。如核电站超设计基准事故下,安全壳内的高浓度CO的安全消除,不引发CO爆炸。
本说明书中各个实施例采用递进的方式描述,每个实施例重点说明的都是与其他实施例的不同之处,各个实施例之间相同相似部分互相参见即可。对于实施例公开的系统而言,由于与实施例公开的方法相对应,所以描述的比较简单,相关之处参见方法部分说明即可。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每个特定的应用来使用不同方法来实现所描述的功能,但是这种实现不应认为超出本发明的范围。
显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发明进行各种改动和变型而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这样,倘若本发明的这些修改和变型属于本发明权利要求及其等同技术的范围之内,则本发明也意图包括这些改动和变型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