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竹鼠喂食台,属于竹鼠养殖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竹鼠,属竹鼠科、竹鼠属。以竹子、芒草、植物茎秆等为食。因吃竹而得名。此为野生物种十分珍贵,全世界共计有3属6种:非洲竹鼠属2种(东非的特有种)、竹鼠属3种、小竹鼠属1种(亚洲特有,见于中国中南部,如湖南省郴州地区),在中国有1属3种。栖息于非洲东部和亚洲南部的热带与亚热带森林、灌丛和竹林中。它体大肉多,味道鲜美,营养丰富,毛皮绒厚柔软,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药用价值。在中国已被大规模养殖,已成为具有经济效益的养殖产业之一。
竹鼠养殖过程中,竹鼠的喂食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竹鼠的饲料以农作物秸秆和植物基根为主,如玉米秆、高粱秆、黄豆秆、甘蔗根、芦苇、芒草等。不与人、畜、禽争粮。也不与牛、羊争料,牛、羊吃植物的嫩枝叶,而竹鼠仅吃植物的老根茎。为保证竹鼠的生长发育所需要的营养,需要饲喂一些精饲料。竹鼠喜在阴暗、凉爽、干燥、洁净、温度-8~35℃的环境中生活,又有从饲料中摄取水分而不直接饮水的特性。目前喂食往往是直接将食物放置在竹鼠窝中进行喂食,这很容易造成食物的浪费及污染,影响竹鼠的生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竹鼠喂食台,该竹鼠喂食台设有精料区及茎秆区,便于竹鼠食用。
本实用新型通过下述方案实现:一种竹鼠喂食台,其包括主体、茎秆台和垃圾盒,所述主体呈方形凹槽形,所述垃圾盒设置在所述主体的下端,所述茎秆台设置在所述主体的左右两边,所述茎秆台由中心到边缘逐渐向下倾斜,且边缘设有挡块,所述茎秆台上设有均匀分布多个通孔,所述主体内的设有精料槽,所述精料槽通过分割块分成两个部分,所述主体的边缘上设有提环槽,提环通过旋转块连接在所述提环槽内,所述垃圾盒由两块支撑板和底板组合而成,两块所述支撑板连接在所述主体的下端,所述底板连接在所述支撑板的下端,所述垃圾盒的前后两端为开放式。
所述主体的下端设有滑块,所述支撑板的上端设有滑槽,所述主体通过所述滑块设置在所述滑槽内而与所述支撑板活动连接。
所述滑块在所述滑槽内滑动。
所述提环设有两个,每个所述提环的两边均连接所述旋转块。
所述茎秆台边缘的下端为平面形,且与在同一平面上。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本实用新型一种竹鼠喂食台设有精料区及茎秆区,各种食物区分开来,便于竹鼠食用;
2、本实用新型一种竹鼠喂食台的茎秆台上设有通孔,以增强通风性,以加快茎秆表面的水分散发;
3、本实用新型一种竹鼠喂食台设有提环,便于提拿喂食台;
4、本实用新型一种竹鼠喂食台的主体下部设有垃圾台,以存放竹鼠自行收集的垃圾,减少人工工作量;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竹鼠喂食台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竹鼠喂食台的正视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为主体,2为茎秆台,3为垃圾盒,4为挡块,5为通孔,6为精料槽,7为分割块,8为提环槽,9为提环,10为旋转块,11为支撑板,12为底板,13为滑块,14为滑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图1-2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但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不局限所述内容。
其中相同的零部件用相同的附图标记表示。需要说明的是,下面描述中使用的词语“前”、“后”、“左”、“右”、“上”和“下”指的是附图中的方向,词语“内”和“外”分别指的是朝向或远离特定部件几何中心的方向,且附图均采用非常简化的形式且均使用非精准的比率,仅用以方便、明晰地辅助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目的。
为了清楚,不描述实际实施例的全部特征,在下列描述中,不详细描述公知的功能和结构,因为它们会使本发明由于不必要的细节而混乱,应当认为在任何实际实施例的开发中,必须做出大量实施细节以实现开发者的特定目标,例如按照有关系统或有关商业的限制,由一个实施例改变为另一个实施例,另外,应当认为这种开发工作可能是复杂和耗费时间的,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是常规工作。
一种竹鼠喂食台,其包括主体1、茎秆台2和垃圾盒3,主体1呈方形凹槽形,垃圾盒3设置在主体1的下端,茎秆台2设置在主体1的左右两边,茎秆台2由中心到边缘逐渐向下倾斜,且边缘设有挡块4,茎秆台2上设有均匀分布多个通孔5,主体1内的设有精料槽6,精料槽6通过分割块7分成两个部分,主体1的边缘上设有提环槽8,提环9通过旋转块10连接在提环槽8内,垃圾盒3由两块支撑板11和底板12组合而成,两块支撑板11连接在主体1的下端,底板12连接在支撑板11的下端,垃圾盒3的前后两端为开放式。
主体1的下端设有滑块13,支撑板11的上端设有滑槽14,主体1通过滑块13设置在滑槽14内而与支撑板11活动连接。
滑块13在滑槽14内滑动。
提环9设有两个,每个提环9的两边均连接旋转块10。
茎秆台2边缘的下端为平面形,且与在同一平面上。
尽管已经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和列举,应当理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上述实施例做出修改或者采用等同的替代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精神的基础上所做的这些修改或改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