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属于植物病害防治技术领域,具体涉及吡唑醚菌酯与噻菌灵在制备用于防治由禾谷丝核菌引起的植物病害的杀菌剂中的用途。
背景技术
小麦纹枯病(wheatsharpeyespot)又称小麦尖眼点病,是分布范围甚广的世界性病害之一,在不少产麦国家如美国、英国、新西兰等均有发生。1934年在国外首次被报道。我国早有小麦纹枯病的相关记载,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水肥条件改善、种植密度增加及品种更换,小麦纹枯病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和黄淮平原麦区逐年加重,成为生产上的主要病害之一。小麦纹枯病是由无性类真菌丝核菌属(rhizoctonia)侵染所致的一种土传病害。据前人研究报道,在中国引起小麦纹枯病的病原菌有禾谷丝核菌(rhizoctoniacerealis)和立枯丝核菌(rhizoctoniasolanis)2个种,以前者为主。近几年,小麦纹枯病在我国小麦产区的发生呈蔓延之势,危害也逐步加重,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产量损失,而且大大影响了小麦的品质。
为了解决小麦纹枯病对小麦生产所造成的威胁,国内外学者已就该病害的影响因素、品种的抗性鉴定、防治途径及方法等做了很多研究,并在控害增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控制该病害仍主要依靠化学防治,使用杀菌剂是控制小麦纹枯病发生和危害的主要手段。近年来随着这些药剂的大量和连续使用,使得小麦纹枯病菌对此类药剂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抗药性,化学防治效果明显下降。因此,研究小麦纹枯病菌的抗性机制,有针对性的合理用药和开发新药,是当前农业和医学界的研究热点之一。
吡唑醚菌酯于2012年在中国正式登记了95%的原药和其他多种复配剂型,是目前市场上前景最好的杀菌剂之一。吡唑醚菌酯是甲氧基丙烯酸酯类杀菌剂,具有广谱、高效、毒性低,对非靶标生物安全,对使用者和环境均安全友好特性,可用于防治几乎所有类型病原真菌引起的病害,对绝大多数作物无药害。同时该药剂对作物还有保健增产的作用,是第一个因此作用被美国环保署登记的产品。
吡唑醚菌酯(pyraclostrobin);化学名称:n-[2-[1-(4-氯苯基)-1h-吡唑-3-基氧甲基]苯基](n-甲氧基)氨基甲酸甲酯;cas登录号:[175013-18-0];结构式:
吡唑醚菌酯的作用机理及作用方式:吡唑醚菌酯通过阻止细胞色素b和c1间电子传递而抑制线粒体呼吸作用,使线粒体不能产生和提供细胞正常代谢所需要的能量(atp),最终导致细胞死亡。通过抑制植物病原菌孢子萌发和菌丝生长而发挥药效,具有保护、治疗、铲除、渗透、强内吸及耐雨水冲刷作用。它可以被作物快速吸收,并主要由叶部蜡质层滞留,它还可以通过叶部渗透作用传输到叶片的背部,从而对叶片正反两面的病害都有防治作用。吡唑醚菌酯在叶部向顶、向基传输及熏蒸作用很小,但在植物体内的传导活性较强。
噻菌灵(thiabendazole)属于苯并咪唑类杀菌剂,此类杀菌剂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投入使用的一类广谱、高效的内吸性杀菌剂,对作用靶标选择性高,在植物病害化学保护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噻菌灵具有内吸向顶传导性能,兼有保护和治疗作用,持效期长,可用于防治多种作物真菌病害及果蔬防腐保鲜。按照我国农药急性毒性分级标准,无论是经口或经皮毒性指标,噻菌灵均属于低毒农药。
噻菌灵(thiabendazole);化学名称:2-(4-噻唑基)-1h-苯并咪唑;cas登录号:[148-79-8];结构式:
作用机理及作用方式:苯并咪唑类杀菌剂作用方式是特异性地与植物病原真菌的β微管蛋白结合,进而干扰微管装置,最后影响细胞骨架的形成以及细胞分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提供了吡唑醚菌酯与噻菌灵在制备用于防治由禾谷丝核菌引起的植物病害的杀菌剂中的用途。本发明通过实验证明了吡唑醚菌酯与噻菌灵单菌剂以及两者的混配菌剂可以用于治疗由禾谷丝核菌引起的小麦主要病害,而且具有明显的抑菌功效。
为实现本发明的目的,本发明通过以下技术方案予以实现:
本发明提供了吡唑醚菌酯在制备用于防治由禾谷丝核菌引起的植物病害的杀菌剂中的用途。
进一步的:所述杀菌剂中吡唑醚菌酯的浓度为0.1mg/l-1.6mg/l。
本发明提供了噻菌灵在制备用于防治由禾谷丝核菌引起的植物病害的杀菌剂中的用途。
进一步的:所述杀菌剂中噻菌灵的浓度为2mg/l-32mg/l。
本发明提供了吡唑醚菌酯与噻菌灵的复配剂在制备用于防治由禾谷丝核菌引起的植物病害的杀菌剂中的用途。
进一步的:所述吡唑醚菌酯与噻菌灵按照质量比1∶1复配。
进一步的:所述复配剂中吡唑醚菌酯与噻菌灵的浓度均为0.5mg/l-8mg/l。
进一步的:所述植物病害为小麦纹枯病。
本发明提供了吡唑醚菌酯和/或噻菌灵在制备用于提高小麦产量的增产剂中的应用。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优点和技术效果是:本发明通过室内毒力测定,证明了吡唑醚菌酯、噻菌灵以及二者质量比1∶1混配对引起小麦纹枯病害的主要植物病原真菌禾谷丝核菌具有良好的抑制活性,而且实验证明吡唑醚菌酯与噻菌灵按照等质量比混配具有明显增效作用。目前大量杀菌剂的使用,导致病原菌的抗药性增强,特别是病原菌的多药抗性,已成为小麦纹枯病防治过程中最为棘手的问题。本发明首次提出选取不同作用机理的两类低毒高效杀菌剂进行混配抑制禾谷丝核菌明显增效而且田间增产效果明显,吡唑醚菌酯、噻菌灵及其混配杀菌剂应用于小麦纹枯病防控,市场应用前景广阔。
附图说明
图1是吡唑醚菌酯与噻菌灵两种单菌剂及其复配菌剂对禾谷丝核菌的抑菌实验结果图(药剂浓度单位:mg/l)。
图2是吡唑醚菌酯与噻菌灵两种单菌剂及其复配菌剂的田间试验结果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做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实施例1
本发明分别测试了吡唑醚菌酯与噻菌灵两种杀菌剂以及两种的复配菌剂对禾谷丝核菌抑菌试验。单剂和复配药剂的毒力测定均采用菌落生长速率抑制法进行测定。生长速率法又称含毒介质法,特别适用于在培养基上不产孢或者产孢量少且菌丝较密的的供试菌株,符合本发明实验的要求。
一、实验操作步骤如下:
1、活化菌株:将保种管中的禾谷丝核菌接种在pda平板上,培养5-6d后置于4℃恒温冰箱中备用。
2、进行预实验,设计合适的浓度梯度:通过预实验确定每种药剂实验所需的6个浓度梯度(具体浓度梯度如表1所示)。
3、实验操作过程:
(1)配制不同浓度药剂:按照预实验结果所设计浓度梯度配制药剂,在6个pcr管中加入定量的药剂,在对照组中加入同最高药剂剂量一致的dmso,同时补齐其他5个实验组的缺少的dmso。
(2)制备带毒平板:将加热融化后的pda倒入50ml锥形瓶中,待冷却至45-50℃时加入50μlamp和不同浓度的药剂,充分混匀后倒入直径为9cm的培养皿中,每处理设置3次重复,以不加药剂但含等量dmso的pda平板为对照。
(3)接种病原菌:用打孔器(直径为6mm)在预培养的菌落边缘同一圆周上打取菌饼,接入毒板的中央,封口后倒置于25℃恒温培养箱中培养。
4、数据处理
(1)待对照组的菌落边缘接近皿壁时,采用十字交叉法测量各处理组的菌落直径,并计算生长抑制率。
使用spss和excel软件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求出各药剂对供试病菌的毒力回归方程y=ax+b、有效抑制中浓度(ec50)以及相关系数。
(2)复配药剂采用共毒系数法判断是否具有增效作用,计算公式如下:
①单剂的相对毒力指数(ti)=(标准药剂的ec50值/供试药剂的ec50值)×100;
②复配剂的理论毒力指数(tti)=单剂a的相对毒力指数(ti)×pa+单剂b的相对毒力指数(ti)×pb(pa和pb分别为复配剂中各单剂的百分含量);
③复配剂的实际毒力指数(ati)=(标准药剂的ec50值/混剂的ec50值)×100;
④共毒系数(ctc)=复配剂的实际毒力指数(ati)/复配剂的理论毒力指数(tti)×100。
据以上公式可计算复配药剂的共毒系数ctc,然后根据以下标准判断其是否具有增效作用:ctc>170是明显增效作用;120<ctc<170略有增效作用;70<ctc<120具有相加作用;ctc<70为拮抗作用。
二、2种杀菌剂及其复配菌剂对禾谷丝核菌菌落生长速率的实验结果
使用菌丝生长速率抑制法测定2种杀菌剂及其混配剂对禾谷丝核菌菌落生长速度的影响(如图1所示),各供试药剂的浓度梯度、毒力方程、相关系数、ec50的数据如表1所示。吡唑醚菌酯、噻菌灵及其1∶1混配剂的ec50分别为0.652、14.894、0.323,抑菌效果较好,所述吡唑醚菌酯与噻菌灵按照质量比1∶1组成的混配剂中两种组分的浓度均为0.5mg/l-8mg/l。吡唑醚菌酯与噻菌灵复配后共毒系数ctc大于170,表现为明显增效作用(表2)。
表12种杀菌剂及其混配剂对禾谷丝核菌的室内毒力测定
表2吡唑醚菌酯与噻菌灵1∶1混配的毒力指数及增效情况
实施例2
将本发明的吡唑醚菌酯与噻菌灵单菌剂和两者的复配菌剂用于田间试验,具体田间试验方法如下:
1.2018年3月初,小麦返青期在潍坊小麦实验基地调查发现,小麦纹枯病发病率达到100%,立即进行施药治疗1次,吡唑醚菌酯(10g药剂/15l水)、氟环唑(50g药剂/15l水)以及二者按照1∶1质量比分别对幼苗喷雾,每个处理3个重复。
2.6月中旬小麦收获期,包括对照共计4个处理12个重复分别采收1平米小麦进行脱粒称重,计算增产百分比以及亩产量。
试验结果如表3和图2所示,从结果可以看出,吡唑醚菌酯单菌剂、噻菌灵单菌剂、吡唑醚菌酯噻菌灵(1∶1)复配菌剂对小麦施药后每亩的产量均得到了提高,所以可以证明两种单菌剂和两者复配菌剂都可以用于制备防治小麦纹枯病的杀菌剂。
表3吡唑醚菌酯与噻菌灵田间增产一览表
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对其进行限制;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依然可以对前述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而这些修改或替换,并不使相应技术方案的本质脱离本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