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卸料结构的饲料加工用调制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928995发布日期:2019-10-22 20:05阅读:201来源:国知局
具有卸料结构的饲料加工用调制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饲料加工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具有卸料结构的饲料加工用调制装置。



背景技术:

饲料,是所有人饲养的动物的食物的总称,比较狭义地一般饲料主要指的是农业或牧业饲养的动物的食物。饲料包括大豆、豆粕、玉米、鱼粉、氨基酸、杂粕、添加剂、乳清粉、油脂、肉骨粉、谷物、甜高粱等十余个品种的饲料原料。在猪饲料加工过程中,调制是一个不可忽略的环节,目前的调制器不便于对调制后的饲料进行卸料,导致卸料效率低下,调制器较为笨重,灵活性较差,不便于进行搬运;中国专利201721766570.7公开了用于猪饲料生产的调制器,其虽然可以实现调制器卸料操作,但是其由于蜗杆15与蜗轮14啮合,使得螺纹杆13转动,则通过连动杆10的作用下使得搅拌箱3转动,便于饲料从卸料管9进行卸料,使用稳定性和可靠性非常有限,故而适用性和实用性受到限制。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设置合理且适用性强的具有卸料结构的饲料加工用调制装置。

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具有卸料结构的饲料加工用调制装置,包括调制壳体,在所述调制壳体的侧壁顶部固定有进料口,在所述调制壳体内设置有搅拌轴,在所述调制壳体的顶部固定有与所述搅拌轴相连接的驱动电机,在所述调制壳体的底部设置有卸料挡板,所述卸料挡板的一端通过旋转轴连接在所述调制壳体的底部,在所述调制壳体的底部还设置有控制座,在所述控制座上设置有移动槽,在所述移动槽内设置有丝杆,在所述控制座的侧部固定有与所述丝杆相连接的驱动电机,在所述移动槽内设置有与所述丝杆螺纹连接的滑块,所述滑块通过筋杆与所述卸料挡板的底面中部相连接,在所述控制座与所述调制壳体的底壁之间固定有支撑架,所述卸料挡板在所述筋杆的作用下以旋转轴为中心旋转实现打开或关闭。

在所述调制壳体的底面设置有密封卡凸,在所述卸料挡板的顶面边沿固定有与所述密封卡凸位置相配合的密封卡槽,所述卸料挡板关闭时所述密封卡凸卡入所述密封卡槽内。

在所述控制座上固定有储水箱,在所述储水箱内固定有增压水泵,在所述调制壳体的内壁底部固定有喷淋清洗头,所述喷淋清洗头处于旋转轴的正上方。

在所述控制座上固定有电源接口和开关面板,在所述开关面板上固定有驱动电机启停按钮和增压水泵控制开关。

本实用新型具有积极的效果: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操作便捷,其采用调节型的卸料挡板,可以根据需要有效的实现卸料口的大小控制,有利于提高卸料的效率和卸料的稳定可靠性,适用性强且实用性好。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图1显示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见图1,一种具有卸料结构的饲料加工用调制装置,包括调制壳体1,在所述调制壳体1的侧壁顶部固定有进料口2,在所述调制壳体内设置有搅拌轴3,在所述调制壳体的顶部固定有与所述搅拌轴相连接的驱动电机4,在所述调制壳体的底部设置有卸料挡板5,所述卸料挡板的一端通过旋转轴6连接在所述调制壳体的底部,在所述调制壳体的底部还设置有控制座7,在所述控制座上设置有移动槽8,在所述移动槽内设置有丝杆9,在所述控制座的侧部固定有与所述丝杆相连接的驱动电机10,在所述移动槽内设置有与所述丝杆螺纹连接的滑块11,所述滑块通过筋杆20与所述卸料挡板的底面中部相连接,在所述控制座与所述调制壳体的底壁之间固定有支撑架12,所述卸料挡板在所述筋杆的作用下以旋转轴为中心旋转实现打开或关闭。

在所述调制壳体的底面设置有密封卡凸13,在所述卸料挡板的顶面边沿固定有与所述密封卡凸位置相配合的密封卡槽14,所述卸料挡板关闭时所述密封卡凸卡入所述密封卡槽内。

在所述控制座上固定有储水箱15,在所述储水箱内固定有增压水泵16,在所述调制壳体的内壁底部固定有喷淋清洗头17,所述喷淋清洗头处于旋转轴的正上方。喷淋清洗头在完成卸料后对卸料挡板进行清洗,以便下一次使用。

在所述控制座上固定有电源接口18和开关面板19,在所述开关面板上固定有驱动电机启停按钮和增压水泵控制开关。

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操作便捷,其采用调节型的卸料挡板,可以根据需要有效的实现卸料口的大小控制,有利于提高卸料的效率和卸料的稳定可靠性,适用性强且实用性好。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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