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固定装置,特别涉及一种医用导管固定装置,属于医疗器械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医用导管是医疗卫生领域常见的医疗器具,主要用于人体输血、输液、引流、导尿、鼻饲、吸氧等。导管包括依次连接的管体、管体上的接头、针头连接体和针头,接头两侧具有圆孔。导管插入体内后,通过胶带固定导管前端靠近针头的位置或通过导管固定装置固定导管接头。
现有的导管固定装置包括固定贴和导管固定器,导管固定器包括一个底座和左、右导向体,底座上设有向下凹的上凹槽和向上凹的下凹槽,下凹槽的顶面与上凹槽的底面之间沿下凹槽长度方向开有腰型通孔,左、右导向体上设有可沿腰型通孔运动的左、右导柱。使用时,将左、右导柱分别插入导管接头两侧的圆孔,将导管的导管接头固定,然后将固定贴粘贴在皮肤上。现有改进方案还设置有上盖,上盖上设有腰形孔,上盖关闭后,导柱上端限位于腰形孔中。导管固定装置增加上盖后,使固定于装置中的导管与外界隔离,进一步确保了装置使用过程中导管的卫生,避免了因导管被污染而带来的感染风险。但由于上盖和底座之间没有连接固定的装置,致使使用时常常出现上盖在非人为操作环境下打开的现象,从而不能达到减少感染几率的目的。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翻盖式导管固定支架。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翻盖式导管固定支架,包括支架本体、固定于支架本体下方的胶贴以及对称设置于支架本体两端的上盖,所述支架本体上设置有向上开口的本体槽,所述本体槽包括允许导管通过的开放端和与上盖相连的封闭端,在开放端对应的本体槽侧壁上设置有卡槽,卡槽由所述开放端的内壁向内凹陷而成,在卡槽对应的上盖内壁上设置有卡扣,所述卡扣的一端与上盖固定连接,另一端为向所述开放端弯曲的倒钩结构,上盖上的卡扣与支架本体上的卡槽相配合,使上盖紧固地关闭。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上盖与本体槽的封闭端由通过塑性材料构成的连接部相连。塑性材料构成连接部,保证了在上盖多次开合的情况下连接部仍能使上盖与本体槽之间形成有效连接。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构成所述上盖、支架本体以及连接部的材料相同,且为一体成型结构。这种结构设置有利于简化生产工序,降低生产成本。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如下:
本实用新型的翻盖式导管固定支架在上盖和支架本体上分别设置相互卡和的卡扣和卡槽,上盖关闭后,使固定于装置中的导管与外界隔离,既确保了装置使用过程中导管的卫生,避免了因导管被污染而带来的感染风险,又有效避免了上盖在非人为操作环境下打开,从而降低了感染风险。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翻盖式导管固定支架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固限位卡槽;2、卡扣;3、胶贴;4、卡槽;5、支架本体;6、上盖;7、导向槽;8、腰形通孔;9、单位凸起;10、固定柱;11、导向块;12、本体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本实用新型一种翻盖式导管固定支架的结构如图1所示,包括用于固定导管接头的支架本体5、固定于支架本体下方的用于敷贴于皮肤表面的胶贴3以及对称设置于支架本体5两端的上盖6。支架本体5上设置有位于上部的向上开口的本体槽12和位于下部的导向槽7,本体槽12和导向槽7由隔板隔开。导向槽7内容纳有位于导向槽7的两端并可沿导向槽滑动的两个导向块11,导向槽7上方的隔板上设置有腰形通孔8,导向块11上固定设置有直径小于腰形通孔8开口尺寸的圆柱形的固定柱10,固定柱10穿过腰形通孔8延伸至本体槽12。本体槽12包括允许导管通过的开放端和与上盖6相连的封闭端,在开放端对应的本体槽12侧壁上设置有卡槽4,卡槽4由开放端的内壁向内凹陷而成,在卡槽4对应的上盖6内壁上设置有卡扣2,所述卡扣2的一端与上盖6固定连接,另一端为向所述开放端弯曲的倒钩结构,上盖6上的卡扣2与支架本体5上的卡槽4相配合,使上盖6紧固地关闭。本实用新型的翻盖式导管固定支架在上盖和支架本体上分别设置相互卡和的卡扣和卡槽,上盖关闭后,使固定于装置中的导管与外界隔离,既确保了装置使用过程中导管的卫生,避免了因导管被污染而带来的感染风险,又有效避免了上盖在非人为操作环境下打开,从而减降低了感染风险。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在隔板上靠近腰形通孔8两端的位置分别设置有至少两对如图1所示的圆弧形的限位凸起9,一对限位凸起9之间的距离与固定柱10的直径形成过盈配合,且相邻的一对限位凸起9之间的距离等于或大于固定柱10的直径。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上盖6与本体槽12的封闭端由通过塑性材料构成的连接部相连。塑性材料构成连接部,保证了在上盖多次开合的情况下连接部仍能使上盖与本体槽之间形成有效连接。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构成所述上盖6、支架本体5以及连接部的材料相同,且为一体成型结构。这种结构设置有利于简化生产工序,降低生产成本。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