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属于验光设备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验光镜片箱。
背景技术:
验光是检查光线入射眼球后的聚集情况,它以正视眼状态为标准,测出受检眼与正视眼间的聚散差异程度。由于很多人在一生中,几乎都会和眼镜结缘,因此,目前验光是眼视光学工作者最基础、最常用但又重要的工作之一,所以就验光这一名词而言,在社会生活中,不论眼科医生,还是普通老百姓,都十分熟悉。
而验光镜片箱是验光过程中重要的设备,其可以盛装镜架和各种验光镜片,一款使用便捷的验光镜片箱,对于验光工作的开展是十分有利的。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以上现有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验光镜片箱,在箱体内设置聚氨酯硬质泡沫材料制成的内嵌体,在内嵌体上安装有可翻转的翻转板,而翻转板上设置卡镜孔以容纳各种验光镜片,同时在使用时,按压设置在翻转板前端的垫块,完成按压动作后,将垫块挪到垫块槽内,以使得翻转板保持倾斜状态,便于取用镜片,且无需机电,成本低,方便快捷。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在于: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验光镜片箱,包括箱盖、上把手、箱体、内嵌体、板槽、垫块槽、翻转板、卡镜孔、垫块、下把手、镜框槽、弹性橡胶片和转轴,所述箱盖通过两块所述弹性橡胶片与所述箱体相连,所述内嵌体安装在所述箱体内且其上设置有所述板槽、垫块槽和镜框槽,所述垫块槽处于所述板槽底部且其与所述箱体前端面的距离为100mm~120mm,所述翻转板通过所述转轴安装在所述板槽内,所述垫块安装在所述翻转板的前端,所述卡镜孔共有多个且其均布设置在所述翻转板上,所述镜框槽设置在所述内嵌体后部。
进一步地,所述翻转板共六块,且其采用塑料制成。
进一步地,所述上把手和所述下把手分别安装在所述箱盖和所述箱体上,且其在所述箱盖盖合到所述箱体上的状态下,两者向下投影重合。
进一步地,所述内嵌体和所述垫块分别采用聚氨酯硬质泡沫材料制成。
本实用新型由于采用了上述技术,使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体的积极有益效果为:
1、本实用新型在箱体内设置聚氨酯硬质泡沫材料制成的内嵌体,在内嵌体上安装有可翻转的翻转板,而翻转板上设置卡镜孔以容纳各种验光镜片。
2、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按压设置在翻转板前端的垫块,完成按压动作后,将垫块挪到垫块槽内,以使得翻转板保持倾斜状态,便于取用镜片,。
3、本实用新型在取用验光镜片过程中,通过人工简单操作,即可完成翻转板的便捷翻转,无需机电,成本低,方便快捷。
4、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安全可靠,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5、本实用新型产品性能好,使用寿命长。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A处的局部放大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背面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的剖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1-箱盖,2-上把手,3-箱体,4-内嵌体,5-板槽,6-垫块槽,7-翻转板,8-卡镜孔,9-垫块,10-下把手,11-镜框槽,12-弹性橡胶片,13-转轴。
具体实施方式
为能清楚说明本方案的技术特点,下面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并结合其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阐述。下文的公开提供了许多不同的实施例或例子用来实现本实用新型的不同结构。为了简化本实用新型的公开,下文中对特定例子的部件和设置进行描述。此外,本实用新型可以在不同例子中重复参考数字和/或字母。这种重复是为了简化和清楚的目的,其本身不指示所讨论各种实施例和/或设置之间的关系。应当注意,在附图中所图示的部件不一定按比例绘制。本实用新型省略了对公知组件和处理技术及工艺的描述以避免不必要地限制本实用新型。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验光镜片箱,包括箱盖1、上把手2、箱体3、内嵌体4、板槽5、垫块槽6、翻转板7、卡镜孔8、垫块9、下把手10、镜框槽11、弹性橡胶片12和转轴13,箱盖1通过两块弹性橡胶片12与箱体3相连,内嵌体4安装在箱体3内且其上设置有板槽5、垫块槽6和镜框槽11,垫块槽6处于板槽5底部且其与箱体3前端面的距离为100mm~120mm,翻转板7通过转轴13安装在板槽5内,垫块9安装在翻转板7的前端,卡镜孔8共有多个且其均布设置在翻转板7上,镜框槽11设置在内嵌体4后部。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设置为:翻转板7共六块,且其采用塑料制成。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设置为:上把手2和下把手10分别安装在箱盖1和箱体3上,且其在箱盖1盖合到箱体3上的状态下,两者向下投影重合。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设置为:内嵌体4和垫块9分别采用聚氨酯硬质泡沫材料制成。
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在箱体3内设置聚氨酯硬质泡沫材料制成的内嵌体4,在内嵌体4上安装有可翻转的翻转板7,而翻转板7上设置卡镜孔8以容纳各种验光镜片,同时在使用时,按压设置在翻转板7前端的垫块9,完成按压动作后,将垫块9挪到垫块槽6内,以使得翻转板7保持倾斜状态,便于取用镜片,通过人工简单操作,即可完成翻转板7的便捷翻转,无需机电,成本低,方便快捷。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实用新型申请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专利涵盖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