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医疗器械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刮骨刀。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多数工作需要借助电脑及电子产品,而长时间面对电脑或电子设备,缺少适当的活动,容易产生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等症,当上述病证需要通过手术治疗时,临床通常采用刮刀进行刮取,但通过刮刀刮取完的骨质表面不平滑,刮完后需用骨锉进一步修整。
而现有技术刮刀和骨锉为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使用时需来回更换,其操作繁琐、费时费力,增加了医生的工作量;或,为了节省时间,将刮刀和骨锉设计为一体,但操作效果却不理想;且在整个手术过程中会产生的积液和积血,若不能及时引流排出,不利于伤口的愈合,影响治疗效果。
技术实现要素:
因此,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操作方便且易于积液排出的刮刀。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刮骨刀,包括刀柄和与刀柄一侧连接的刀体,
所述刀体包括:
连接体,其内为容置空间,沿连接体体壁的轴向方向设有直线型通孔,所述连接体的一侧与所述刀柄的一侧连接或与刀柄为一体;
刮刀片,自所述直线型通孔轴向一侧边延伸出并成弧形面;
骨锉,通过固定面设于所述连接体的另一侧的端部,且具有第一骨锉面和第二骨锉面,所述第一骨锉面与所述第二骨锉面与固定面成三棱柱体;
引流盒,设于所述连接体的后部,并与连接体的内置空间相通。
可选地,所述第一骨锉面上的锯齿排列密度是所述第二骨锉面上的锯齿排列密度的3-5倍。
可选地,所述刀柄背离刮刀片的另一侧隆起呈曲线型。
可选地,所述刀柄的外周面上设有防滑凸体。
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具有如下优点: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刮骨刀,连接体具有容置空间,通过其上开设有直线通孔将刮刀片刮骨时带有的积液导流至引流盒内,同时刮刀片为弧形面,有利于医生的刮骨操作,更容易找到着力点,提高刮骨的准确性;连接体前端部的骨锉,设计为两个骨锉面,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骨锉强度;刀柄的形状设计更有利于医生着力。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具体实施方式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方式,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第一骨锉面;2-第二骨锉面;3-固定面;4-通孔;5-刮刀片;6-引流盒;7-连接体;8-刀柄。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术语“中心”、“上”、“下”、“左”、“右”、“竖直”、“水平”、“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第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此外,下面所描述的本实用新型不同实施方式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只要彼此之间未构成冲突就可以相互结合。
实施例1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刮骨刀,参见图1所示,包括刀柄8和与刀柄8一侧连接的刀体,刀体包括设有内为容置空间连接体7,沿连接体7体壁的轴向方向设有直线型通孔4,连接体7的一侧与刀柄8的一侧连接或与刀柄为一体;刮刀片5自直线型通孔轴向一侧边延伸出并成弧形面;骨锉通过固定面3设于连接体的另一侧的端部,且具有第一骨锉面1和第二骨锉面2,第一骨锉面1与第二骨锉面2与固定面3成三棱柱体,第一骨锉面1上的锯齿排列密度是第二骨锉面2上的锯齿排列密度的3-5倍;引流盒6设于连接体7的后部,并与连接体7的内置空间相通;刀柄8背离刮刀片5的另一侧隆起呈曲线型;刀柄8的外周面上设有防滑凸体。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刮骨刀,连接体7具有容置空间,通过其上开设有直线通孔4将刮刀片5刮骨时带有的积液导流至引流盒内,同时刮刀片5为弧形面,有利于医生的刮骨操作,更容易找到着力点,提高刮骨的准确性;连接体前端部的骨锉,设计为两个骨锉面,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骨锉强度。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创造的保护范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