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新型痛觉诊断锤。
背景技术:
在神经内科诊断中,经常会使用到诊断锤,通过诊断锤锤击患者的患病部位,以确定患者的患病程度,现有技术中的诊断锤为锤柄和锤头的组合形式,在叩击时,根据医生的操作经验确定锤击的力度,不具有标准性,当患者进行复诊时,无法较好的确定患者的恢复情况。
基于上述问题,需要提供一种较为标准化,方便得出诊断结论的诊断锤。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型痛觉诊断锤,该装置通过支架板限位在所需诊断的区域,支架板的高度可以根据患者所需诊断区域的高度进行灵活调节,而后通过向上拉动锤柄的形式完成叩击力度的调节,使用较为标准化,可以得出较为标准化的数据,可以方便有效的确定患者的患病情况和康复效果。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新型痛觉诊断锤,包括底板,所述底板顶部的靠近右侧位置处设置有两个滑条,在所述滑条的上方配合有移动板,所述移动板的底部具有配合所述滑条的滑槽,在所述移动板的顶部设置有支架杆,所述支架杆上配合有活动套,所述活动套与所述支架杆之间配合有第三调节螺丝,所述活动套的外圈上固定有U字形的支架板,所述支架板的顶部设置有U形支架,所述U形支架具有通孔,在所述通孔内配合有锤柄,所述锤柄的下端配合有锤头,所述锤柄位于所述U形支架下方的那一部分上配合有下部限位套,所述下部限位套与所述锤柄之间配合有调节螺丝,所述锤柄位于所述U形支架上方的那一部分上配合有上部限位套,所述上部限位套与所述锤柄之间配合有第一调节螺丝,所述U形支架与所述锤柄之间配合有第二调节螺丝,所述下部限位套与所述U形支架之间配合有弹簧。
优选地,所述底板的右侧面上设置有刻度尺,所述移动板的右侧面上设置有配合所述刻度尺的刻度指针。
优选地,所述支架杆的顶部设置有上部限位球,所述上部限位球与所述支架杆之间螺纹连接。
优选地,所述支架板的底部设置有两根柔性条,所述柔性条为海绵条或橡胶条,所述柔性条的截面为半圆形。
优选地,所述锤柄上设置有刻度。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装置通过支架板限位在所需诊断的区域,支架板的高度可以根据患者所需诊断区域的高度进行灵活调节,而后通过向上拉动锤柄的形式完成叩击力度的调节,使用较为标准化,可以得出较为标准化的数据,可以方便有效的确定患者的患病情况和康复效果,本装置的结构较为简单,操作较为方便,适合推广使用。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图2为支架板的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参阅图1和图2所示的一种新型痛觉诊断锤,包括底板1,所述底板1顶部的靠近右侧位置处设置有两个滑条2,在所述滑条2的上方配合有移动板3,所述移动板3的底部具有配合所述滑条2的滑槽301,在所述移动板3的顶部设置有支架杆4,所述支架杆4上配合有活动套5,所述活动套5与所述支架杆4之间配合有第三调节螺丝501,所述活动套5的外圈上固定有U字形的支架板6,所述支架板6的顶部设置有U形支架7,所述U形支架7具有通孔701,在所述通孔701内配合有锤柄8,所述锤柄8的下端配合有锤头9,所述锤柄8位于所述U形支架7下方的那一部分上配合有下部限位套10,所述下部限位套10与所述锤柄8之间配合有调节螺丝111,所述锤柄8位于所述U形支架7上方的那一部分上配合有上部限位套11,所述上部限位套11与所述锤柄8之间配合有第一调节螺丝121,所述U形支架7与所述锤柄8之间配合有第二调节螺丝131,所述下部限位套10与所述U形支架7之间配合有弹簧12。
本实用新型中一个较佳的实施例,所述底板1的右侧面上设置有刻度尺13,所述移动板3的右侧面上设置有配合所述刻度尺13的刻度指针14。
本实用新型中一个较佳的实施例,所述支架杆4的顶部设置有上部限位球411,所述上部限位球411与所述支架杆4之间螺纹连接。
本实用新型中一个较佳的实施例,所述支架板6的底部设置有两根柔性条611,所述柔性条611为海绵条,所述柔性条611的截面为半圆形。
本实用新型中一个较佳的实施例,所述锤柄8上设置有刻度(未图示)。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装置通过支架板限位在所需诊断的区域,支架板的高度可以根据患者所需诊断区域的高度进行灵活调节,而后通过向上拉动锤柄的形式完成叩击力度的调节,使用较为标准化,可以得出较为标准化的数据,可以方便有效的确定患者的患病情况和康复效果,本装置的结构较为简单,操作较为方便,适合推广使用。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