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属于医疗器械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用于脊柱畸形截骨矫形的可控性复位器。
背景技术:
随着脊柱外科技术的发展,脊柱后路截骨矫形术在临床逐渐广泛开展,可用于矫正强直性脊柱炎、先天性椎体发育异常、陈旧性骨折、脊柱结核及椎体肿瘤等相关疾病所致的局部严重后凸畸形,亦可用来完成重度脊柱侧凸畸形的治疗。脊柱畸形截骨矫形治疗的首要目标是在于合理的截骨以维持脊柱三维方向上的平衡,同时矫正畸形获得较好的融合,防止畸形进一步进展,改善患者外观与生存质量。
在进行脊柱截骨手术时,手术医生需要各种不同的工具来完成各种手术操作,在这些操作中,截骨端的精确复位尤为重要,这不仅需要手术医生的临床经验,还需要精密的复位器械的支持,有鉴于此,申请号为CN201410619788.4提供一种脊柱截骨复位导向装置,其是通过支杆操作端实现截骨端复位,在具体临床操作时支杆可能会产生一个较大的向下的压力,对正下方的一些重要结构如脊髓和神经根造成压迫,这既会影响手术的效果,也会影响手术的安全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脊柱畸形截骨矫形的可控性复位器,包括外壳体、转轴和两个支架,外壳体设有上、下两个弧形轨道、上、下两个放置槽和一根直杆,直杆上端设有螺纹孔,螺纹孔上旋有旋钮;转轴位于外壳体内部,转轴的中间部分和下端分别设有上直齿轮和下直齿轮,上端设有转盘;两个支架分别位于直齿轮的相对两侧;支架分为主干、上滑杆、下滑杆、横行连接部,滑杆带有锯齿,滑杆通过锯齿与齿轮啮合。
具体的,上滑杆与上直齿轮啮合,下滑杆和下直齿轮啮合,转动转盘时两个支架的滑杆在弧形轨道内做相对滑动。
具体的,主干上设有一弯折部,使两个支架上的横行连接部位于同一直线上。
具体的,横行连接部为棒状与椎弓根螺钉尾部的U形槽相匹配。
具体的,上滑杆宽度、下滑杆宽度、上弧形轨道内径宽度和下弧形轨道内径宽度相同。
本实用新型的有点在于:通过转盘转动进行复位时,直齿轮作用在滑杆上的力为水平方向,减少了向下的压力,对脊髓和神经根造成压迫的可能性较小,减少手术并发症的发生可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侧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局部剖面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的局部结构示意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的外壳体结构示意图。
图7为本实用新型的转轴结构示意图。
图8为本实用新型的使用示意图。
图9为本实用新型的使用示意图。
图10为本实用新型的横行连接部固定在椎弓根螺钉上的过程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实施例提供的一种脊柱畸形截骨矫形的可控性复位器,其结构如图1-7所示,包括外壳体100、转轴200和两个支架300,转轴200位于外壳体100内部,外壳体100设有上弧形轨道110、下弧形轨道120、上放置槽130、下放置槽140和直杆150,直杆150上端设有螺纹孔500,螺纹孔500上旋有旋钮600,上滑杆320宽度、下滑杆330宽度、上弧形轨道110内径宽度和下弧形轨道120内径宽度相同;转轴200的中间位置设有上直齿轮210,下端设有下直齿轮220,上直齿轮210的一半位于上放置槽130内,另一半位于上弧形轨道110内,下直齿轮220的一半位于下放置槽140,另一半位于下弧形轨道120内,转轴200的上端设有转盘230;两个支架300分别位于直齿轮的相对侧,支架300包括主干310、上滑杆320、下滑杆330和横行连接部340,滑杆上带有锯齿400,横行连接部340为棒状与椎弓根螺钉700尾部的U形槽710相匹配,支架300的主干310上设有弯折部311,使两个支架300上的横行连接部340位于同一直线上。
如图8、9所示,使用本实用新型时,先旋松旋钮600转动转盘230,转盘230转动使转轴200转动,滑杆的宽度与弧形轨道的内径宽度相同,上直齿轮210带动两个支架300上的上滑杆320在上弧形轨道110内做相对运动,同样的,下直齿轮220带动两个支架300上的下滑杆330在下弧形轨道120内做相对运动,带动两个支架300做相对运动,从而将两个横行连接部340之间的距离调整到合适位置,如图10所示,将横行连接部340放置在椎弓根螺钉700尾部的U形槽710内,将椎弓根螺钉700配套的螺帽720旋紧将横行连接部340固定住,使两个横行连接部340分别固定在截骨部位左右两侧的椎骨800上。复位时,顺时针转动转盘230,直齿轮带动滑杆滑动,拉近两个横行连接部340之间的距离,即将两个中间有截骨的椎骨800向中间靠拢并贴合,将截骨处消除,再将旋钮600旋紧,至此完成脊椎截骨处的复位导向,复位后医生在进行其他的手术操作。在该复位导向过程中直齿轮带动滑杆做相对运动,直齿轮作用在滑杆上的力为水平方向,向下的压力较小,不容易对脊椎和神经根造成压迫。
以上的实施例仅仅是为了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的说明,并非对其做任何限制,本领域其他人员在没有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下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出任何改变和替换,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