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属于腹腔镜手术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是一种腹腔镜手术用子宫悬吊穿刺套针。
背景技术:
腹腔镜手术是一门新发展起来的微创方法,是未来手术方法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随着工业制造技术的突飞猛进,相关学科的融合为开展新技术、新方法奠定了坚定的基础,加上医生越来越娴熟的操作,使得许多过去的开放性手术现在已被腔镜手术取而代之,大大增加了手术选择机会。腹腔镜手术传统方法是在病人腰部作三个1厘米的小切口,各插入一个叫做"trocar"的管道状工作通道,以后一切操作均通过这三个管道进行;再用特制的加长手术器械在电视监视下完成与开放手术同样的步骤,达到同样的手术效果。
在女性患者进行微创腹腔镜下直肠癌手术过程中,由于子宫位于直肠的前方,在游离直肠时需要助手挑起子宫以便更好地暴露直肠前壁,目前在实际操作时需要助手用手术钳将子宫掀开暴露直肠,否则影响手术质量。此种做法在实际手术时存在以下缺陷:由于助手用一把钳子暴露直肠后,钳子将占用狭窄的手术操作空间,会造成手术医生的视线受阻;另外助手双手辅助将子宫挑起暴露直肠后,无法再帮助主刀医生牵拉直肠以形成必要的张力,直接影响手术进度和手术质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性为了解决腹腔镜手术子宫悬吊的问题,提供一种腹腔镜手术用子宫悬吊穿刺套针。
本实用新型采取以下技术方案:一种腹腔镜手术用子宫悬吊穿刺套针,包括中空穿刺针、牵引推杆和牵引悬吊线,牵引悬吊线端部设有垂吊重球,牵引推杆一端的侧面设有双头卡槽,所述的牵引悬吊线穿设在中空穿刺针内,垂吊重球卡在牵引推杆上的双头卡槽内。
进一步的,双头卡槽为倒锥形,双头卡槽中部设有与牵引推杆一体的双头卡。
进一步的,双头卡为倒锥形结构,双头卡与牵引推杆的连接处设置在双头卡槽中部,双头卡外侧与牵引推杆侧壁齐平。双头卡与双头卡槽的间隙形成卡槽可以卡住垂吊重球;而双头卡外侧与牵引推杆侧壁齐平保证牵引推杆在进出中空穿刺针时,不会与中空穿刺针侧壁发生绊合。
进一步的,牵引悬吊线为尼龙线、聚丙烯或纤维缝合线中的任意一种。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只需要在腹壁开一个供中空穿刺针穿过的穿刺孔即可,传统的手术中至少在腹壁上要开两个孔,所以本申请对人体组织的破坏较轻,创伤面较小,病人承受的痛苦较少;本申请使用牵引悬吊线悬吊起子宫,牵引悬吊线在置入过程中,由牵引推杆进行牵引推拉,方便手术人员进行子宫绑扎操作,具有结构简单、操作简便、容易掌握、大大缩短子宫悬吊时间,成功率高,操作副损伤小等特点,大大提高了手术质量和手术效率,具有很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附图说明
图1为中空穿刺针结构示意图;
图2为牵引推杆结构示意图;
图3为牵引悬吊线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剖面图;
图中1-中空穿刺针,2-牵引推杆,3-双头卡,4-双头卡槽,5-牵引悬吊线,6-垂吊重球。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4所示,一种腹腔镜手术用子宫悬吊穿刺套针,包括中空穿刺针1、牵引推杆2和牵引悬吊线5,牵引悬吊线5端部设有垂吊重球6。如图2所示,牵引推杆2一端的侧面设有双头卡槽4。如图3所示,所述的牵引悬吊线5穿设在中空穿刺针1内,垂吊重球6卡在牵引推杆2上的双头卡槽4内。双头卡槽4为倒锥形,双头卡槽4中部设有与牵引推杆2一体的双头卡3。双头卡3为倒锥形结构,双头卡3与牵引推杆2的连接处设置在双头卡槽4中部,双头卡3外侧与引推杆2侧壁齐平。
其中,牵引悬吊线5使用尼龙线、聚丙烯或纤维缝合线均可。
使用时,将中空穿刺针1穿入腹壁,并穿过子宫一侧阔韧带,然后把牵引悬吊线5穿入中空穿刺针1内,牵引推杆2随后穿入中空穿刺针1内,用双头卡槽4上的双头卡3卡住牵引悬吊线5上的垂吊重球6,推动牵引推杆2使其推动垂吊重球6将牵引悬吊线5送入腹腔内并通过子宫阔韧带。
牵引悬吊线5穿入腹腔并通过一侧子宫阔韧带后,将中空穿刺针及牵引推杆拔出该侧子宫阔韧带,但并不拔出腹腔,调整方向,将中空穿刺针穿入另一侧子宫阔韧带,牵引推杆2随后穿入中空穿刺针1内,用双头卡槽4上的双头卡3勾住牵引悬吊线5上的垂吊重球6,在将牵引悬吊线5从子宫的一侧经过并穿过子宫底部,并从子宫的另一侧拉入中空穿刺针1内,然后随着牵引推杆2慢慢向上提升并拔出,也同时将牵引悬吊线从腹壁穿刺位置拉出,然后将牵引悬吊线的两端进行固定即可,两线固定时下面垫一块纱布防止缝线脱入腹腔,此时,子宫在牵引悬吊线5的绑扎下吊起,从而进行后面的腹腔镜手术。
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