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治疗皮肤病的便携式紫外灯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260956发布日期:2019-07-24 11:03阅读:330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治疗皮肤病的便携式紫外灯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紫外灯,具体为一种用于治疗皮肤病的便携式紫外灯。



背景技术:

目前医疗领域针对白癜风、银屑病、牛皮癣、神经性皮炎等顽固性皮肤疾病的治疗多采用手术、药物、医疗设备治疗等方法和手段,采用自体健康皮肤移植,手术移植愈后无癫痕,安全有效,但只适用于较小皮损,外用药治疗成本较低且方便但治愈率不高且色素恢复程度差,当前较流行的方法是光化学疗法,包括PUVA疗法和UVB疗法,利用紫外光的穿透性,影响位于皮肤的免疫系统,用于治疗白癫风、银屑病、牛皮癣等免疫系统异常导致的皮肤疾病。采用UVB疗法的设备总体上包括大面积紫外线照射治疗的方法,主要是用半身舱或全身舱的紫外灯管进行照射治疗,舱式治疗对于较大面积发病的白癫风治疗方便,但是健康皮肤在治疗过程中也会受到紫外线的辐照,有受损甚至致癌的风险,且传统的紫外光治疗仪无法达到精确地控制紫外线辐照时间与强度,安全性较低。另外,市面上使用的皮肤光疗仪大都是大型紫外线皮肤光疗仪,这种大型紫外线皮肤光疗仪大都比较笨重,不方便移动,不能很好的满足医务人员在治疗患者皮肤疾病时的多种必要需求,同时功能单一,长此以往极大的增加了医务人员的工作难度。



技术实现要素:

(一)解决的技术问题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用于治疗皮肤病的便携式紫外灯,能解决目前的皮肤光疗仪大都比较笨重,不方便移动,不能很好的满足医务人员在治疗患者皮肤疾病时的多种必要需求的问题。

(二)技术方案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用于治疗皮肤病的便携式紫外灯,包括紫外灯主体、内部控制电路、紫外线灯管和灯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紫外灯主体的上方和下方分别设置散热口,所述紫外灯主体一侧设置显示屏和电源开关以及电源指示灯,所述紫外灯主体下方连接手持支架,所述手持支架的一侧设置强度调节旋钮,调节旋钮的外侧设有调节刻度,所述手持支架的底部设置挂钩,所述内部控制电路包含电源模块、按键模块、时间控制器和逆变器。

进一步的,所述电源模块为可充电的锂电池。

进一步的,所述散热口内设置防尘网。

进一步的,所述按键模块由移动选择键、确认键、暂停/启动键组成。

(三)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用于治疗皮肤病的便携式紫外灯。具备以下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辐射的紫外光纯度高,保证了治疗效果,同时灯罩设计保护了其他部位不受到紫外灯的照射,可以选择合适的紫外灯光强度和带宽,同时设定好照射的相应时间,对准所需要照射治疗的相应部位,即可开始治疗,同时还可以选择将紫外灯吊起,对全身进行治疗,独特的两种带宽和手持结构设计,功能较多且携带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侧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内部控制电路图;

图中:1紫外灯主体、2紫外线灯管、3灯罩、4散热口、5显示屏、6按键模块、7电源指示灯、8手持支架、9调节旋钮、10挂钩。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3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用于治疗皮肤病的便携式紫外灯,包括紫外灯主体1、内部控制电路、紫外线灯管2和灯罩3,所述紫外灯主体1的上方和下方分别设置散热口4,所述紫外灯主体1一侧设置显示屏5、按键模块6以及电源指示灯7,所述紫外灯主体1下方连接手持支架8,所述手持支架8的一侧设置强度调节旋钮9,调节旋钮9的外侧设有调节刻度,所述手持支架8的底部设置挂钩10,所述内部控制电路包含电源模块、按键模块6、时间控制器和逆变器。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电源模块为可充电的锂电池。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散热口4内设置防尘网。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按键模块6由电源开关、移动选择键、确认键、暂停/启动键组成。

在治疗的时候只需根据病人的最小光毒量或最小红斑量调节适合的剂量与时间即可对病患进行紫外线辐照治疗,本实用新型有两种带宽的紫外灯:宽带和窄带,病程进展快的病人建议使用UVB的宽带进行治疗,而慢者应使用UVB窄带。

需要说明的是本实用新型外接了感应装置和调节装置,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现有技术可以实现的,本申请已经公开了实现技术效果的所有技术特征,实现技术手段也是清晰的。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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