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防落医用头罩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958098发布日期:2019-06-19 01:04阅读:524来源:国知局
一种新型防落医用头罩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医疗辅助用具,具体涉及一种新型防落医用头罩。



背景技术:

由于头部手术或清创后需用纱布覆盖,而由于头发的原因使用胶布无法固定牢固。因此,近几十年临床一直使用一次性弹力头套固定头部伤口纱布。而传统头套一般为渔网式,各处束缚力均等,只能简单地套住头部、压住伤口纱布,容易脱落。对于带引流管的病人,由于头套束缚力过小,无法固定引流管;另外,传统的头套尺寸和形状是固定的,无法覆盖到枕后部的伤口;最后,在戴头套躺卧时,头部会受到粗线型的渔网的反作用力,舒适度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主要在于提供一种新型防落医用头罩,解决现有头罩固定效果差、枕后部伤口固定困难、引流管固定困难的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的技术方案:一种新型防落医用头罩,包括带开口的圆环形固定圈,所述固定圈在开口两头搭接,所述开口两头的固定圈连接段上设置一对对应的粘扣;所述固定圈外缘固定多根自粘绷带,所述固定圈靠内设置多个固定孔。

优选的,所述自粘绷带设置为四根,在所述固定圈2外缘均匀分布。

优选的,所述自粘绷带宽度为10~30mm、厚度为0.1~0.1mm,所述环形固定圈的宽度为15~50mm、厚度为0.1~1mm。

优选的,所述固定圈采用弹性松紧带材料。

优选的,所述自粘绷带缝制或粘合固定在所述固定圈外缘;所述粘扣缝合在固定圈上。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与传统的一次性头套相比,固定圈可用于前额至后枕部,也可用于头顶至下颌部,对头部每个部位的伤口均可有效地固定;

2)弹力固定圈的尺寸可调节,适用于不同尺寸的头部;

3)自粘绷带适宜随意调节固定位置,能够保证固定效果;

4)头部手术有引流管时,可穿过固定圈,使用自粘绷带辅助固定;

5)由于固定圈和自粘绷带都是扁平的,对头部反力均匀,舒适度更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展开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使用状态示意图。

附图编号:1-开口,2-固定圈,3-粘扣,4-自粘绷带,5-固定孔,6-引流管,7-头部。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便于理解本实用新型,下面将参照相关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更加全面的描述,附图中给出了本实用新型的若干实施例,但是本实用新型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来实现,并不限于文本所描述的实施例,相反的,提供这些实施例是为了使对本实用新型公开的内容更加透彻全面。

需要说明的是,当元件被称为“固设于”另一个元件,它可以直接在另一个元件上也可以存在居中的元件,当一个元件被认为是“连接”另一个元件,它可以是直接连接到另一个元件或者可能同时存在居中元件,本文所使用的术语“垂直的”、“水平的”、“左”、“右”以及类似的表述只是为了说明的目的。

除非另有定义,本文所使用的所有的技术和科学术语与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连接的含义相同,本文中在本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中所使用的术语知识为了描述具体的实施例的目的,不是旨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本文所使用的术语“及/或”包括一个或多个相关的所列项目的任意的和所有的组合。

一种新型防落医用头罩,包括带开口1的圆环形固定圈2,所述固定圈2在开口1两头搭接,所述开口1两头的固定圈2连接段上设置一对对应的粘扣3;所述固定圈2外缘固定多根自粘绷带4,所述固定圈2靠内设置多个固定孔5。

进一步地,所述自粘绷带4设置为四根,在所述固定圈2外缘均匀分布。自粘绷带4可根据病人伤口位置来回在固定孔5内自行穿梭后自粘固定,并可起到加压伤口的效果及固定引流管的效果。

进一步地,所述自粘绷带4宽度为10~30mm、厚度为0.1~0.1mm,所述环形固定圈2的宽度为15~50mm、厚度为0.1~1mm。自粘绷带4和固定圈2均为较宽、较薄的材质,头部受到的作用力小,透气性好。

进一步地,所述固定圈2采用弹性松紧带材料。可根据需要控制固定圈2的松紧度。

进一步地,所述自粘绷带4缝制或粘合固定在所述固定圈2外缘;所述粘扣3缝合在固定圈2上。缝制或粘合工艺简单,便于制作。

实施例

本发明头罩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头部固定圈2:采用超薄弹力绷带或松紧带材质,附有魔术贴或粘扣3,可根据病人的头部7尺寸大小进行调节,固定圈2内缘设有多个均匀分布的固定孔5。第二部分是活动的自粘绷带4:在固定圈2上均匀分布了四条自粘绷带4,自粘绷带4可根据病人伤口位置来回在固定孔5内自行穿梭后自粘固定,并可起到加压伤口的效果及固定引流管的效果。

以上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某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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