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动物骨内异物颗粒释放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819042发布日期:2020-02-04 09:36阅读:225来源:国知局
一种动物骨内异物颗粒释放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动物骨内异物颗粒释放装置。



背景技术:

因骨关节系统疾病、创伤引起关节疼痛和/或关节功能障碍的患者,一般都会考虑接受人工关节置换术,从而改善甚至恢复关节功能,解除病痛。但是部分患者在接受人工关节置换术后,会出现人工关节假体无菌性松动,出现人工关节活动时疼痛等症状。假体无菌性松动是指人工关节置换术术后假体周围出现的、假体磨损产生的各种微米级颗粒(包括金属颗粒、聚乙烯颗粒、陶瓷颗粒等)诱导下发生无菌性炎症,进而诱发假体周围骨溶解导致假体松动,是人工关节置换术术后的主要远期并发症,严重影响人工关节使用寿命和患者长期生活质量,而现有出现假体无菌性松动的患者不得不接受翻修手术以重新获得关节运动功能,但是这样的治疗方法治疗费用昂贵、手术难度大。为进一步研究假体无菌性松动发生的相关机制,从而尝试在松动发生早期进行干预以推迟/避免接受翻修手术、治疗假体无菌性松动,需在动物体内进行前期研究和动物实验,但是由于假体无菌性松动的现象需要长时间才能出现,如何快速、稳定、可重复的模拟假体无菌性松动是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快速、稳定、可重复的模拟假体无菌性松动的动物骨内异物颗粒释放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通过采用下述技术方案予以实现:

一种动物骨内异物颗粒释放装置,包括一端开口、中部设有与开口连通的空腔的外筒,所述空腔内设有由人工关节中至少一种组成成分形成的诱导颗粒,所述外筒的筒壁上布设有多个与空腔连通、且直径不小于所述诱导颗粒的释放孔,所述外筒的开口通过密封件密封,本装置植入动物骨内后,在动物活动过程中,空腔内的诱导颗粒可通过所述释放孔将诱导颗粒释放到装置周围的骨头内,从而快速、稳定的诱发无菌性炎症,进而诱发骨溶解,大大加快了假体无菌性松动机制研究和药物治疗研究的进程。

进一步的,所述外筒的筒壁上均匀布满所述释放孔。

进一步的,所述诱导颗粒为金属微米级颗粒、聚乙烯微米级颗粒或陶瓷微米级颗粒等。

进一步的,所述密封件为螺钉,所述外筒开口内壁设有与所述螺钉匹配的内螺纹,所述螺钉旋转在所述外筒上。

进一步的,所述螺钉的顶部设有与骨科通用六边形螺丝起子相匹配的正六边形凹槽。

进一步的,所述外筒的外壁为粗糙面。从而增加植入后的摩擦力,方便动物骨组织与筒壁之间的固定。

由于采用上述结构,通过本装置可以植入实验动物的关节或骨头内,通过筒壁上的释放孔在实验动物活动过程中,将诱导颗粒释放到装置的周围,从而快速、稳定的诱发无菌性炎症,进而诱发骨溶解,数周后即成假体无菌性松动动物模型,这样对于研究假体无菌性松动形成机制和后续药物治疗提供了一个快速成型的载体,大大加快了假体无菌性松动机制研究和药物治疗研究的进程。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外观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剖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螺钉的结构示意。

图中:1、螺钉,11、螺纹,2、外筒,21、空腔,22、释放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例,来详细说明一种动物骨内异物颗粒释放装置的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至3所示,一种动物骨内异物颗粒释放装置,包括一端开口、中部设有与开口连通的空腔21、另一端封闭的外筒2,所述空腔21内设有用于诱发无菌性炎症的诱导颗粒,所述外筒2的筒壁上布设有多个与空腔连通、且直径不小于所述诱导颗粒的释放孔22,所述诱导颗粒为金属微米级颗粒、聚乙烯微米级颗粒或陶瓷微米级颗粒等,所述外筒2的开口通过密封件密封,本实施例中,所述密封件为螺钉1,所述外筒开口内壁设有与所述螺钉1匹配的内螺纹11,所述螺钉1旋转在所述外筒2上,所述外筒2的筒壁上均匀布满所述释放孔22,所述外筒的外壁为粗糙面。从而增加植入后的摩擦力,方便动物组织与筒壁之间的固定。所述螺钉1的顶部设有与骨科通用六边形螺丝起子相匹配的正六边形凹槽。

使用时:以膝关节假体无菌性松动模型为例。将实验动物(例如鼠、兔、犬等)麻醉、剃毛、消毒、铺巾铺单后,切开膝部正中皮肤、分离软组织和肌肉、暴露并切开关节囊。脱位髌骨,在关节面负重区钻一直径略小于外筒2直径、深度等同于整个装置长度的孔洞。

将外筒2植入上述孔洞内。由于孔洞直径略小于外筒2的直径,故外筒2可以以压配方式紧固在孔洞内。然后将松动诱导颗粒(如金属微米级颗粒、聚乙烯微米级颗粒或陶瓷微米级颗粒等)灌入外筒2的空腔22中,拧紧螺钉1。复位髌骨,逐层闭合切口。术后常规护理:伤口消毒,抗生素预防感染等。术后实验动物自由活动。松动诱导颗粒可释放至外筒2周围,诱发无菌性炎症,进而诱发骨溶解,数周后即成假体无菌性松动动物模型。

上述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但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该明白,在不脱离所附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内,在形式和细节上对本实用新型所作出的各种变化,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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