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科专用引流管

文档序号:25097723发布日期:2021-05-18 22:13阅读:843来源:国知局
耳科专用引流管

1.本实用新型涉及医疗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耳科专用引流管。


背景技术:

2.目前耳鼻喉科手术使用的一次性外科引流管,常用于临床中各种外科手术或其它伤口产生的积液、积气、浓血等的吸除、引流。其常规操作是:通过引导针经皮穿刺将引流管放置于耳部引流处,将引流管固定在皮肤上,去除引导针后,在连接管一端外接引流袋进行引流。
3.参见图1所示,图1为现有技术中外科引流管的结构示意图,图中箭头方向表示穿刺时的施力方向。其中,软管套设在引导针上,引导针为直立状。
4.本申请人发现现有技术至少存在以下技术问题:
5.1、现有技术中缺少耳科专用引流管,现有的普通引流管上的穿刺针为直立的针体,穿刺时引导针与患者身体平行,需要医师的手肘部与引导针的延伸长度平行穿刺皮肤5,而医师进行手术时,上述穿刺角度不利于医师着力,穿刺难度较高。
6.2、现有的一次性使用外科引流管,无法准确评估引流管插入长度及外露长度;
7.3、引流管无导管固定装置,无法进行良好的固定,容易滑脱及移位;
8.4、引导针前端仅两面菱形,角度较顿,不利于医师快速穿刺。


技术实现要素:

9.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耳科专用引流管,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引流管上的引导针为直立状,穿刺时医师难以施力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诸多技术方案中的优选技术方案所能产生的诸多技术效果详见下文阐述。
10.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以下技术方案:
11.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耳科专用引流管,包括引导针和软管,其中:
12.所述引导针包括针柄部和穿刺部,所述软管套设于所述针柄部的尾端,所述穿刺部设置于所述针柄部的前端并用于穿刺皮肤;
13.所述穿刺部与所述针柄部之间形成有穿刺角,所述穿刺角a的大小范围为90
°
≥a≥45
°

14.优选的,所述穿刺角的角度为75
°
或60
°
或45
°

15.优选的,所述穿刺部与所述针柄部一体成型。
16.优选的,所述穿刺部和所述针柄部之间设置有弧形过渡部。
17.优选的,所述穿刺部的前端为三棱锥状或四棱锥状。
18.优选的,所述软管的与所述引导针相对的一端设置有刻度部,所述刻度部用于观测所述引流管的插入长度。
19.优选的,所述刻度部由所述软管的穿孔端向靠近所述引导针的一端延伸分布。
20.优选的,所述软管上可拆卸连接有固定翼,所述固定翼用于将所述软管固定于手
术部位。
21.优选的,所述固定翼包括套管和缝合部,其中,所述套管的内径大于所述软管的外径,所述套管套设于所述软管上且能够在所述软管上移动;所述缝合部上设置有缝线孔。
22.优选的,所述缝线孔分布于所述套管的两侧。
23.优选的,所述固定翼的数量为多个。
24.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耳科专用引流管,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有益效果:引导针的针柄部和穿刺部之间形成有穿刺角,穿刺角的角度为90
°
≥a≥45
°
,医师在使用时可手持针柄部左右施力对皮肤进行穿刺,手肘部无需与患者平行,更为符合人体力学原则。该耳科专用引流管的引导针结构便于医师操作过程中着力、省力,更易于顺利穿透患者皮肤,利用软管引流,可减少手术医生工作量和手术操作过程中的穿刺风险。
附图说明
25.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26.图1是现有技术中外科引流管的结构示意图;
27.图2是本实用新型耳科专用引流管的结构示意图。
28.图中1、引导针;11、针柄部;12、穿刺部;2、软管;3、刻度部;4、固定翼;41、套管;42、缝合部;5、皮肤;a:穿刺角。
具体实施方式
29.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的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所得到的所有其它实施方式,都属于本实用新型所保护的范围。
30.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长度”、“宽度”、“高度”、“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侧”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设备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说明,“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31.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还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设置”、“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32.实施例
33.本实施例提供了一种耳科专用引流管,参见图2所示,图2是本实用新型耳科专用
引流管的结构示意图,图中箭头方向表示穿刺时的施力方向;该耳科专用引流管包括引导针1和软管2,其中:
34.引导针1包括针柄部11和穿刺部12,其中,针柄部11为直立状,软管2套设于针柄部11的尾端,穿刺部12设置于针柄部11的前端并用于穿刺皮肤5;
35.穿刺部12与针柄部11之间形成有穿刺角a,穿刺角a的大小范围为90
°
≥a≥45
°

36.其中,上述穿刺角a优选的为锐角。参见图2所示,当引导针1与针柄部11之间具有上述范围的穿刺角后,医师在使用时可手持针柄部11左右施力对皮肤5进行穿刺,手肘部无需与患者平行,更为符合人体力学原则。
37.参见图2,在使用上述耳科专用引流管时,医师的手肘部可与针柄部11平行,施力时可左右移动穿刺,或左右移动穿刺皮肤5后回拉引拽;上述耳科专用引流管,其引导针1结构便于医师操作过程中着力、省力,更易于顺利穿透患者皮肤5,利用软管2引流,可减少手术医生工作量和手术操作过程中的穿刺风险。
38.为了便于手术医师施力,作为可选的实施方式,穿刺角的角度为75
°
或60
°
或45
°
,上述按角度的引导针便于医师左右施力并回拽穿引。
39.具体的,可将引导针1的上述穿刺角预设为75
°
或60
°
或45
°
等多种类型,由手术医师自行选择合适型号,便于操作过程中着力、省力,顺利穿透患者皮肤5,减少手术医生工作量。
40.作为可选的实施方式,上述穿刺部12与针柄部11在生产制作时一体成型,无需多余的连接结构。
41.为了手术医师在使用时的安全性,防止引导针1划伤,作为可选的实施方式,参见图2所示,穿刺部12和针柄部11之间设置有弧形过渡部。即,穿刺部12和针柄部11之间圆滑过度。
42.为了便于穿刺部12穿刺皮肤5,作为可选的实施方式,参见图2所示,穿刺部12的前端为三棱锥状或四棱锥状。
43.优选的,本实施例中穿刺部12的前端为三棱锥状,将引导针1的穿刺部12设置为三棱锥状,其包括三个三角形的面,以减少穿刺部12的厚度,使尖端变细、变长,便于引导针1快速穿过皮肤5,一定程度上利于切口愈合及患者术后恢复。
44.为了便于直观的检测软管2的插入长度,作为可选的实施方式,参见图2所示,软管2的与引导针1相对的一端设置有刻度部3,刻度部3用于观测引流管的插入长度。
45.参见图2所示,刻度部由所述软管的穿孔端向靠近引导针的一端延伸分布。
46.设置软管2前端(引流孔端)标记处为外露长度0cm始,管道上每隔5cm设有一刻度单位,穿孔留于体内,以便临床护士准确评估导管外露长度,判断管道是否脱出。
47.为了防止手术时软管2脱出,作为可选的实施方式,参见图2所示,本实施例的软管2上可拆卸连接有固定翼4,固定翼4用于将软管2固定于手术部位。
48.本实施例在在引流管的软管2位置设置固定翼4,便于将软管2固定,防止软管2脱位。
49.具体的,参见图2所示,本实施例中固定翼4包括套管41和缝合部42,其中,套管41的内径大于软管2的外径,套管41套设于软管2上且能够在软管2上移动;缝合部42上设置有缝线孔。
50.上述套管41的内径可略大于软管2的直径,使得固定翼4通过套管41套设在软管2上后可适度活动,以便于医师根据实际情况固定软管2的合适位置。医师完成置管后,使用可吸收缝线在缝线孔处进行缝线及引流管固定,无需再次使用胶带固定,可防止引流管脱出及移位。
51.为了便于固定翼4固定的稳定性,作为可选的实施方式,参见图2所示,缝线孔分布于套管41的两侧。
52.本实施例中的耳科专用引流管,具有以下有效效果:
53.1、引导针1的穿刺部12与针柄部11之间形成穿刺角a,医师在使用时可手持针柄部11左右施力对皮肤5进行穿刺,手肘部无需与患者平行,更为符合人体力学原则。具体的,穿刺角a可设置为45
°
、60
°
、75
°

54.2、软管2前端标记为0刻度,每刻度为1cm,便于直观监测插入长度;
55.3、软管2两侧固定翼4,两侧孔处可进行缝线,便于固定软管2,防止软管2移位;
56.4、引导针1前端改进为三棱锥状,使穿刺部12变细、变长,利于快速穿刺。
57.在本说明书的描述,具体特征、结构或者特点可以在任何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或示例中以合适的方式结合。
58.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所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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