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属于服装生产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用于拉锁包边的平缝机曲嘴。
背景技术:
在服装生产领域中,在拉锁包边时通常需要将底布对折,将底布缝纫至拉锁两侧的包边处,再将压绳对称缝纫至底布上。这样工作效率比较低,而且人工操作尺寸不好把握,容易造成不对称,生产之后的拉链产品也不美观。这就需要研制一种工具,能够通过平缝机的缝纫,使压绳和底布一次性缝制到拉锁包边处。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发明旨在提出一种用于拉锁包边的平缝机曲嘴,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用于拉锁包边的平缝机曲嘴,包括套筒、定位板和绕线机构,所述定位板固定于套筒的背部,绕线机构固定于套筒的尾部;
所述套筒为扁平中空结构,套筒的左右两侧朝向中间折弯,形成凹槽,折弯程度从套筒的尾端至首端逐渐增大,套筒首端两侧的折弯部分相互贴合,并在折弯的拐角处留出一个过线孔,套筒的尾端和首端之间相互贯通,套筒的尾端宽于首端,所述套筒的尾端连接有定位舌,绕线机构固定于定位舌处;
所述定位板上设有定位孔,套筒的凹槽内焊接固定有进线筒,进线筒的朝向指向过线孔。
进一步,所述套筒上设有凹槽的一侧设有辅助导布孔。
进一步,所述绕线机构为往复折弯的曲线结构。
进一步,所述定位板固定于套筒其中一侧的折弯部分。
进一步,所述辅助导布孔外设有弹性拨片。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发明所述的用于拉锁包边的平缝机曲嘴有以下优势:可自动将底布对折,并将压绳连带输送到拉锁包边的缝纫处,便于折叠定型,尺寸容易掌握,在缝纫的时候稳定性好,缝纫后的产品松紧度均匀,产品美观,提高生产效率,结构合理,适用于多种类型的缝纫机,操作简便,实用性强。
附图说明
构成本发明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发明的进一步理解,本发明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构成对本发明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后视图;
图3为图1的右视图;
附图标记说明:
1-绕线机构;2-定位舌;3-弹性拨片;4-辅助导布孔;5-套筒;6-凹槽;7-进线筒;8-过线孔。
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发明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发明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等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说明,“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通过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发明中的具体含义。
下面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发明。
如图1~3所示,一种用于拉锁包边的平缝机曲嘴,包括套筒5、定位板和绕线机构1,所述定位板固定于套筒5的背部,绕线机构1固定于套筒5的尾部;
所述套筒5为扁平中空结构,套筒5的左右两侧朝向中间折弯,形成凹槽6,折弯程度从套筒5的尾端至首端逐渐增大,套筒5首端两侧的折弯部分相互贴合,并在折弯的拐角处留出一个过线孔8,套筒5的尾端和首端之间相互贯通,套筒5的尾端宽于首端,所述套筒5的尾端连接有定位舌2,绕线机构1固定于定位舌2处;
所述定位板上设有定位孔,套筒5的凹槽6内焊接固定有进线筒7,进线筒7的朝向指向过线孔8。
所述套筒5上设有凹槽6的一侧设有辅助导布孔4。
所述绕线机构1为往复折弯的曲线结构。
所述定位板固定于套筒5其中一侧的折弯部分。
所述辅助导布孔4外设有弹性拨片3。
安装时,将定位板朝向桌面一侧,通过定位孔将定位板固定在桌面上,并与缝纫机相配合。
使用时,先将底布从套筒5的尾端穿到套筒5的首端,可采用螺丝刀或细杆状工具伸入到辅助导布孔4内,将底布从套筒5尾端划到套筒5首端处,并将底布从套筒5首端抽出,抽出后的底布呈对折结构,尾端的绕线机构1可起到将底布限位的作用,将底布缠到绕线机构1上,使底布的行进更加平稳。将压绳贯穿至进线筒7内,压绳伸入到过线孔8处,对折的底布将压绳包裹在内。此时将待缝制的拉锁与底布同时过双针平缝机,将底布和压绳缝制固定在拉锁包边处。先缝制拉锁的其中一侧,再缝制另一侧。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