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施工的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组合式长廊采光顶的施工设备。
背景技术:
建筑采光顶的施工现场用到的“施工平台”,早期采用满堂架搭设的形式,此种方法搭设的采光顶的施工平台需要大量的钢管架体或活动架,费用高、效率低,不能周转使用,并且影响采光顶的内部区域施工及通行。
随着建筑施工成本的逐年提高,建筑施工行业利润率正在逐年快速降低,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工程保障措施健全的情况下,各大建筑公司正在努力降低建筑施工成本,提高建筑施工速度,通过节流的方式提高利润率。所以,传统采光顶施工操作平台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发展要求。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已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提高效率且能周转使用的组合式长廊采光顶的施工设备。
本实用新型的发明思想:在采光顶施工过程中,采光顶框架外侧设置吊架,用于起吊采光顶施工用到的建材,采光顶框架内侧设置脚手架,建筑工人站立在脚手架上利用起吊的建材对采光顶进行施工。
一种组合式长廊采光顶的施工设备,包括吊架和脚手架,所述吊架设置在采光顶外侧,所述脚手架设置在所述采光顶内侧,
所述吊架包括机架、横设于所述机架上的桁架以及设置与所述机架底部的滚轮,所述桁架底部的横梁上设置有主动链轮和从动链轮,所述主动链轮和所述从动链轮上绕装有链条,所述链条上设置有连接板,所述连接板上固定连接有起吊装置,所述机架底部垂直设置有钢管,所述钢管上设置有所述滚轮,所述钢管两端固定连接有起翘板,所述起翘板设置在所述滚轮一侧,所述起翘板上设置有凹槽;
所述脚手架由钢结构焊接而成,所述脚手架依所述采光顶形状呈斜坡状,所述脚手架底部设置有移动轮。
其中,所述起吊装置为电动葫芦。
其中,所述桁架上设置有张紧链轮,所述主动链轮、张紧链轮以及从动链轮连线呈三角形结构。
其中,所述吊架为门式结构。
其中,所述桁架上设置有带立式座轴承,所述带立式座轴承内设置有连接轴,所述连接轴上设置有所述主动链轮、张紧链轮以及从动链轮,所述链条绕装在所述主动链轮、张紧链轮以及从动链轮上形成封闭的链条结构。
其中,设置有所述主动链轮的连接轴与电机连接。
通过试验,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组合式长廊采光顶的施工设备均由标准构架焊接而成,且整体尺寸不大,安装拆卸都极为方便,可以进行快速周转使用,大大节约了建筑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节约施工成本。在吊架上安装电动葫芦,利用电动葫芦对采光顶框架进行施工,提高了施工效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A处的局部放大图。
图3为吊架的正视图。
图4为吊架的左视图。
其中,附图标记为:1、吊架;10、机架;11、桁架;12、滚轮;13、主动链轮;14、从动链轮;15、链条;16、连接板;17、起吊装置;18、钢管;19、起翘板;20、凹槽;2、脚手架;21、移动轮;22、张紧链轮;23、带立式座轴承; 3、采光顶。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能清楚说明本方案的技术特点,下面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对本方案进行阐述。
实施例1
参见图1-4,本实用新型是一种组合式长廊采光顶的施工设备,包括吊架1和脚手架2,吊架1设置在采光顶3外侧,脚手架2设置在采光顶3内侧,
吊架1包括机架10、横设于机架10上的桁架11以及设置与机架10底部的滚轮12,桁架11底部的横梁上设置有主动链轮13和从动链轮14,主动链轮13和从动链轮14上绕装有链条15,链条15上设置有连接板16,连接板16上固定连接有起吊装置17,机架10底部垂直设置有钢管18,钢管18上设置有滚轮12,钢管18两端固定连接有起翘板19,起翘板19设置在滚轮12一侧,起翘板19上设置有凹槽20;
脚手架2由钢结构焊接而成,脚手架2依采光顶3形状呈斜坡状,脚手架2底部设置有移动轮21。
起吊装置17为电动葫芦。
桁架11上设置有张紧链轮22,主动链轮13、张紧链轮22以及从动链轮14连线呈三角形结构。
吊架1为门式结构。
桁架11上设置有带立式座轴承23,带立式座轴承23内设置有连接轴,连接轴上设置有主动链轮13、张紧链轮22以及从动链轮14,链条15绕装在主动链轮13、张紧链轮22以及从动链轮14上形成封闭的链条结构。
设置有主动链轮13的连接轴与电机24连接。
本实用新型用于对采光顶进行施工,在采光顶外侧设置吊架,吊架采用门式结构,吊架两端的机架跨接在采光顶外侧,吊架上端的桁架上设置电动葫芦,为了施工方便,电动葫芦在桁架上可以左右移动,为了减小由于电动葫芦本身重量使得链条松弛,在桁架上端设置张紧链轮,主动链轮、张紧链轮和从动链轮呈三角形结构设置,电动葫芦对采光顶施工用的建材进行起吊,人工推动机架或者在起翘板的凹槽内插入木方或者钢管,用于推动吊架往施工位置移动,建筑工人站立在采光顶内侧的脚手架上,利用起吊的建材对采光顶进行施工。
本实用新型未经描述的技术特征可以通过或采用现有技术实现,在此不再赘述,当然,上述说明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也并不仅限于上述举例,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