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建筑施工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用于拆除模壳的工具。
背景技术: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楼层在浇筑完成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置放,达到一定强度后就会将包裹在混凝土中的模壳或模板全部拆除。在拆除模壳或模板时,要求不损坏混凝土及模壳或模板。
一般来说,拆除模壳时,会产用撬棍对模壳或模板的边沿进行起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了,公告号为205012643的一种用于拆除混凝土模板的工具,该工具由钢筋制成,在钢筋的两端均设有一个尖角,所述钢筋其中一端设有90°弯角,另一端设有外凸的圆弧形结构。该工具在使用时,可将弯折点和圆弧位置作为杠杆支点进行起撬,在起撬的过程中,伸入模壳与混凝土层之间的钢筋会与混凝土产生摩擦,对混凝土层具有一定的破坏,同时,现有的撬棍长度是固定的,不能根据现场情况进行长度调整,使用起来十分不便。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现有的模壳拆除工具在起撬时钢筋与混凝土之间产生摩擦,对混凝土层具有一定破坏,且现有拆除工具的长度是固定的,不能根据现场情况进行长度调整,使用起来十分不便。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用于拆除模壳的工具,包括由钢筋制成的撬棍,其特征在于,所述撬棍由一左支杆和右支杆可拆卸式连接而成,左支杆和右支杆的外端均具有一尖角,其中,左支杆外端向上折弯,呈L形;在临近左支杆尖角和右支杆尖角处均套设有一圆弧形钢板,所述圆弧形钢板长150-300mm,厚10-15mm。
通过采用拆卸连接的支杆组装成的拆模的撬棍,在使用上,更加灵活。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带有折弯部的左支杆,还是呈直线状的右支杆。同时,在临近夹角起撬的地方设置圆弧形钢板,能够减少钢筋与混凝土层的摩擦,且还能提高起撬的支撑点,将起撬点变成起撬面。
进一步的,还包括至少一根连接杆,所述连接杆可拆卸式连接在左支杆和右支杆之间,并能够分别与左支杆、右支杆可拆卸式连接。通过设置连接杆,可将其设置在左支杆和右支杆之间,使撬杠的总长度增长,从而在较低位置也能对模壳进行起撬,使用更加方便。同时,还能够将其分别与左支杆和右支杆进行连接,从而在左支杆和右支杆单独使用时,增加左支杆和右支杆的长度。
进一步的,在左支杆连接端、右支杆连接端、连接杆两端均设有外螺纹以及一个与其螺纹连接的套筒,所述左支杆与连接杆、右支杆与连接杆以及左支杆、右支杆与连接杆均通过套筒相互连接。通过采用套筒加螺纹连接的方式将左支杆、右支杆和连接杆相互连接,这种连接方式既简单,在连接强度上又很好,不会在起撬过程中出现变形或脱落的情况。
进一步的,在右支杆中部或/和左支杆上垂直连接有一根握持杆。在左支杆、右支杆上设置握持杆,能够便于使用者握持,增大手的握持面,使用更加方便、省力。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得到的用于拆除模壳的工具具有如下优点:
1、通过将工具设置成可拆卸式的,且左支杆和右支杆形状不同,使用者可根据现场情况,使用不同的支杆,使用方式更加灵活。
2、增设了连接杆,连接杆在具体使用时,可分别与左支杆、右支杆连接,增加左支杆和右支杆的长度,还可安装在左支杆和右支杆之间,增加整个撬棍的长度,这样的设置方式,能够在撬棍、左支杆、右支杆长度不够时增加长度,使用更加灵活、方便。
3、通过在左支杆和右支杆的尖角处设置圆弧形钢板,不但能够增加其强度,还能够减少与混凝土的摩擦,从而避免混凝土层被破坏。
附图说明
图1为实施例中用于拆除模壳的工具的拆分结构示意图;
图2为实施例中圆弧形钢板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左支杆1、右支杆2、连接杆3、圆弧形钢板4、套筒5、握持杆6。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
本实施例提供的用于拆除模壳的工具,由钢筋制成的撬棍,所述撬棍由一左支杆1和右支杆2可拆卸式连接而成,左支杆1和右支杆2的外端均具有一尖角,其中,左支杆1外端向上折弯,呈L形;在临近左支杆1尖角和右支杆2尖角处均套设有一圆弧形钢板4,所述圆弧形钢板4长150-300mm,厚10-15mm。
如图1所示,在左支杆1和右支杆2之间还连接有一根与其可拆卸式连接的连接杆3,所述连接杆3分别与左支杆1、右支杆2可拆卸式连接。通过设置连接杆3可增加撬棍的长度。
如图2所示,左支杆1和右支杆2与连接杆的卡拆卸式结构具体通过如下方式实现:在左支杆1连接端、右支杆2连接端、连接杆3两端均设有外螺纹,在左支杆1与连接杆3之间以及右支杆2与连接杆3之间均套设有一个带有内螺纹的套筒5,通过套筒5套在连接杆3两端并与其通过螺纹固定连接后,其两端再分别与左支杆1和右支杆通过螺纹连接。当然,在具体使用过程中,连接杆3可单独与左支杆1或右支杆2进行连接,以增加左支杆1和右支杆2的长度,便于握持和操作。
另外,为了方便使用者握持和操作,在右支杆2中部垂直连接有一根握持杆6。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技术方案,尽管申请人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那些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