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小型空心砌块墙体的灰缝勾缝工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49330阅读:133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施工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小型空心砌块墙体的灰缝勾缝工具。



背景技术:

高层住宅填充墙大多使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加压混凝土砌块,砌体的砌筑质量决定了结构的好坏;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灰缝应为8~12mm,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当采用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时,水平灰缝厚度及竖向灰缝宽度不应超过15mm;当前工人砌筑水平参差不齐,墙体砌筑完成后,灰缝宽度和深度控制水平较差,观感质量较差。现有的勾缝采用钢筋弯折形成的勾缝器,采用这样的勾缝器难以控制灰缝的勾缝深度,容易造成灰缝表面凹凸不平,各灰缝的勾勒深度及宽度不均匀等缺陷。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本实用新型创新性地提出了一种小型空心砌块墙体的灰缝勾缝工具,采用半圆弧状的勾缝槽,使勾勒出的灰缝深度和宽度完全统一,避免了灰缝深度和宽度勾勒不均匀和灰缝表面凹凸不平的问题,该灰缝勾缝工具操作简单,使用方便,减少施工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施工人员的工作效率。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小型空心砌块墙体的灰缝勾缝工具,所述灰缝勾缝工具包括有勾缝槽、弯折连接杆和手柄组成,所述勾缝槽为半圆弧状的金属板,所述弯折连接杆包括具多个内螺纹孔的调节杆及与手柄一体成型且与调节杆相配合调节弯折连接杆使用长度的弯折套筒,在所述弯折套筒上设置有栓孔,所述调节杆通过调节螺栓连接弯折套筒,所述勾缝槽靠近调节杆的一侧设置具有外螺纹的连接柱,所述连接柱与调节杆具有内螺纹孔的一端螺纹连接,所述手柄的一端固定有用于清除刮缝后残留物的刮板。

优选的,所述手柄外表面设置有用于增大摩擦力的塑胶套。

优选的,所述勾缝槽表面设置有包覆住勾缝槽的橡胶层。

与现有技术方案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小型空心砌块墙体的灰缝勾缝工具,采用半圆弧状的勾缝槽,使勾勒出的灰缝深度和宽度完全统一,避免了灰缝深度和宽度勾勒不均匀和灰缝表面凹凸不平的问题;调节杆上设置的内螺纹通过调节螺栓连接弯折套筒,多个内螺纹的设置,可以根据施工人员的施工需求任意调节弯折连接杆的使用长度,适用范围广;勾缝槽通过可拆卸式方式设置在调节杆的一端,通过可拆卸式的链接方式,使得勾缝槽经历多次使用发生损坏后能够更换,降低了使用成本;勾缝槽表面设置有包覆住勾缝槽的橡胶层,设置的橡胶层使得对勾缝槽保护的更加严实,可以方便地更换损坏的橡胶层,从而不用更换整个勾缝槽,更进一步的降低了使用成本;该灰缝勾缝工具操作简单,使用方便,减少施工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施工人员的工作效率。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1、勾缝槽;2、弯折连接杆;3、手柄;4、调节杆;5、内螺纹孔;6、弯折套筒;7、栓孔;8、调节螺栓;9、连接柱;10、刮板;11、塑胶套;12、橡胶层。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附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小型空心砌块墙体的灰缝勾缝工具,所述灰缝勾缝工具包括有勾缝槽1、弯折连接杆2和手柄3组成,所述勾缝槽1为半圆弧状的金属板,所述勾缝槽1表面设置有包覆住勾缝槽1的橡胶层12,设置的橡胶层12使得对勾缝槽1保护的更加严实,可以方便地更换损坏的橡胶层12,从而不用更换整个勾缝槽1,降低了使用成本。

弯折连接杆2包括具多个内螺纹孔5的调节杆4及与手柄3一体成型且与调节杆4相配合调节弯折连接杆2使用长度的弯折套筒6,在所述弯折套筒6上设置有栓孔7,所述调节杆4通过调节螺栓8连接弯折套筒6,可以根据施工人员的施工需求任意调节弯折连接杆的使用长度,适用范围广。

在勾缝槽1靠近调节杆4的一侧设置具有外螺纹的连接柱9,所述连接柱9与调节杆4具有内螺纹孔的一端螺纹连接,通过可拆卸式的链接方式,使得勾缝槽1经历多次使用发生损坏后能够更换,降低了使用成本;所述手柄3的一端固定有用于清除刮缝后残留物的刮板10,所述手柄3外表面设置有用于增大摩擦力的塑胶套11。

本实用新型的小型空心砌块墙体的灰缝勾缝工具采用了一种凹槽设计,为一半圆弧状金属板的勾缝槽1,固定设置有手柄3,砌体结构砌筑完成后,用该灰缝勾缝工具由左向右,沿水平方向横向一抹,即可完成深度和宽度统一的灰缝,操作简单,使用方便,减少施工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施工人员的工作效率,避免了之前的工具由于受力不均造成的灰缝不一致。

以上所述仅为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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