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建筑排水立管可调式抱箍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347477阅读:1257来源:国知局
一种建筑排水立管可调式抱箍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排水安装器具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建筑排水立管可调式抱箍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建筑行业排水立管固定安装常用的施工方法是:是通过角钢支架打孔与U型卡连接固定在建筑结构墙上,由于土建建筑结构上墙体存在垂直度偏差及工人操作水平的影响,使得最终成型的立管会产生偏移,特别是高层、超高层建筑,偏移现象明显,垂直度偏差造成排水立管歪斜。排水立管安装后容易导致返工,施工质量和外观效果难以保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旨在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提供了一种简单、实用、经济、易于操作、调节方便的建筑排水立管可调式抱箍装置。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建筑排水立管可调式抱箍装置,包括角钢支架、U型卡以及膨胀螺栓;所述角钢支架包括安装时与墙体连接的第一角钢,以及与第一角钢相垂直且与第一角钢固定连接的第二角钢;所述第一角钢上开设有安装孔,所述膨胀螺栓穿设于第一角钢的安装孔内;所述第二角钢上、沿其长度方向设置两个分别供U型卡两端穿过、且呈条状的滑槽。

优选的是,所述第二角钢固定连接于第一角钢的中部,与第一角钢构成T形结构。

优选的是,所述第二角钢固定连接于第一角钢的一端,与第一角钢构成L形结构。

优选的是,所述第一角钢与第二角钢通过焊接连接。

优选的是,所述第二角钢上滑槽的形状呈矩形或腰子形。

优选的是,所述第二角钢上滑槽的长度为20mm~100mm。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

(1)本实用新型具有结构简单、实用、经济、易于操作、调节方便、观感效果好等优点,在建筑排水立管安装过程中,其可最大限度的节约人、材、机成本,有效的缩短项目工期,增强了施工质量,促进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

(2)本实用新型不仅能满足各种施工条件下的安装固定,而且加工工艺简单易行,安装精度高、简单便利,通过螺栓孔固定于建筑结构墙体上,抱箍的调节偏移量的孔洞来调节排水立管的安装,不会造成立管安装完成后歪斜。

(3)本实用新型通过在支架上开滑槽,解决了墙体偏移,传统抱箍不能满足安装质量的难题。克服了现有的排水立管安装在工艺形式上的缺陷,有效避免了由于主体结构施工偏差及工人因施工水平造成的影响,使排水立管安装难度减小,解决了排水立管固定后无法再调节安装的难题,保证了施工质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它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使用时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2的等比例缩放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付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图1-3所示的建筑排水立管可调式抱箍装置,包括角钢支架1、U型卡2以及膨胀螺栓3;所述角钢支架1包括安装时与墙体连接的第一角钢4,以及与第一角钢4相垂直且与第一角钢4固定连接的第二角钢5;所述第一角钢4上开设有安装孔(图中未示出),所述膨胀螺栓3穿设于第一角钢4的安装孔内;所述第二角钢5上、沿其长度方向设置两个分别供U型卡2两端穿过、且呈条状的滑槽6。

其中,所述第二角钢5固定连接于第一角钢4的中部,与第一角钢4构成T形结构。显然,所述第二角钢5也可固定连接于第一角钢4的一端,与第一角钢4构成L形结构。

所述第一角钢4与第二角钢5优选通过焊接连接,显然也可通过螺栓连接或者铆接。

所述第二角钢5上滑槽6的形状可以呈矩形或腰子形等适用形状,以便于U型卡2安装位置的调整。

所述第二角钢5上滑槽6的长度优选为20mm~100mm。

本实施例的膨胀螺栓3为两根,实际使用中可根据承重要求合理增加。

制作及安装过程如下:(1)根据施工现场建筑结构的实际布置及墙体偏移量,进行现场实际测量,确定可调式抱箍装置的可调节尺寸、形状及抱箍安装方式;(2)确定好可调式抱箍装置尺寸及形状后,作出可调式抱箍装置的草图;(3)把草图交由工厂,工厂在加工过程中加工出固定抱箍装置的安装孔,及固定排水管并且可以调节偏移尺寸的滑槽;(4)抱箍装置加工好后,根据现场排水管预留洞口放线定位,固定安装可调式抱箍装置即可固定排水管。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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