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地板收边条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467361阅读:131来源:国知局
一种地板收边条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木塑地板领域,更具体的说涉及一种地板收边条。



背景技术:

塑木是以锯末、木屑、竹屑、稻壳、麦秸、大豆皮、花生壳、甘蔗渣、麦秸秆等低至生物质纤维为主原料,与塑料合成的一种复合材料。它同时具备植物纤维和塑料的有点,适用范围广泛,几乎可涵盖所有原木、塑料、塑钢、铝合金及其它类似复合材料的使用领域,同时也解决了塑料、木材行业废弃资源的再生利用问题。其主要特点为:原料资源化、产品可塑化、使用环保化、成本经济化、回收再生化。

通过一定规格的模具将塑木材料挤出生产成各种形式的型材即为塑木型材,通过木塑型材制作的地板即为木塑地板。虽然随着以废旧物资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为核心的经济发展趋势,木塑型材在建筑装饰材料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特别是朝着共挤方向的发展备受瞩目,但也有其缺点和不足,如木塑拼接地板热胀冷缩变形较大,特别是无缝拼接的木塑地板,变形都集中到边沿的收边处,设计一种抵消形变的收边条至关重要。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之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地板收边条,本实用新型的地板收边条设置有两种变形区来抵消地板热胀冷缩带来的形变影响,并且设置防尘结构避免杂物进入拼接处的缝隙,使缝隙有效容纳地板热胀冷缩带来的形变。

本实用新型的具体技术方案如下:一种地板收边条,包括侧挡部和上挡部,所述侧挡部和所述上挡部垂直连接,且所述上挡部整体处于所述侧挡部一侧;

所述侧挡部在所述上挡部延伸一侧垂直连接有凸卡部;

所述侧挡部、所述上挡部和所述凸卡部一体连接成F形。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所述凸卡部包括主体支撑区以及与所述主体支撑区连接且位于所述凸卡部凸出端部的弹性变形区。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所述主体支撑区内开设有变形通孔,所述变形通孔在所述地板收边条长度方向贯穿。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所述弹性变形区材料为橡胶。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所述上挡部下侧覆盖有防尘层。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所述变形通孔为圆孔,且圆孔直径为所述凸卡部宽度的1/2~3/4。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在所述凸卡部相抵于地板拼接槽时,除所述凸卡部的端面外,所述地板收边条与地板拼接槽之间其它面均存在间隙。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地板收边条设置有两种变形区来抵消地板热胀冷缩带来的形变影响,并且设置防尘结构避免杂物进入拼接处的缝隙,使缝隙有效容纳地板热胀冷缩带来的形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地板收边条的立体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地板收边条的截面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地板收边条的安装示意图;

图中,1-侧挡部、2-上挡部、21-防尘层、3-凸卡部、31-支撑区、311-变形通孔、32-弹性变形区。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通过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图2、图3,一种地板收边条,包括侧挡部1和上挡部2,侧挡部1和上挡部2垂直连接,且上挡部2整体处于侧挡部1一侧;

侧挡部1在上挡部2延伸一侧垂直连接有凸卡部3;

侧挡部1、上挡部2和凸卡部3一体连接成F形。

凸卡部3包括主体支撑区31以及与主体支撑区31连接且位于凸卡部3凸出端部的弹性变形区32。

主体支撑区31内开设有变形通孔311,变形通孔311在地板收边条长度方向贯穿。

变形通孔311形状为圆孔或方孔;变形通孔311为圆孔时,主体支撑区31的支撑力较大,变形较小;变形通孔311为方孔时,主体支撑区31的支撑力较小,变形较大。

弹性变形区32材料为橡胶。

地板收边条与地板拼接后凸卡部3置于地板侧面的拼接槽内,且弹性变形区32与地板拼接槽槽底相抵,起到支撑作用,且地板热胀冷缩后的形变首先由弹性变形区32抵消。

上挡部2下侧覆盖有防尘层21。

地板收边条与地板拼接后防尘层21与地板上表面接触形成密封;防尘层21材料为橡胶或聚氨酯,能够有效避免杂物进入拼接缝。

变形通孔311为圆孔,且圆孔直径为凸卡部3宽度的1/2~3/4。

变形通孔311在弹性变形区32受挤压无法再压缩时提供一定的形变使主体支撑区31继续得以压缩,变形通孔311直径越大支撑区31压缩能力越强、强度越差,直径越小支撑区31压缩能力越差、强度越好,将变形通孔311直径设为凸卡部3宽度的1/2~3/4为较好的状态。

在凸卡部3相抵于地板拼接槽时,除凸卡部3的端面外,地板收边条与地板拼接槽之间其它面均存在间隙。

拼接地板的形变对凸卡部3产生影响时由弹性变形区32和主体支撑区31进行抵消,在其余部分产生形变时因为地板收边条与地板拼接槽之间存在间隙故不受影响。

上面所述的实施例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进行描述,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和范围进行限定。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设计构思的前提下,本领域普通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出的各种变型和改进,均应落入到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本实用新型请求保护的技术内容,已经全部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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