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屋顶通风器,尤其涉及一种排烟型屋顶通风器。
背景技术:
传统的屋顶通风器通常包括结构支架,在结构支架上部设有挡雨板,在结构支架两侧对称设有外护板,挡雨板与两侧的外护板之间形成对称的排风口,而挡雨板用作阻挡雨水落入屋内,屋内空气无法从挡雨板处直接拍向屋外,因此屋内气体仅能从对称的两侧排风口排出,排出速率交底。而当发生火灾等灾情时,屋内会产生大量浓烟,如果仅从两侧的排风口排除,会导致排烟速度较慢,容易对屋内人员造成危险。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在于提供一种排烟型屋顶通风器,解决上述现有技术问题中的一个或者多个。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方面,提供一种排烟型屋顶通风器,包括结构支架,在结构支架上部设有挡雨板,在结构支架两侧对称设有外护板,挡雨板与两侧的外护板之间形成对称的排风口,挡雨板设有至少一个可开启或关闭的通口系统,通口系统包括开口、第一挡板、第二挡板、第一驱动装置和第二驱动装置,挡雨板设有一对导轨,两个导轨分别位于开口两侧,第一挡板和第二挡板能够相向滑动设置于导轨,第一驱动装置驱动第一挡板移动,第二驱动装置驱动第二挡板移动,通过驱动第一挡板和第二挡板的分合以打开或关闭开口。
本实用新型通过在挡雨板处设置可开启或关闭的通口系统,能够在屋内发生火灾等灾情时,打开通口系统,使屋内的浓烟直接从挡雨板处直接排向屋外,较大的提高了屋内排出浓烟的效率,保护屋内人生安全;当无需排烟时,可以将通口系统关闭,用以阻挡雨水落入屋内。
在一些实施方式中:导轨为燕尾槽结构,第一挡板和第二挡板均设有与导轨配合的燕尾槽式滑块。
在一些实施方式中:第一挡板朝向第二挡板的一侧设有插块,第二挡板朝向第一挡板的一侧设有与插块配合的插槽。
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插槽两侧内壁均设有橡胶层。
在一些实施方式中:第一驱动装置和第二驱动装置均为电机,挡雨板设有齿条齿条平行设置于导轨,第一驱动装置和第二驱动装置均设置有与齿条配合的齿轮。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排烟型屋顶通风器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一种排烟型屋顶通风器的通口系统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说明,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如图1和图2所示,一种排烟型屋顶通风器,包括结构支架,在结构支架上部设有挡雨板1,在结构支架两侧对称设有外护板2,外护板2固定安装于结构支架,挡雨板1与两侧的外护板2之间形成对称的排风口,挡雨板1设有至少一个可开启或关闭的通口系统3,通口系统3能使通风器内部与外部相通,通口系统3包括开口31、第一挡板32、第二挡板33、第一驱动装置34和第二驱动装置35,挡雨板1固定安装有一对导轨4,两个导轨4分别位于开口31两侧,第一挡板32和第二挡板33能够相向滑动设置于导轨4,具体来说,导轨4为燕尾槽结构,第一挡板32和第二挡板33均设有与导轨4配合的燕尾槽式滑块。第一驱动装置34驱动第一挡板32移动,第二驱动装置35驱动第二挡板33移动,通过驱动第一挡板32和第二挡板33的分合以打开或关闭开口31。
由此,通过在挡雨板处设置可开启或关闭的通口系统,能够在屋内发生火灾等灾情时,打开通口系统,使屋内的浓烟直接从挡雨板处直接排向屋外,较大的提高了屋内排出浓烟的效率,保护屋内人生安全;当无需排烟时,可以将通口系统关闭,用以阻挡雨水落入屋内。
其中,第一驱动装置34和第二驱动装置35均为电机,第一驱动装置34固定安装于第一挡板32一侧,第二驱动装置35固定安装于第二挡板33一侧,挡雨板1还固定安装有齿条51,齿条51平行设置于导轨4,第一驱动装置34和第二驱动装置35的输出端均键连接有与齿条51配合的齿轮52。由此第一驱动装置34驱动第一挡板32沿导轨4移动,第二驱动装置35驱动第二挡板33沿导轨4移动。进而通过驱动第一挡板32和第二挡板33的分合以打开或关闭开口31。
磁瓦,第一挡板32朝向第二挡板33的一侧一体成型有插块36,第二挡板33朝向第一挡板32的一侧挖设有与插块36配合的插槽37,插槽37两侧内壁均设有橡胶层38。由此,能够提高第一挡板32与第二挡板33闭合时其之间的密封性,防止漏雨。
在实际使用时,当屋内发生火灾等灾情时,第一驱动装置34驱动第一挡板32移动,第二驱动装置35驱动第而挡板33移动,使第一挡板32和第二挡板33互为相反方向移动,使开口31打开,使屋内的浓烟直接从挡雨板的开口处无遮挡直接排向屋外,较大的提高了屋内排出浓烟的效率。当无需使用时,只需驱动第一挡板32和第二挡板33闭合,封闭开口31即可。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通过在挡雨板处设置可开启或关闭的通口系统,能够在屋内发生火灾等灾情时,打开通口系统,使屋内的浓烟直接从挡雨板处无遮挡直接排向屋外,较大的提高了屋内排出浓烟的效率,保护屋内人生安全;当无需排烟时,可以将通口系统关闭,用以阻挡雨水落入屋内。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实施方式,应当指出,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创造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相似的变形和改进,这些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