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动可折叠的双面发光OLED玻璃隔墙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755360发布日期:2018-10-26 18:37阅读:266来源:国知局
一种电动可折叠的双面发光OLED玻璃隔墙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属于OLED照明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电动可折叠的双面发光OLED玻璃隔墙。



背景技术:

现有的玻璃隔墙譬如申请号为200920197811X的中国专利公开的玻璃隔墙,由两块钢化玻璃通过玻璃胶粘合组成,通过加厚玻璃胶来增强阻热保温效果;并且具有较好的隔音效果;但是该类隔墙只有单一隔离的作用,对于隔墙的平面空间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以上缺陷或改进需求,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电动可折叠的双面发光OLED玻璃隔墙,其目的在于将提供一种多功能的隔墙。

为实现上述目的,按照本发明的一个方面,提供了一种电动可折叠的双面发光OLED玻璃隔墙,包括可双面发光的OLED面光源、转轴、OLED 面框和滑轮、连接器;

OLED面光源嵌于OLED面框内,OLED面框之间通过转轴活动连接; OLED面光源的电源线通过OLED面框连接到连接器上,OLED面框下部与滑轮连接、OLED面框与OLED面框之间具有可设置隔音贴条的间隙;连接器用于连接OLED面框与墙壁。

优选的,上述电动可折叠的双面发光OLED玻璃隔墙,其连接器包括控制装置;该控制装置用于控制设置于面框下端的滑轮以控制滑轮走向;

优选的,上述电动可折叠的双面发光OLED玻璃隔墙,其连接器还包括用于控制OLED面光源的色温模块,以及用于控制玻璃隔墙两边的OLED 面光源的开关,由此来调控OLED面光源的亮度。

优选的,上述的电动可折叠的双面发光OLED玻璃隔墙,其OLED面光源为平面光源,OLED玻璃隔墙两面均为OLED面光源,可双面发光;两面的OLED面光源的色温可以单独控制。

优选的,上述的电动可折叠的双面发光OLED玻璃隔墙,还包括设置在设置在双面发光OLED玻璃隔墙上任意位置的触摸控制模块,通过该触摸控制模块根据人体触碰信号来调节OLED面光源亮度。

总体而言,通过本发明所构思的以上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取得下列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上述电动可折叠的双面发光OLED玻璃隔墙,充分利用OLED器件发热量低、耗电量小的特点,并具有轻薄、面发光、延展性好的特点,结合隔墙平面空间与OLED照明的优势,提供隔离功能的同时兼具有照明功能;提供给人们在最健康的OLED照明下进行活动的环境。并且,由于其所包含的OLED面光源与OLED面光源之间通过转轴连接,这种通过转轴连接形成的可活动形式构成可折叠玻璃隔墙,具有可扩展性的同时可以节约用于存储该种隔墙的空间。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电动可折叠的双面发光OLED玻璃隔墙的一个实施例的示意图;

图2是图1所示的电动可折叠的双面发光OLED玻璃隔墙的色温模块的结构示意图。

在所有附图中,相同的附图标记用来表示相同的元件或结构,其中:

1-连接器、2-OLED面框、3-转轴、4-滑轮、5-OLED面光源。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此外,下面所描述的本发明各个实施方式中所涉及到的技术特征只要彼此之间未构成冲突就可以相互组合。

实施例提供的电动可折叠的双面发光OLED玻璃隔墙,包括连接器1、 OLED面框2,转轴3,滑轮4以及OLED面光源5;OLED面光源为可以进行色温调控的双面发光面光源;

OLED面光源之间通过转轴3活动连接,两个OLED面光源可以相向折叠,或者将两个OLED面光源的角度固定在一定角度上;OLED面光源嵌于OLED面框2内,OLED面光源的电源线通过OLED面框2导出到连接器1上,OLED面框2的下部与滑轮连接、OLED面框与OLED面框之间可设置隔音贴条。

连接器1上设置有用于控制OLED双面光源开或关的面光源开关, OLED面光源5可采用直流驱动OLED器件或交流驱动OLED器件。本实施例中的OLED面光源优选采用交流驱动OLED器件,可满足家庭照明所需的220V、50Hz的应用需求;由于所采用的OLED器件是面光源,因此增加了OLED隔墙的光通量;且OLED发出的白光是最接近理想的光源,也是最健康的照明光源。

连接器1上还设置有用于控制面光源的色温控制模块。实施例中,色温控制模块结构如图2所示,其中11、12、13为色温模块,7、8、9为高透明的电极连接层。10为高反射率的电极,6为高透过率的电极。21、22、 23为发光单元。通过色温模块控制相应的发光单元,得到需要的色温。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理解,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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