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混凝土塔筒预应力张拉孔道防堵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019080发布日期:2019-03-02 02:36阅读:266来源:国知局
一种混凝土塔筒预应力张拉孔道防堵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混凝土塔筒预应力张拉孔道防堵装置,主要应用于风电工程混凝土塔筒施工中。



背景技术:

风力发电工程的混凝土塔筒施工中,主要施工工序在塔筒的分段拼接。若干段混凝土塔筒段拼接,每段拼接缝处进行坐浆处理使拼接缝隙填充密实,每段塔筒吊装前对预应力张拉孔道进行封堵,防止坐浆料进入孔道影响后续张拉施工。

传统施工工艺是用聚苯乙烯泡沫对上下孔道进行封堵,待坐浆完成后用长杆进行通孔。随混凝土塔筒高度增加,通孔施工难度增大,需要的通孔工具不断加长,工人操作极不方便,通孔过程中经常出现孔道内残留聚苯乙烯泡沫,不易清理干净,且聚苯乙烯泡沫无法重复利用,损坏后大量堆积在塔筒底部,极易造成环境污染。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混凝土塔筒预应力张拉孔道防堵装置,操作方便,减少材料浪费及环境污染,能有效控制混凝土塔筒拼装质量。为此,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混凝土塔筒预应力张拉孔道防堵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与混凝土塔筒段的高度相匹配的抽拔棒,所述抽拔棒的上端设有能与吊机挂钩配合的手柄以及限位结构,所述抽拔棒的下部连接紧套在抽拔棒外的橡胶棒,所述橡胶棒的横截面轮廓与混凝土塔筒段预应力张拉孔道匹配而能堵塞混凝土塔筒段预应力张拉孔道,所述橡胶棒的上端到限位结构的距离小于混凝土塔筒段的高度,所述橡胶棒的的下端到限位结构的距离大于混凝土塔筒段的高度,使得所述防堵装置在所述限位结构的限位下,橡胶棒能同时处在上下混凝土塔筒段预应力张拉孔道中。

进一步地,所述限位结构为与混凝土塔筒段预应力张拉孔道的上端口部相配合、能搁置在所述上端口部的结构。

进一步地,所述限位结构采用卡环。

进一步地,所述抽拔棒的下部设置有螺纹,所述抽拔棒在橡胶棒的上端和下端分别螺纹连接有螺母,利用螺母和垫片将橡胶棒固定在抽拔棒上。

进一步地,所述橡胶棒与所述混凝土塔筒段预应力张拉孔道紧配而能在上下混凝土塔筒段拼装时定位混凝土塔筒段。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相对于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封堵方式,使用本实用新型,能有效地防止在拼装过程中预应力张拉孔道被坐浆料封堵,同时本实用新型还能起到定位混凝土塔筒段的作用,代替了定位销定位功能,从施工工艺上进行简化,施工人员操作更加方便,安全危险因素减少,质量控制方法更加科学,有效的节约了工期,且可重复利用,具有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避免材料浪费和对环境的污染。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橡胶棒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详细说明,以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参照说明文字能够据以实施。

参照附图。本实用新型包括与混凝土塔筒段的高度相匹配的抽拔棒3,所述抽拔棒3的上端设有能与吊机挂钩配合的手柄1、橡胶棒6以及作为限位结构的卡环2,橡胶棒6具有中心孔,利用所述中心孔,橡胶棒6紧套连接在所述抽拔棒3的下部外,所述橡胶棒6的横截面轮廓与混凝土塔筒段预应力张拉孔道匹配而能堵塞混凝土塔筒段预应力张拉孔道,能在上下混凝土塔筒段9、11拼装时定位混凝土塔筒段,附图标号90、110分别上下混凝土塔筒段预应力张拉孔道。

卡环2与混凝土塔筒段预应力张拉孔道的上端口部相配合、能搁置在所述上端口部。所述橡胶棒6的上端到卡环2的距离小于混凝土塔筒段的高度,所述橡胶棒的的下端到限位结构的距离大于混凝土塔筒段的高度,使得所述防堵装置在所述卡环2的限位下,橡胶棒6能同时处在上下混凝土塔筒段预应力张拉孔道90、110中。

根据预拼装的混凝土塔筒段9高度,插拔棒3长度5m,橡胶棒长度1m,橡胶棒6外直径与混凝土塔筒9预应力张拉孔道直径相同,橡胶棒6中心孔直径与抽拔棒3直径相同。

所述抽拔棒3的下部设置有螺纹,所述抽拔棒3在橡胶棒的上端和下端分别螺纹连接有螺母4、8,利用螺母4具有垫片5,螺母8具有垫片7,而将橡胶棒6固定在抽拔棒3上。

在分段塔筒吊装拼接前,将本实用新型插入到预拼装的混凝土塔筒段9预应力张拉孔道90,插入方向从上至下,利用卡环2,将本实用新型卡在预应力张拉孔道上端口部,防止掉入孔道中,橡胶棒6一般处在预应力张拉孔道90中,另一半露出混凝土塔筒段9底部。

将混凝土塔筒段9进行吊装拼接,橡胶棒6露出部分对应全部插入混凝土塔筒段11预应力张拉孔道110内,起到拼接对齐、定位混凝土塔筒段9的作用,同时能防止坐浆料10进入预应力张拉孔道内,而不必再进行孔洞封堵及通孔,有效缩短项目工期。

卸除时,利用吊机挂钩固定在手柄1上,将本实用新型抽除预应力张拉孔道。

当然,上述说明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也并不限于上述举例,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内,做出的变化、改添加或替换,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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