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可调钢回顶支撑。
(二)
背景技术:
近年来,钢结构因为其强度高、相同承载条件下质量轻、且便于运输与安装、构造简单、便于工业化生产、施工周期短、密封性能好等诸多特点,被广泛应用。目前,压型钢板-混凝土组合板慢慢开始代替传统的钢筋混凝土板,然后同钢结构一起使用,但是当钢梁间距过大时,经常需要对压型钢板采取回顶支撑,以避免楼板发生挠度变形,从而影响耐久性。而传统的回顶方案中常使用钢管搭设脚手架来组成庞大的支撑体系,支撑在从地面到钢梁顶之间的空间中,这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整个支撑体系占用空间太大,影响现场其它作业面施工;搭建的过程非常耗时,效率很低,也大大增加了工人的工作量。
(三)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了弥补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了一种结构合理、外形美观、占用空间小、施工工序简单、方便实用、耗时短的可调钢回顶支撑,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如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可调钢回顶支撑,包括在相邻两工字钢的底部内侧对称套设有一U形钢套,在U形钢套的顶面上沿工字钢的长度方向依次固设有若干组卡座,每组卡座均包括两片垂直固设于U形钢套顶面上的卡片,在卡片的中部开设有圆孔,两圆孔位置对称设置;在相邻两工字钢之间的压型钢板底部中心固设有一钢板块,在钢板块的底部沿工字钢的长度方向依次固设有若干片固定片,每片固定片的位置与U形钢套上的每组卡座位置对应设置,在固定片的中部开设有圆孔;一可调钢管的下端通过设于卡片圆孔内的转轴与卡座铰接,上端通过设于固定片圆孔内的销钉与固定片铰接。
所述可调钢管包括一下管,下管的下端通过设于卡片圆孔内的转轴与卡座铰接,下管的上端套设有一上管,上管的上端通过设于固定片圆孔内的销钉与固定片铰接,下管与上管的连接处设置有卡扣。
在U形钢套的顶面和/或底面上设置有若干个螺栓通孔。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可调钢回顶支撑,结构合理,外形美观,占用空间小,施工工序简单,方便实用,耗时短,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提高了工人的工作效率;替代传统的脚手架支撑体系,搭设方便,减少工作量以及解除空间占用,也降低了成本;设立在两工字钢之间,不用占用地面空间,方便地面其它工序施工;可调钢管的角度及长度均可调节,这样可以适应不同间距和不同型号的工字钢,通用性很强。
(四)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中U形钢套的部分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2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2中U形钢套的部分结构示意图。
图中,1工字钢,2U形钢套,3卡片,4压型钢板,5钢板块,6固定片,7转轴,8销钉,9下管,10上管,11卡扣,12螺栓通孔。
(五)具体实施方式
为能清楚说明本方案的技术特点,下面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并结合其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阐述。
实施例1:
如图1-图2中所示,该可调钢回顶支撑,包括在相邻两工字钢1的底部内侧对称套设有一U形钢套2,在U形钢套2的顶面上沿工字钢1的长度方向依次固设有若干组卡座,每组卡座均包括两片垂直固设于U形钢套2顶面上的卡片3,在卡片3的中部开设有圆孔,两圆孔位置对称设置;在相邻两工字钢1之间的压型钢板4底部中心固设有一钢板块5,在钢板块5的底部沿工字钢1的长度方向依次固设有若干片固定片6,每片固定片6的位置与U形钢套2上的每组卡座位置对应设置,在固定片6的中部开设有圆孔;一可调钢管的下端通过设于卡片3圆孔内的转轴7与卡座铰接,上端通过设于固定片6圆孔内的销钉8与固定片6铰接。
所述可调钢管包括一下管9,下管9的下端通过设于卡片3圆孔内的转轴7与卡座铰接,下管9的上端套设有一上管10,上管10的上端通过设于固定片6圆孔内的销钉8与固定片6铰接,下管9与上管10的连接处设置有卡扣11。
使用时,将两U形钢套2分别套设于相邻两工字钢1的底部内侧,将钢板块5固定于相邻两工字钢1之间的压型钢板4底部中心,然后将可调钢管的下管9下端通过转轴7与卡座铰接后,然后根据不同间距和不同型号的工字钢的要求,可调钢管的角度及长度均可调节,通过调节下管9的角度及上管10与下管9之间的距离,来确定好最终适合支撑的角度和长度后,再将上管10的上端通过销钉8与固定片6铰接,同时扣紧卡扣11,将可调钢管进行固定即可进行使用。
实施例2:
如图3-图4中所示,该可调钢回顶支撑与实施例1的不同之处在于,在U形钢套2的顶面和/或底面上设置有若干个螺栓通孔12,必要时可以用螺栓将U形钢套2紧紧固定于工字钢1上,以增加牢固度。
本实用新型未详述之处,均为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技术。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