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超高层建筑利用原风井结构的垃圾清运通道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613371发布日期:2019-09-06 20:40阅读:1053来源:国知局
一种超高层建筑利用原风井结构的垃圾清运通道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建筑工程超高层的垃圾清理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国内绝大多数的超高层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垃圾清理的主要方法为楼层清理集中打包后,施工电梯转运,利用施工电梯运输至底层后再外运出施工场地,占用了大量的人力及施工机械使用时间,并且在超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垃圾清理、上下转运、外运的费用较高。

在以前已施工完成的工程中,也有采用成品钢管制作垃圾通道的情况,但其使用效果不是很好,在块状垃圾清理过程中,特别是短木枋,极易造成堵塞。为在超高层建筑中节约施工成本、降低劳动强度,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能够专门设置一种较为通畅且使用方便的垃圾输送通道,将楼层内产生的建筑垃圾能够利用垃圾通道运输到地面,则能较好的节约人力和物力。



技术实现要素:

发明目的:本实用新型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超高层建筑利用原风井结构的垃圾清运通道,解决超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运输问题,使楼层上垃圾能快速、安全、环保、经济的运输至底层。

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所述超高层建筑利用原风井结构的垃圾清运通道,利用风井结构作为通道主体,每层建筑楼面与所述通道主体对应位置处设置一洞口作为垃圾输送口,在相邻两垃圾输送口之间的通道主体内均设置有一缓冲滚筒,所述缓冲滚筒通过转轴固定在所述通道主体内,缓冲滚筒沿转轴自由转动,所述缓冲滚筒的直径小于1/2通道主体的宽度,缓冲滚筒的长度大于所述垃圾输送口的宽度。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优选地技术方案为,所述通道主体的最底部浇筑有一斜向混凝土板,该斜向混凝土板与最下层的垃圾输送口连接。

作为优选地,所述斜向混凝土板的配筋锚设于建筑的结构板中。

优选地,最下层建筑楼面的垃圾输送口位置还设置有一封闭房间。

优选地,所述垃圾输送口上设置有角钢焊制的边框。

优选地,每个所述垃圾输送口处均设置有网状的挡板,所述挡板活动安装在垃圾输送口上。

优选地,所述通道主体内还设置有喷淋降尘装置。

有益效果:(1)本实用新型中利用建筑原风井结构,将风井与垃圾输送通道相结合,各层内建筑垃圾通过垃圾输送口倒入通道主体内,再由最下层的垃圾输送口运出,减少了材料及人工费,在密闭的空间内输送垃圾,从而减少高空打击的危险,同时有效的减少环境污染;本实用新型中在两垃圾输送口之间的通道主体内设置一缓冲滚筒,当垃圾下落撞击缓冲装置时会将动能传给缓冲装置,减小垃圾下落时动能,减缓垃圾的下落速度,进一步提高垃圾清运的安全性;

(2)本实用新型中在通道主体的最底部浇筑有一斜向混凝土板,建筑垃圾通过输送通道到达最下一层,可由斜板滑出至最下层的垃圾输送口;为了防止垃圾冲击力过大撞毁斜向混凝土板,斜向混凝土板的配筋锚设于建筑的结构板中;为了避免建筑垃圾带来的扬尘问题,在最下层建筑楼面的垃圾输送口位置还设置有一封闭房间,垃圾房常闭,需要清理时施工人员进入铲除垃圾,操作简单,方便快捷;

(3)本实用新型中在垃圾输送口上设置有角钢焊制的边框,作为垃圾输送口的护边和过梁,同时也方便安装挡板,网状的挡板活动安装在垃圾输送口上,垃圾倾倒完毕后用挡板挡住洞口,防止人员坠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所述垃圾清运通道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所述垃圾输送口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所述通道主体的剖面图;

图中,1-通道主体、2-垃圾输送口、3-挡板、4-缓冲滚筒、5-斜向混凝土板、6-封闭房间。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附图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说明,但是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局限于所述实施例。

实施例:一种超高层建筑利用原风井结构的垃圾清运通道,以某工程为例,利用该工程的风井结构作为通道主体1,通道主体1宽900mm、长1300mm,在每一层风井留置800mm宽、600mm高的洞口作为垃圾输送口2,洞口外设置混凝土外框,外框采用角钢包边做成品保护,洞口设置标准化网状的挡板3,垃圾倾倒完毕后用挡板3挡住垃圾输送口2,防止人员坠落。

在通道主体1内每隔15m设置缓冲滚筒4,缓冲滚筒4沿转轴自由转动,缓冲滚筒4的直径为400mm,长度为1000mm。当垃圾下落撞击缓冲滚筒4时会将动能传给缓冲装置,减小垃圾下落时动能。

通道主体1的最底部浇筑有一斜向混凝土板5,该斜向混凝土板5与最下层的垃圾输送口2连接。最下层建筑楼面的垃圾输送口2位置还设置有一封闭房间6。垃圾倾倒的过程中采用喷淋降尘,垃圾到达最下层通过斜向混凝土板5滑至封闭房间6,封闭房间6采用集装箱式全封闭空间,防止扬尘污染。

楼层所有垃圾清理完毕后,将斜向混凝土板5凿除,垃圾输送口2采用预制混凝土块封堵,封堵方法为预制块外侧埋角铁,与洞口已有的角铁焊接牢固。

如上所述,尽管参照特定的优选实施例已经表示和表述了本实用新型,但其不得解释为对本实用新型自身的限制。在不脱离所附权利要求定义的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前提下,可对其在形式上和细节上作出各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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