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属于阳台护栏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用于房间阳台的护栏。
背景技术:
阳台护栏是阳台对外边缘的美化和防护设施,由合金管材经过焊接或组装而成。但是,目前土建工程中在安装护栏时都是现将护栏焊接或组装好,然后将护栏的两端固定在墙面或其他固定面上,底部与地面固定,安装牢固。但是,安装好后的阳台护栏无法再进行拆卸。本申请针对景观阳台设计出一种用于窗户上的阳台护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设计合理、使用方便的一种用于房间阳台的护栏,它采用特殊结构的合页与卡接装置进行配合,实现阳台护栏的侧向推开和水平开启两种模式,水平开启状态下能够实现简单晾晒功能,且护栏整体可进行自由的拆卸和安装,并不影响房间阳台的原结构。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它包含矩形窗框、固定脚垫、活动脚垫、侧向合页、水平合页、卡接固定槽、活动护栏;所述的矩形窗框的下端两侧设置有固定脚垫,矩形窗框的上端两侧连接有活动脚垫;所述的矩形窗框的右侧壁内侧固定有一对侧向合页,矩形窗框的下端横杆上固定有水平合页;所述的活动护栏的右侧和下端设置有卡接固定槽,卡接固定槽与侧向合页、水平合页配合卡接将活动护栏固定在矩形窗框的内部。
作为优选,所述的侧向合页、水平合页的一侧页片的外侧固定有圆形滚轮。
作为优选,所述的卡接固定槽内部上下两侧设置有卡接滚轮,卡接滚轮通过中间的卡接轴卡接在限位槽内部,且限位槽的内部设置有压缩弹簧,压缩弹簧与卡接轴连接。
作为优选,所述的矩形窗框的下横梁外侧固定有三角水平托架,用于活动护栏水平开启状态下的支撑。
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实用新型有益效果为: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用于房间阳台的护栏,它采用特殊结构的合页与卡接装置进行配合,实现阳台护栏的侧向推开和水平开启两种模式,水平开启状态下能够实现简单晾晒功能,且护栏整体可进行自由的拆卸和安装,并不影响房间阳台的原结构。本实用新型具有结构简单,设置合理,制作成本低等优点。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合页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卡接固定槽6内部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的水平开启状态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矩形窗框1、固定脚垫2、活动脚垫3、侧向合页4、水平合页5、卡接固定槽6、活动护栏7、圆形滚轮8、卡接滚轮9、卡接轴10、限位槽11、压缩弹簧12、三角水平托架13。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参看如图1-图4所示,本具体实施方式采用如下技术方案:它包含矩形窗框1、固定脚垫2、活动脚垫3、侧向合页4、水平合页5、卡接固定槽6、活动护栏7;所述的矩形窗框1的下端两侧设置有固定脚垫2,矩形窗框1的上端两侧连接有活动脚垫3;所述的矩形窗框1的右侧壁内侧固定有一对侧向合页4,矩形窗框1的下端横杆上固定有水平合页5;所述的活动护栏7的右侧和下端设置有卡接固定槽6,卡接固定槽6与侧向合页4、水平合页5配合卡接将活动护栏7固定在矩形窗框1的内部。
其中,所述的侧向合页4、水平合页5的一侧页片的外侧固定有圆形滚轮8;所述的卡接固定槽6内部上下两侧设置有卡接滚轮9,卡接滚轮9通过中间的卡接轴10卡接在限位槽11内部,且限位槽11的内部设置有压缩弹簧12,压缩弹簧12与卡接轴10连接;所述的压缩弹簧12的压力保持在5-10N之间;保证圆形滚轮8与卡接固定槽6之间连接的稳定性,避免被轻易推开;所述的矩形窗框1的下横梁外侧固定有三角水平托架13,用于活动护栏7水平开启状态下的支撑。
另外,固定脚垫2、活动脚垫3为软橡胶结构,与阳台铝材窗框上下梁保持贴合。
本具体实施方式的工作原理:首先将矩形窗框1安装在阳台铝材窗框外侧,并通过活动脚垫3调节卡接固定的松紧成熟;在进行侧向开启时,推动活动护栏7的左侧,使下端的卡接固定槽6与水平合页5脱离,卡接固定槽6与侧向合页4之间保持不变,实现护栏的侧边开启;在进行水平开启时,推动活动护栏7的上端,使卡接固定槽6与侧向合页4脱离,下端的卡接固定槽6与水平合页5保持卡接,实现护栏的水平开启,并在三角水平托架13的作用下进行支撑,且在护栏上摆放鞋、衣物等实现晾晒;
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实用新型有益效果为: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用于房间阳台的护栏,它采用特殊结构的合页与卡接装置进行配合,实现阳台护栏的侧向推开和水平开启两种模式,水平开启状态下能够实现简单晾晒功能,且护栏整体可进行自由的拆卸和安装,并不影响房间阳台的原结构。
以上所述,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做的其它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只要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