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结构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上翻梁的连接结构。
背景技术:2.在房屋建筑中,为了在建筑中新增夹层、设备平台或者屋面局部建(构)筑物,或者在高层框架或框剪结构住宅楼工程,提高层的使用净空高度,通常会使用上翻梁进行结构新建与改造,其是新建或者改造结构与原结构连接的桥梁。目前,一般采用植筋的方式将上翻梁钢筋植入原结构,再将混凝土通过一次或二次浇注的方式与原结构浇筑成整体,从而实现上翻梁与原结构的连接。为了保证上翻梁与原结构之间的连接稳固性,不仅对原结构中用于与上翻梁连接的基材的条件,如,基材的厚度,基材混凝土损伤程度等要求较高,且植筋深度一般要求较深,常常要求至20d~25d左右(d为钢筋直径),但是,过大的植筋深度导致钻孔难度大、清孔困难、施工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最终可能导致钢筋轴向受拉可靠度和安全度降低。
技术实现要素:3.因此,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解决现有的上翻梁与原结构的植筋连接方式具有对基材条件要求较高,且深度植筋导致施工难度较大、施工质量难以保证,进而可能影响新增上翻梁后整体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的问题,提供一种上翻梁的连接结构。
4.为此,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上翻梁的连接结构,包括:箍板,绕设于待与上翻梁连接的原结构梁相邻的三个壁面外;原结构梁和上翻梁之间还具有屋面板,箍板的两个端部朝向屋面板延伸;连接锚筋对,包括两个连接锚筋,两个连接锚筋的一端均锚固于上翻梁内,另一端穿过屋面板内的连接孔后分别与箍板的两个端部相连接。
5.进一步地,两个连接锚筋的一端均设置有弯折部,且一个连接锚筋的弯折部朝向另一个连接锚筋延伸。
6.进一步地,箍板为多个,连接锚筋对与箍板对应设置,且连接锚筋对与箍板一一对应连接。
7.进一步地,两个连接锚筋的另一端焊接于箍板的外壁面。
8.进一步地,箍板的两个端部均抵接至屋面板上。
9.进一步地,该上翻梁的连接结构还包括:连接箍筋,锚固于上翻梁内,并对连接锚筋对形成约束。
10.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具有如下优点:
11.1、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上翻梁的连接结构,通过设置绕设于原结构梁(原结构中待与上翻梁连接的基材)相邻的三个壁面外设置箍板,且该箍板的两个端部朝向结构梁上的屋面板延伸,也即将箍板绕设于原结构梁未与屋面板接触的三个壁面外,能够提高原结构梁,特别是原结构梁中与上翻梁连接位置处的结构强度,并能够提供上翻梁和原结构梁的连接基础;再通过设置连接锚筋对,并设置该连接锚筋对中的两个连接锚筋,使二者的一端
均锚固于上翻梁中,另一端穿过屋面板内的连接孔后分别与箍板的两个端部相连接,形成上翻梁—连接锚筋—箍板—原结构梁的连续完整的可靠传力路径,保证了上翻梁和原结构梁之间的连接稳固性,且该上翻梁的连接结构中的钻孔深度仅为屋面板的厚度,深度较浅,从而能够降低该上翻梁的连接结构的施工难度。
12.2、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上翻梁的连接结构,通过将连接锚筋的一端设置为具有弯折部,且设置一个连接锚筋的弯折部朝向另一个连接锚筋延伸,从而使两个连接锚筋之间形成一定的约束,并增加连接锚筋被锚固于上翻梁中的长度,从而进一步提高该上翻梁的连接结构的连接稳固性。
13.3、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上翻梁的连接结构,通过在上翻梁内设置对连接锚筋形成约束的连接箍筋,能够进一步提高该上翻梁的连接结构的连接稳固性。
附图说明
14.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具体实施方式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方式,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15.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上翻梁的连接结构的主视图;
16.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上翻梁的连接结构的左视图;
17.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上翻梁的连接结构的仰视图;
18.图4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一种上翻梁和原结构梁之间的位置关系示意图;
19.附图标记说明:
20.1-箍板;2-上翻梁;3-原结构梁;4-屋面板;5-连接锚筋对;51-连接锚筋;6-连接箍筋。
具体实施方式
21.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22.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术语“中心”、“上”、“下”、“左”、“右”、“竖直”、“水平”、“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第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
23.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24.此外,下面所描述的本实用新型不同实施方式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只要彼此之间未构成冲突就可以相互结合。
25.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了一种上翻梁的连接结构,具体地,如图1-图3所示,该上翻梁的连接结构包括:箍板1和连接锚筋对5,其中箍板1绕设于待与上翻梁2连接的原结构梁3相邻的三个壁面外,且原结构梁3和上翻梁2之间还具有屋面板4,箍板1的两个端部朝向屋面板4延伸;连接锚筋对5包括两个连接锚筋51,两个连接锚筋51的一端均锚固于上翻梁2内,另一端穿过屋面板4内的连接孔后分别与箍板1的两个端部相连接。本技术中,屋面板4内的连接孔与连接锚筋51对应设置。
26.本技术中,如图1所示,一个房屋建筑中的原结构梁3可以为多个,屋面板4设置于多个结构梁上,而上翻梁2则设置于屋面板4上,上翻梁2与原结构梁3在竖直方向上的投影的重合部分均可以设置本技术中的上翻梁的连接结构,具体地,若上翻梁2的梁长方向与原结构梁3的梁长方向相同,也即,上翻梁2仅与一个原结构梁3在竖直方向上的投影具有重合部分,则可以于二者在竖直方向上的投影的重合部分的预设一个或者多个位置处设置本技术中的上翻梁的连接结构;若上翻梁2的梁长方向与原结构梁3的梁长方向不同(二者的梁长方向可以垂直或者不垂直),如,上翻梁2的梁长方向可以与原结构梁3的梁长方向具有如图4所示的β角(也即二者的梁长方向不垂直),此时,一个上翻梁2可与多个原结构梁3在竖直方向上的投影具有重合部分,则可以在上翻梁2与各个原结构梁3在竖直方向上的投影的重合部分均设置本技术中的上翻梁的连接结构(图1即以此情形为例进行示出)。上翻梁2与原结构梁3之间的具体位置关系可以实际应用场景中的需要进行限制,在此不做限制。
27.本技术中,原结构梁3的一个壁面上设置有屋面板4,箍板1即绕设于原结构梁3的另外三个壁面上,且对于其中相对的两个壁面,箍板1可以延伸覆盖其宽度方向上的部分或者全部,具体地,当箍板1延伸覆盖其宽度方向上的全部时,箍板1的两个端部均抵接至屋面板4上(图1和图2中也是以此情形为例进行示出)。
28.本技术中,箍板1可以为一个,此时,连接锚筋对5可以为一个或者多个,且当连接锚筋对5为多个时,多个连接锚筋对5均连接至该一个箍板1上;箍板1也可以为多个,此时,连接锚筋对5可以与箍板1对应设置,并将连接锚筋对5与箍板1一一对应连接。
29.本技术中,箍板1可以为钢板,或者为现有技术中刚度与钢板类似的其他板材,且当箍板1为钢板时,连接锚筋对5中的两个连接锚筋51均与箍板1焊接连接,且为了增加施工便利性,两个连接锚筋51均焊接于箍板1的外壁面。
30.本技术中,为了提高该上翻梁的连接结构的稳固性,如图1所示,还可以将连接锚筋51锚固于上翻梁2的端部设置具有弯折部,并设置一个连接锚筋对5中的两个连接锚筋51,使一个连接锚筋51的弯折部朝向另一个连接锚筋51延伸,从而使两个连接锚筋51之间形成一定的约束,并增加连接锚筋51被锚固于上翻梁2中的长度,提高该上翻梁的连接结构的连接稳固性。本技术中,还可以将两个连接锚筋51的弯折部连接,也即使两个连接锚筋51形成一个u形结构,进一步增加两个连接锚筋51之间形成的约束。
31.本技术中,为了进一步提高该上翻梁的连接结构的稳固性,如图1和图2所示,当连接锚筋对5为多个时,还可以设置锚固于上翻梁2中并对连接锚筋对5形成约束的连接箍筋6,具体地,连接箍筋6可以为一根或者多根,如,连接箍筋6可以为一根、两根、三根或者三根以上。
32.本技术中,上翻梁2内还可以具有纵筋、箍筋等结构,在此不再赘述。
33.本技术中的上翻梁的连接结构,通过设置绕设于原结构梁3(原结构中待与上翻梁2连接的基材)相邻的三个壁面外设置箍板1,且该箍板1的两个端部朝向结构梁上的屋面板4延伸,也即将箍板1绕设于原结构梁3未与屋面板4接触的三个壁面外,能够提高原结构梁3,特别是原结构梁3中与上翻梁2连接位置处的结构强度,并能够提供上翻梁2和原结构梁3的连接基础;再通过设置连接锚筋对5,并设置该连接锚筋对5中的两个连接锚筋51,使二者的一端均锚固于上翻梁2中,另一端穿过屋面板4内的连接孔后分别与箍板1的两个端部相连接,形成上翻梁2—连接锚筋对5—箍板1—原结构梁3的连续完整的可靠传力路径,保证了上翻梁2和原结构梁3之间的连接稳固性;同时,该上翻梁的连接结构中的钻孔深度仅为屋面板4的厚度,深度较浅,从而能够降低该上翻梁的连接结构的施工难度。
34.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创造的保护范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