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头部固定的充气式靠垫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687799阅读:92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靠垫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头部固定的充气式靠垫。



背景技术:

各种靠垫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用品,也是各种车辆提供给驾驶员和乘客使用的必备设备,其舒适程度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现有的靠垫只能够安置在某处,然后通过人去适应这个靠垫,使得人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导致人体某部分在舒适的靠在靠垫上后,其他部分会处于一个十分别扭的状态,并且这靠垫携带不方便,无法满足人们对靠垫的要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头部固定的充气式靠垫,所述充气式靠垫包括充气式靠背、U型充气式靠枕、头部固定带支架和头部固定带,所述充气式靠背和所述U型充气式靠枕为连为一体的气囊,所述气囊上设置有充放气单元,所述U型充气式靠枕与所述头部固定带支架连接,所述头部固定带支架与所述头部固定带连接。本实用新型的充气式靠垫方便携带,能够很好的固定人体的头部,使头部处于舒适的状态。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头部固定的充气式靠垫,其特征在于,所述充气式靠垫包括充气式靠背、U型充气式靠枕、头部固定带支架和头部固定带,所述充气式靠背和所述U型充气式靠枕为连为一体的气囊,所述气囊上设置有充放气单元,所述U型充气式靠枕与所述头部固定带支架连接,所述头部固定带支架与所述头部固定带连接。

优选地,所述U型充气式靠枕与所述头部固定带支架可拆卸式连接。

更优选地,所述U型充气式靠枕通过母子扣或魔术贴与所述头部固定带支架可拆卸式连接。

优选地,所述头部固定带支架与所述头部固定带可拆卸式连接。

更优选地,所述头部固定带支架通过母子扣或魔术贴与所述头部固定带可拆卸式连接。

优选地,所述充气式靠背的两侧设有两根肩带。

优选地,所述充气式靠背和所述U型充气式靠枕由硅胶材料制得。

优选地,所述充气式靠背和所述U型充气式靠枕分别还包括靠背外套和靠枕外套。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头部固定的充气式靠垫至少具有以下有益效果之任一::

1)本实用新型的充气式靠垫能够很好的固定人体的头部,使头部处于舒适的状态;

2)本实用新型的充气式靠垫方便携带。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充气式靠垫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

1-充气式靠背;11-肩带;

2-U型充气式靠枕;

3-头部固定带支架;

4-头部固定带;

5-充放气单元。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如图1所示,一种头部固定的充气式靠垫,其特征在于,所述充气式靠垫包括充气式靠背1、U型充气式靠枕2、头部固定带支架3和头部固定带4,所述充气式靠背1和所述U型充气式靠枕2为连为一体的气囊,所述气囊上设置有充放气单元5,所述U型充气式靠枕2与所述头部固定带支架3连接,所述头部固定带支架3与所述头部固定带4连接。

将头部用头部固定带4固定,颈部放置于U型充气式靠枕2中,本实用新型的充气式靠垫能够很好的固定人体的头部,使头部处于舒适的状态。

在一个优选的实施例中,所述U型充气式靠枕2与所述头部固定带支架3可拆卸式连接。

在一个优选的实施例中,所述U型充气式靠枕2通过母子扣或魔术贴与所述头部固定带支架3可拆卸式连接。

在一个优选的实施例中,所述头部固定带支架3与所述头部固定带4可拆卸式连接。

在一个优选的实施例中,所述头部固定带支架3通过母子扣或魔术贴与所述头部固定带4可拆卸式连接。

在一个优选的实施例中,所述充气式靠背1的两侧设有两根肩带11。

在一个优选的实施例中,所述充气式靠背1和所述U型充气式靠枕2由硅胶材料制得。

在一个优选的实施例中,所述充气式靠背1和所述U型充气式靠枕2分别还包括靠背外套和靠枕外套,靠背外套和靠枕外套可以折叠,可以轻易地放在行李箱内或者作为毛毯盖在身上来抵挡寒冷。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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