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塑料制品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新型的碗柜。
背景技术:
传统的用于放置餐具的家用塑料碗柜中,盖体与碗柜本体通常采用绕转轴的方式打开或关闭碗柜本体的开口部,然而,这种方式在使用过程中,容易由于塑料材质的变型而导致盖体转动过程中与碗柜本体之间间隙变小,在打开或关闭过程中无法平顺打开,给使用者带来麻烦以及不适感,尤其是在于北方偏寒冷的地区,更是如此。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新型的碗柜,具体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性能更加稳定且美观大方的新型的碗柜。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新型的碗柜,包括用塑料材质制成的用于容置餐具的碗柜本体,碗柜本体具有开口部以及关闭或打开该开口部的盖体,碗柜本体在盖体两侧设有第一滑轨,盖体的两侧分别设置有与上述第一滑轨配合的滑块,盖体通过滑块沿上述第一滑轨滑动而打开或关闭上述的开口部。
进一步的,上述的开口部为弧形开口部,盖体为与开口部配合的弧形盖体,第一滑轨为半径略小于开口部半径的弧形滑轨。
进一步的,上述的第一滑轨为半弧形滑槽,上述的滑块为半弧形滑槽配合的滚轮。
优选的,上述的滑块为两组且间距的设置在盖体侧板上。
进一步的,碗柜本体为位于开口部另一侧开设向碗柜本体凹入的筷子盒。
优选的,筷子盒的底部设有第一漏网、碗柜本体内腔的底部设置第二漏网。
优选的,第二漏网的底部设置可拆卸的储水槽,储水槽可滑动的安装在第二漏网底部的第二滑轨。
优选的,盖体前部设置限制盖体沿开口部打开方向转动的限位挡块。
优选的,上述的第一滑轨可拆卸的安装在碗柜本体上,第一滑轨的两端分别具有开口。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 1,性能稳定,即使塑料材质变型也不影响盖体的打开或关闭,打开平顺且开启空间大;也适用于较为寒冷的地区使用;2,在开口部另一侧开设向碗柜本体凹入的筷子盒,可以有效的利用设置滑轨以后的开口部另一侧的空间,筷子盒的配置也方便消费者方便拿取筷子等餐具,空间利用率高,进一步的满足了现代消费者需求。
附图说明:
附图1为实施例1的一种新型的碗柜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附图2为实施例1的一种新型的碗柜盖体打开立体结构示意图;
附图3为实施例1的一种新型的碗柜的爆炸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参照图1-3,一种新型的碗柜,包括用塑料材质制成的用于容置餐具的碗柜本体1,碗柜本体1具有开口部11以及关闭或打开该开口部11的盖体2,碗柜本体1在盖体两侧设有第一滑轨3,盖体2的两侧分别设置有与上述第一滑轨3配合的滑块21,盖体2通过滑块21沿上述第一滑轨3滑动而打开或关闭上述的开口部11。
一种优选的实施例中,上述的开口部11为弧形开口部,盖体2为与开口部11配合的弧形盖体,第一滑轨3为半径略小于开口部11半径的弧形滑轨,第一滑轨3设置在碗柜本体1内腔的两侧,本实施例中,弧形滑轨的半径以及弧度可以根据弧形盖体的形态进行相应的设置。
当然上述实施例中,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也不仅仅限制于采用弧形盖体、滑轨,其实际可以根据开口部的形状配合的设置盖体以及第一滑轨。
一种优选的实施例中,上述的第一滑轨3为半弧形滑槽,上述的滑块21为半弧形滑槽配合的滚轮,滚轮的半径略小于半弧形滑槽宽度1mm-3mm。
本实施例中,相对于转轴的方式性能稳定,即使塑料材质变型也不影响盖体的打开或关闭,打开平顺且开启空间大;也适用于较为寒冷的地区使用。
优选的,滑块21为两组且间距的设置在盖体2侧板上,盖体2侧板两侧的两组滑块21的设置可以保持第一滑轨3对盖体2的支撑。
作为上述实施例的一种改进,为了进一步的利用碗柜本体1设置第一滑轨3后占用的空间,碗柜本体1为位于开口部11另一侧开设向碗柜本体凹入的筷子盒12,筷子盒12可以用于容置筷子汤勺等餐具,筷子盒12具有可转动开启的筷子盒盖6。
优选的,筷子盒12的底部设有第一漏网121、碗柜本体1内腔的底部设置第二漏网14,第二漏网14的底部设置可拆卸的储水槽103,储水槽103可滑动安装在第二漏网14底部第二滑轨架104上的第二滑轨13,具体的,在使用过程中筷子盒12的积水可以由第一漏网121排出,保持筷子盒12的干燥。
碗柜本体1内腔内的积水则可以由第二漏网14排出,具体的可以排出至储水槽103内,第二滑轨13的设计可以方便储水槽103取出以及使用者通过抽拉的方式观察储水槽103内的积水情况,并方便倒掉储水槽103中的积水。
优选的,盖体2前部设置限制盖体2沿开口部11打开方向转动的限位挡块22,限位挡块22可以设计为方便抓握的把手形状,方便使用者打开或关闭开口部11。
优选的,上述的第一滑轨3可拆卸的安装在碗柜本体1上,第一滑轨3的两端分别具有开口,本实施例中,可以方便盖体2两侧的滑块21安装在第一滑轨3内。
优选的,上述的碗柜本体由上下至上包括第二滑轨架104、储水槽103、餐具盛放槽102、顶盖101可分离的安装组成,上述碗柜本体分离式的安装可方便运输节省空间。
当然,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方式,并非以此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使用范围,故,凡是在本实用新型原理上做等效改变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