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直板屏风组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731568发布日期:2018-06-19 19:38阅读:460来源:国知局
一种直板屏风组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家具技术,尤其涉及一种直板屏风组件。



背景技术:

目前,现代化的办公室内,大都使用一个面积相当大的房间,将工作人员集中在同一房间内办公。为减少工作时相互间的干扰,则采用带有办公桌的隔屏或屏风装置,用于将空间作适当的区隔,并力求使办公室的布置整齐有序、利于工作,以提供高效率的间隔空间,达到营造提高工作效率的环境和气氛。

但当前市场上的屏风种类繁多,存在如下缺点:其一,屏风有直面形、弧面形,相互装配不易;其二,屏风隔断与台面连接处缝隙较大,影响美观;其三,每块屏风内部结构单一,功能实用性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结构紧凑合理、重量轻、占地面积小,安装快捷且具有消音效果的直板屏风组件。

为了实现上述实用新型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直板屏风组件,包括基材夹板,所述基材夹板为一体成型的直板体,基材夹板的外侧面与内侧面分别安装有外吸音板和内吸音板;所述外吸音板和内吸音板分别采用水性胶贴合粘接于所述基材夹板的内外侧面。

优选地,所述基材夹板两侧贴合连接的外吸音板与内吸音板在基材夹板顶端部形成便于端部收口的安装槽,安装槽内镶嵌有装饰用的弧形铝合金装饰条。

优选地,所述基材夹板为一体成型的胶合板。

优选地,所述外吸音板和内吸音板均采用具有吸音效果的环保聚酯纤维板扪布而成。

优选地,所述外吸音板和内吸音板外侧面上还热压成型有至少一个便于板面上形成凹凸吸音结构的直条凹槽。

优选地,所述基材夹板底端侧边处还设置有至少一个用于支撑整个屏风组件的底脚,该底脚由连接柱和用于调整高度的调整脚组成,连接柱插扣于外吸音板与内吸音板在侧端底部形成的嵌槽中并通过螺钉固定于基材夹板侧面上。

优选地,所述外吸音板与内吸音板在基材夹板侧边处形成的嵌槽中还固定有便于与其他屏风组件嵌合连接的嵌接块。

优选地,所述基材夹板中还预埋有便于其他部件通过螺钉与其连接的螺母。

优选地,所述基材夹板的厚度为15mm。

优选地,所述外吸音板和内吸音板的厚度均为5mm。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整体结构简单、设计合理,重量轻、占地面积小,外形简洁、安装快捷,可任意地与其他屏风组件嵌合连接。

同时,外吸音板和内吸音板利用软包装和热压成型技术,首先外吸音板和内吸音板采用具有吸音效果的环保聚酯纤维板扪布而成,再直接水性胶贴合粘接于基材夹板的内外侧面,同时外吸音板和内吸音板外侧面上还热压成型有多个并排排列便于板面上形成凹凸吸音结构的直条凹槽,达到屏风的隔音效果。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爆炸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立体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主视部分剖视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的俯视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的侧视图;

图6是本实用新型嵌接块的立体放大结构图;

图7是本实用新型底脚的爆炸结构放大图;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地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一种直板屏风组件,如图1至图7所示,包括基材夹板1、外吸音板2和内吸音板3,基材夹板1为一体成型的直体胶合板,基材夹板1的外侧面与内侧面分别安装有外吸音板2和内吸音板3,基材夹板的厚度为15mm,外吸音板和内吸音板的厚度均为5mm;基材夹板1两侧贴合连接的外吸音板2与内吸音板3在基材夹板1顶端部形成便于端部收口的安装槽4,安装槽4内镶嵌有装饰用的弧形铝合金装饰条5;外吸音板2和内吸音板3分别采用水性胶贴合粘接于基材夹板1的内外侧面,且外吸音板2和内吸音板3均采用具有吸音效果的环保聚酯纤维板扪布而成;而且,外吸音板2和内吸音板3外侧面上还分别热压成型有三个均匀并列排列便于板面上形成凹凸吸音结构的直条凹槽6,其中,外吸音板2上直条凹槽6的中部有间断的间隔。

继续如图1至图7所示,该基材夹板1底端侧边处还插扣连接有一个用于支撑整个屏风组件的底脚7,该底脚7由插扣于外吸音板2与内吸音板3在侧端底部形成的嵌槽8中的连接柱70和用于调整高度的调整脚71组成,连接柱70采用螺钉固定于侧边的嵌槽8中。而且,外吸音板2与内吸音板3在基材夹板侧边处形成的嵌槽8中还固定有便于与其他屏风组件嵌合连接的嵌接块9,基材夹板1中还预埋有便于其他部件通过螺钉与其连接的螺母10。

加工时,外吸音板2和内吸音板3利用软包装和热压成型技术,首先外吸音板2和内吸音板3采用具有吸音效果的环保聚酯纤维板扪布而成,再直接水性胶贴合粘接于基材夹板1的内外侧面,同时外吸音板2和内吸音板3外侧面上还热压成型有多个并排排列便于板面上形成凹凸吸音结构的直条凹槽6,实现美观装饰的同时,达到屏风的消音效果,创造一个静谧的空间。

以上所述实施例只是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非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实用新型之形状、构造及原理所作的等效变化,均应涵盖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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