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桥梁施工工具技术领域,具体是一种成品索的展索支架。
背景技术:[0002]
常规的成品索(如钢绞线索,平行钢丝索等)展索,一般在桥面(地面)放置方木、钢管等垫物,展索过程中,成品索的保护套与垫物直接摩擦,导致保护套刮花、磨损,带来难以修复的损伤,并且常规的垫物无法固定成品索的位置。
技术实现要素:[0003]
鉴于上述问题,提出了本实用新型以便提供一种克服上述问题或者至少部分地解决上述问题的一种成品索的展索支架。
[0004]
所述成品索的展索支架,其包括底座,以及固定于座底上的支撑结构;所述支撑结构包括支承架,所述支承架的两支承臂总体呈v型布置,套设于各支承臂的转筒,以及设置于支承臂与转筒之间用于减少两者转动的摩擦系数的轴承;两转筒之间距离小于展索的成品索的直径。
[0005]
可选地,所述支承架的两支承臂对称布置。
[0006]
可选地,所述支承架还包括支撑臂,所述支撑臂的上端与支承臂的上端固定连接,下端与底座固定连接。
[0007]
可选地,所述底座包括横向承载件,固定于横向承载件两端部且位于其下方的两纵向承载件;所述支承臂的下端、支撑臂的下端均与横向承载件固定连接。
[0008]
本实用新型具备以下有益效果:
[0009]
展索过程中,成品索放置于展索支架的支撑结构上,转筒可转动,减少支撑结构与成品索之间的摩擦力,避免保护套被乱花、磨损;展索支架的支撑结构可对成品索进行有效定位。
附图说明
[0010]
所包括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申请实施例的进一步的理解,其构成了说明书的一部分,用于例示本申请的实施方式,并与文字描述一起来阐释本申请的原理。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申请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在附图中:
[0011]
图1为本申请成品索的展索支架其一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0012]
图2为图1中展索支架俯视的结构示意图。
[0013]
附图标记说明:1、底座;2、支承臂;3、转筒;4、轴承;5、支撑臂;6、横向承载件; 7、纵向承载件。
具体实施方式
[0014]
在本说明书中提到或者可能提到的上、下、左、右、前、后、内、外、顶、底等方位用语是相对于各附图中所示的构造进行定义的,它们是相对的概念,因此有可能会根据其所处不同位置、不同使用状态而进行相应地变化。所以,也不应当将这些或者其他的方位用语解释为限制性用语。
[0015]
此外,术语“包括”、“包含”及其任何变形,意图在于覆盖不排他的包含。另外,术语“安装”、“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0016]
参见图1至图2,其示出了根据本实用新型成品索的展索支架的一种示例性实施例。所述成品索的展索支架,其结构包括底座1,以及固定于座底上的支撑结构。所述所述支撑结构包括支承架,所述支承架的两支承臂2总体呈v型布置,套设于各支承臂2的转筒3,以及设置于支承臂2与转筒3之间用于减少两者转动的摩擦系数的轴承4。
[0017]
具体的,所述支承臂2为圆钢或钢管,两支承臂2对称布置;所述转筒3为内径大于支承臂2外径的钢管;各支承臂2上均套设两轴承4。应当理解,所述支承臂、转筒还可以采用其它合适的形状、材料;所述各支承臂上的轴承的数量可根据成品索的重量、转筒的长度等调整,如增加。
[0018]
两转筒3之间距离小于展索的成品索的直径。展索过程中,成品索放置于展索支架的支撑结构上,具体是与转筒3接触,转筒3可转动,减少支撑结构与成品索之间的摩擦力,避免保护套被乱花、磨损;并且展索支架的支撑结构可对成品索进行有效定位。
[0019]
本实施例中,所述支承架还包括支撑臂5,所述支撑臂5的上端与支承臂2的上端固定连接,下端与底座1固定连接。具体的,所述支撑臂5为钢条或圆钢,其上端与支承臂2的上端焊接固定,下端与底座1焊接固定,所述支承臂2的下端也与底座1焊接固定。应当理解,所述支撑臂还可以采用其它合适的形状、材料。
[0020]
本实施例中,所述底座1包括横向承载件6,固定于横向承载件6两端部且位于其下方的两纵向承载件7;所述支承臂2的下端、支撑臂5的下端均与横向承载件6固定连接。具体的,所述横向承载件6、纵向承载件7均为槽钢,两者焊接固定;所述支承臂2的下端、支撑臂5的下端均与横向承载件6焊接固定。应当理解,所述横向承载件、纵向承载件还可以采用其它合适的形状、材料。
[0021]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部分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