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资产管理信息档案储存装置

文档序号:25962941发布日期:2021-07-23 14:07阅读:126来源:国知局
一种资产管理信息档案储存装置

本实用新型属于档案储存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资产管理信息档案储存装置。



背景技术:

资产管理可以定义为机构投资者所收集的资产被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实际过程。虽然概念上这两方面经常纠缠在一起,但事实上从法律观点来看,资产管理者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机构投资者的一部分。实际上,资产管理可以是机构自己的内部事务,也可以是外部的。因此,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是金融机构代理客户资产在金融市场进行投资,为客户获取投资收益。

目前,企业对于信息档案管理的过程中,通常都是使用档案柜对档案进行存放,不同类型的档案数量均不相同,而现有的档案柜储存空间无法更改,不便于对不同类型的档案进行分类储存,实用性较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旨在提供一种资产管理信息档案储存装置,可以调节储存空间的大小,便于对不同类型的档案进行分类储存,同时能够使挡板与档案接触后,对挡板进行固定,防止档案倾斜而导致资料混乱等情况的发生。

为实现上述技术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资产管理信息档案储存装置,包括档案柜,所述档案柜包括上层储柜和下层储柜,所述上层储柜的中心处固定连接有隔板,所述隔板左右两侧均设有若干与地面平行且等距分布的放置板,若干所述放置板均滑动装配有若干挡板,若干所述挡板前侧上端均为弧形,若干所述挡板均设有锁止机构,所述锁止机构包括与挡板前侧滑动连接的卡销,所述挡板设有滑槽,所述卡销位于滑槽内部,所述滑槽滑动连接有与卡销固定连接的滑板,所述卡销套设有位于滑板与滑槽之间的弹簧,所述卡销前端贯穿挡板固定连接有拉环,所述放置板前侧设有若干与卡销相匹配的限位孔,所述卡销前端上侧固定连接有限位块,所述挡板设有与限位块相匹配的限位槽,所述限位槽右端设有第一挡板,所述挡板设有位于卡销左端的卡槽,所述卡槽下端固定连接有第二挡板,所述下层储柜内部固定连接有若干分隔板。

采用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档案柜包括上层储柜和下层储柜,采用上层储柜和下层储柜构成整个档案柜的主体部分,下层储柜内主要对需要长期储存的档案进行保存,上层储柜主要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上层储柜的中心处固定连接有隔板,采用分隔板将上层储柜内部区域分隔开,形成两个等体积的空间,隔板左右两侧均设有若干与地面平行且等距分布的放置板,可以将文件放在放置板上进行保存;若干放置板均滑动装配有若干挡板,这样挡板将放置板分割呈不同大小的放置位置,便于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挡板前侧上端均为弧形,方便进行拿取档案;挡板初始状态下,由于卡销后端位于限位孔内,这样挡板无法在放置板上面移动,需要移动挡板时,可以通过拉环克服弹簧的弹力将卡销向外拉出,使卡销上固定连接的限位块移出限位槽内,这样卡销的后端也完全移出限位孔内,然后向左转动卡销至卡槽内,从而卡销便被卡住,此时便可以用手拨动挡板上侧,将挡板移动到档案旁,对档案进行分类保存;由于卡槽下端固定连接有第二挡板,这样第二挡板可以使限位块更加快捷的进入到卡槽内,方便操作;挡板移动到档案旁后,可以稍微用力向外拉动卡销,使限位块移出卡槽,然后向左转动卡销,使限位块进入到限位槽内,弹簧的复位弹力使滑板带动卡销向后移动,从而使卡销进入到限位孔内,对挡板移进行固定,这样能够使挡板与档案接触后,对挡板进行固定,防止档案倾斜而导致资料混乱等情况的发生;由于限位槽右端设有第一挡板,第一挡板可以使限位块更加快捷的进入到限位槽内,方便操作人员进行操作;下层储柜内部固定连接有若干分隔板,可以方便进行分类存放,增加实用性;本实用新型可以调节储存空间的大小,便于对不同类型的档案进行分类储存,同时能够使挡板与档案接触后,对挡板进行固定,防止档案倾斜而导致资料混乱等情况的发生。

进一步限定,所述上层储柜前侧转动连接有第一柜门,所述下层储柜前侧转动连接有第二柜门。这样的结构,可以采用第一柜门封闭上层储柜,第二柜门封闭下层储柜,对档案进行保护。

进一步限定,所述第一柜门设有把手,所述第二柜门设有暗把手。这样的结构,方便操作人员使用第一柜门和第二柜门。

进一步限定,所述档案柜底部四角均固定连接有支撑脚。这样的结构,可以使装置更加稳定。

进一步限定,所述支撑脚底部设有防滑垫。这样的结构,可以防止装置滑动。

本实用新型相比现有技术具有以下优点:

1、可以通过挡板与放置板滑动连接,来滑动挡板改变储存空间大小,通过卡销、弹簧和限位孔等结构固定挡板,使挡板与档案接触后,对挡板进行固定,防止档案倾斜而导致资料混乱等情况的发生。

2、档案柜包括上层储柜和下层储柜,采用上层储柜和下层储柜构成整个档案柜的主体部分,下层储柜内主要对需要长期储存的档案进行保存,上层储柜主要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增加实用性。

附图说明

本实用新型可以通过附图给出的非限定性实施例进一步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资产管理信息档案储存装置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一;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资产管理信息档案储存装置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二;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种资产管理信息档案储存装置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三;

图4为图3中a处的结构放大示意图;

主要元件符号说明如下:

档案柜1、上层储柜2、隔板21、放置板22、挡板23、下层储柜3、分隔板31、卡销4、滑槽41、滑板42、弹簧43、拉环44、限位孔45、限位块46、限位槽461、第一挡板462、卡槽47、第二挡板471、第一柜门5、把手51、第二柜门6、暗把手61、支撑脚7。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进一步说明。

如图1-4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资产管理信息档案储存装置,包括档案柜1,档案柜1包括上层储柜2和下层储柜3,上层储柜2的中心处固定连接有隔板21,隔板21左右两侧均设有若干与地面平行且等距分布的放置板22,若干放置板22均滑动装配有若干挡板23,若干挡板23前侧上端均为弧形,若干挡板23均设有锁止机构,锁止机构包括与挡板23前侧滑动连接的卡销4,挡板23设有滑槽41,卡销4位于滑槽41内部,滑槽41滑动连接有与卡销4固定连接的滑板42,卡销4套设有位于滑板42与滑槽41之间的弹簧43,卡销4前端贯穿挡板23固定连接有拉环44,放置板22前侧设有若干与卡销4相匹配的限位孔45,卡销4前端上侧固定连接有限位块46,挡板23设有与限位块46相匹配的限位槽461,限位槽461右端设有第一挡板462,挡板23设有位于卡销4左端的卡槽47,卡槽47下端固定连接有第二挡板471,下层储柜3内部固定连接有若干分隔板31。

采用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档案柜1包括上层储柜2和下层储柜3,采用上层储柜2和下层储柜3构成整个档案柜1的主体部分,下层储柜3内主要对需要长期储存的档案进行保存,上层储柜2主要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上层储柜2的中心处固定连接有隔板21,采用分隔板21将上层储柜2内部区域分隔开,形成两个等体积的空间,隔板21左右两侧均设有与地面平行且等距分布的放置板22,可以将文件放在放置板22上进行保存;若干放置板22均滑动装配有若干挡板23,这样挡板23将放置板22分割呈不同大小的放置位置,便于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挡板23前侧上端均为弧形,方便进行拿取档案;挡板23初始状态下,由于卡销4后端位于限位孔45内,这样挡板23无法在放置板22上面移动,需要移动挡板23时,可以通过拉环44克服弹簧43的弹力将卡销4向外拉出,使卡销4上固定连接的限位块46移出限位槽461内,这样卡销4的后端也完全移出限位孔45内,然后向左转动卡销4至卡槽47内,从而卡销4便被卡住,此时便可以用手拨动挡板23上侧,将挡板23移动到档案旁,对档案进行分类保存;由于卡槽47下端固定连接有第二挡板471,这样第二挡板471可以使限位块46更加快捷的进入到卡槽47内,方便操作;挡板23移动到档案旁后,可以稍微用力向外拉动卡销4,使限位块46移出卡槽47,然后向左转动卡销4,使限位块46进入到限位槽461内,弹簧43的复位弹力使滑板42带动卡销4向后移动,从而使卡销4进入到限位孔45内,对挡板23移进行固定,这样能够使挡板23与档案接触后,对挡板23进行固定,防止档案倾斜而导致资料混乱等情况的发生;由于限位槽461右端设有第一挡板462,第一挡板462可以使限位块46更加快捷的进入到限位槽461内,方便操作人员进行操作;下层储柜3内部固定连接有若干分隔板31,可以方便进行分类存放,增加实用性;本实用新型可以调节储存空间的大小,便于对不同类型的档案进行分类储存,同时能够使挡板与档案接触后,对挡板进行固定,防止档案倾斜而导致资料混乱等情况的发生。

优选上层储柜2前侧转动连接有第一柜门5,下层储柜3前侧转动连接有第二柜门6。这样的结构,可以采用第一柜门5封闭上层储柜2,第二柜门6封闭下层储柜3,对档案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使用其他对档案进行保护的结构。

优选第一柜门5设有把手51,第二柜门6设有暗把手61。这样的结构,方便操作人员使用第一柜门5和第二柜门6。实际上,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使用其他方便操作人员使用的结构。

优选档案柜1底部四角均固定连接有支撑脚7。这样的结构,可以使装置更加稳定。实际上,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使用其他使装置更加稳定的结构。

优选支撑脚7底部设有防滑垫。这样的结构,可以防止装置滑动。实际上,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使用其他防止装置滑动的结构。

上述实施例仅示例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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