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实用新型涉及学生课桌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带自动翻转功能的学生翻转课桌。
背景技术:2.学生课桌作为一种学生必备的学习用具应用学校和家庭中,目前主流的课桌有实木课桌、翻转课桌和升降课桌等,其中翻转课桌中有一种智能课桌,采用电脑显示器作为桌面,既可以当做学习课桌又可以当做学习电脑。
3.但是,翻转课桌往往需要手动进行翻转,这种翻转方式在对教室等有大量课桌的场景进行使用时,显得非常吃力,不仅费事费力,而且难以将翻转角度进行统一化。
4.因此,鉴于上述方案于实际制作及实施使用上的缺失之处,而加以修正、改良,同时本着求好的精神及理念,并由专业的知识、经验的辅助,以及在多方巧思、试验后,方创设出本实用新型,特再提供一种带自动翻转功能的学生翻转课桌,用于解决课桌手动翻转桌面费时费力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5.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带自动翻转功能的学生翻转课桌,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课桌桌面手动翻转费时费力的问题。
6.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一种带自动翻转功能的学生翻转课桌,包括电脑显示器、支撑架和翻转组件,所述翻转组件设置在支撑架上,所述电脑显示器设置在所述支撑架上,所述支撑架连接有桌腿,所述桌腿设置有两根,所述电脑显示器一端与所述一根桌腿转动连接,所述电脑显示器另一端与所述另一根桌腿转动连接,所述翻转组件与所述电脑显示器转动连接,所述支撑架包括主机架和底板,所述主机架上端设置有顶板,所述顶板可拆卸,所述主机架内设置有控制板,所述控制板上包含信号接收器与信号处理器,所述信号接收器与信号处理器电连接,所述翻转组件包括驱动装置,所述信号处理器与驱动装置电连接。
7.作为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所述支撑架上端设置有护臂,所述护臂上设置有文具槽。
8.作为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所述主机架一端与一根桌腿相连接,所述主机架另一端与另一根桌腿相连接,所述底板设置在支撑架最下端,两根所述桌腿的底端均与所述底板相连接。
9.作为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所述电脑显示器两端各设置有转轴,所述转轴与电脑显示器相连接,所述翻转组件与转轴传动连接。
10.作为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所述翻转组件设置在所述桌腿上,所述翻转组件包括第一齿轮、第二齿轮和驱动装置,所述第一齿轮与所述第二齿轮相啮合,所述驱动装置与所述第二齿轮相连接,所述第一齿轮与转轴相卡接。
11.作为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所述两根桌腿规格相同,所述桌腿沿竖直方向设置,所
述主机架沿水平设置,所述底板沿水平面设置,所述桌腿与主机架互相垂直,所述桌腿与底板互相垂直。
12.作为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所述护臂呈“u”状倾斜向上设置,所述“u”状护臂开口朝向使用方向,所述护臂向外探出,当所述电脑显示器平置时,所述护臂环绕在所述电脑显示器后侧。
13.作为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所述底板处设置有万向轮,所述万向轮设置有至少三个,所述万向轮方向可随意转动调节。
14.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5.1、通过智能手机app或设备遥控器来控制屏幕的翻转,省时省力。
16.2、翻转角度可设定,翻转至制定角度自动停止,因此翻转角度更精确,实用性更强。
17.3、一个控制器可以控制多个翻转课桌的翻转机构,达到多台设备同步驱动,倾斜角度调节同步功能,翻转的角度也是统一的,比手动翻转的效果更好,极大地提高了翻转效率与质量。
18.4、失电状态下可以对桌面进行手动进行翻转,具有自动翻转与手动翻转两种翻转方式,适用于更多应用场景。
附图说明
19.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20.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21.图2为桌腿剖面图;
22.图3为翻转组件结构示意图;
23.图4为控制板示意图;
24.图5为本实用新型电连接图。
25.图中,1-电脑显示器;2-翻转组件;21-第一齿轮;22-第二齿轮;23-驱动装置;3-护臂;4-文具槽;5-支撑架;51-主机架;52-桌腿;53-底板;6-转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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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轮;8-顶板;9-控制板;91-信号接收器;92-信号处理器。
具体实施方式
26.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27.需要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有方向性指示(诸如上、下、左、右、前、后
……
)仅用于解释在某一特定姿态(如附图所示)下各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运动情况等,如果该特定姿态发生改变时,则该方向性指示也相应地随之改变。
28.另外,在本实用新型中涉及“第一”、“第二”等的描述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
为指示或暗示其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至少一个该特征。
29.在实施例的描述中,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设置”、“连接”等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介媒体相连,还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30.如图1~图5所示的一种带自动翻转功能的学生翻转课桌,包括电脑显示器 1、支撑架5和翻转组件2,翻转组件2设置在支撑架5上,电脑显示器1设置在支撑架5上,支撑架5连接有桌腿52,桌腿52设置有两根,电脑显示器1一端与一根桌腿52转动连接,电脑显示器1另一端与另一根桌腿52转动连接,翻转组件2与电脑显示器1转动连接,支撑架5包括主机架51和底板53,主机架51上端设置有顶板8,顶板8可拆卸,主机架51内设置有控制板9,控制板 9上包含信号接收器91与信号处理器92,信号接收器91与信号处理器92电连接,所述翻转组件包括驱动装置,信号处理器92与驱动装置23电连接。顶板8 用于保护主机与控制板9,并起到限位作用,控制板9负责接收外部传来的信号和控制驱动装置23工作状态,信号接收器91负责接收外部信号,信号处理器 92负责处理信号并对驱动装置23发出相应指令。翻转组件2提供动力,带动电脑显示器1进行转动,实现自动翻转功能。
31.支撑架上端设置有护臂3,起到保护电脑显示器1的作用,护臂3上设置有文具槽4,可以放置学习文具。
32.主机架51一端与一根桌腿52相连接,主机架51另一端与另一根桌腿52 相连接,底板53设置在支撑架5最下端,两根桌腿52的底端均与底板53相连接,主机架51主要用来存放电脑的主机。
33.电脑显示器1两端各设置有转轴6,转轴6与电脑显示器1相连接,翻转组件2与转轴6传动连接。
34.翻转组件2设置在桌腿52上,翻转组件2包括第一齿轮21、第二齿轮22 和驱动装置23,第一齿轮21与第二齿轮22相啮合,驱动装置23与第二齿轮 22相连接,第一齿轮21与转轴6相卡接。驱动装置23转动带动第二齿轮22转动,第二齿轮22带动与其啮合的第一齿轮21转动,实现翻转组件2的动力传递。
35.两根桌腿52规格相同,桌腿52沿竖直方向设置,主机架51沿水平设置,底板53沿水平面设置,桌腿52与主机架51互相垂直,桌腿52与底板53互相垂直。
36.护臂3呈“u”状倾斜向上设置,“u”状护臂3开口朝向使用方向,此处使用方向即为用户所坐的方向,护臂3向外探出,当电脑显示器1平置时,护臂3环绕在电脑显示器1后侧,护臂3起到保护电脑显示器1的作用。
37.底板53处设置有万向轮7,万向轮7设置有至少三个,保证了课桌整体的稳定性,万向轮7方向可随意转动调节,课桌移动更方便。
38.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是这样实现的:本自动翻转功能的学生翻转课桌在使用时,可以采用专用遥控器或者智能手机来操作,首先将专用遥控器或者智能手机与本课桌配对,配对成功后,即可使用智能手机通过手机app、wifi或者蓝牙连接给设备发出控制信号,或是使用专用遥控器对其进行控制。控制信号发出后,控制板9上的信号接收器91感受到信号并将其传至信号处理器92,信号处理器92接收到指令后作出相应的反馈指令传至驱
动装置23,驱动装置23 带动第二齿轮22进行转动,进一步带动第一齿轮21进行转动,第一齿轮21与电脑显示器1相连接,所以电脑显示器1按照设定的角度进行转动,自动翻转功能实现。当电脑显示器1翻转到了设定角度后,控制板9控制步进电机停止并锁定,达到调节角度的作用。在锁定的时候,当桌面旋转角度超过一定扭矩可以自动进行解锁并仍可以继续进行翻转,翻转结束后会再次自锁,因此失电状态或者某些特殊情况下,本方案仍可以手动对桌面进行翻转或角度调节。并且本设备遥控器或者智能手机app可以一次性驱动多台设备,达到多台设备同步驱动,倾斜角度调节同步功能,使用简单快捷且效果好。
39.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40.通过智能手机app或设备遥控器来控制屏幕的翻转,省时省力。
41.翻转角度可设定,翻转至制定角度自动停止,因此翻转角度更精确,实用性更强。
42.一个控制器可以控制多个翻转课桌的翻转机构,达到多台设备同步驱动,倾斜角度调节同步功能,翻转的角度也是统一的,比手动翻转的效果更好,极大地提高了翻转效率与质量。
43.失电状态下可以对桌面进行手动进行翻转,具有自动翻转与手动翻转两种翻转方式,适用于更多应用场景。
44.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另外,各个实施例之间的技术方案可以相互结合,但是必须是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基础;当技术方案的结合出现相互矛盾或无法实现时应当认为这种技术方案的结合不存在,也不在本实用新型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