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锚桩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移动式锚桩。
背景技术:
目前,在户外作业的轨行式起重机,因为没有移动式地锚 , 在工作中经常出现被 风刮走或溜走的现象,然后高速撞击端部止挡 , 造成脱轨或倾覆等重大事故,给社会带来 了极大损失。并且严重威胁着人身、货件、设备的安全。很多货场在同一运行轨道上运行多 台起重机,其中有的起重机工作完毕后,司机本应离开岗位,但是由于完成工作的起重机和 固定式地锚之间还有正在工作的起重机,所以无法挂固定式地锚,司机只能在岗位等待。
另外,申请号为 201210367696.2,名称是《防翻缓冲地锚》的发明专利申请,虽然其 具有很好的防翻和制动效果,但是,其仅能在轨道端部对起重机进行制动;当起重机需要在 工作中进行制动时,该防翻缓冲地锚则无能为力。
目前,市面上急需一种既能紧急制动,又能作为地锚制动的制动装置。其不足处在于:1)上述装置属于重力式地锚,各组件多且重量大,在组装及拆卸过程费时费力。2)上述装置在需要微动调节位置时,移动不方便,需要叉车将其移动,移动费时且操作麻烦。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移动式锚桩,移动方便无需拆卸组装,装置在需要微动调节时,调节位置省时快捷。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移动式锚桩,包括底座、设置在底座上的配重块、设置在底座上的挂孔和设置在底座下的升降行走机构,所述升降行走机构包括设置在底座下的若干个伸缩气缸和设置在伸缩气缸下的万向自锁滚轮,所述配重块上设有与伸缩气缸连接的电动压缩机,所述配重块上设有与电动压缩机连接的锂电池,所述配重块下设有铰接的螺杆,所述底座上设有铰接的摇臂。
所述螺杆下端设有钻头。
所述配重块采用水泥制件。
所述伸缩气缸均布在底座下。
所述配重块上设有水泥块,所述水泥块上设有与定位杆相匹配的通孔。
所述配重块下设有供螺杆进入的凹槽。
所述凹槽内设有用于吸附螺杆的磁铁。
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启动电动压缩机,所述伸缩气缸连接有压力传感器,伸缩气缸将配重块升起,将凹槽内的螺杆搬下,螺杆处于垂直状态,配重块上设有定位销,用于防止螺杆弯折,此时通过调节伸缩气缸的压力,使配重块缓缓水平向下移动,转动摇臂带动螺杆转动,螺杆转动拧入地下;从而使螺杆旋转进入土壤,将锚桩上的一个挂孔与牵引线连接,起到固定索具的作用;在使用完毕后,逆时针旋转底座,将螺杆拧出;使用万向自锁滚轮便于微动调节配重块的位置,所述配重块上设有水泥块,所述水泥块上设有与定位杆相匹配的通孔,用于调节配重块的质量。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一
如图1所示:一种移动式锚桩,包括底座1、设置在底座1上的配重块2、设置在底座上的挂孔12和设置在底座下的升降行走机构,所述升降行走机构包括设置在底座下的若干个伸缩气缸3和设置在伸缩气缸下的万向自锁滚轮4,所述配重块上设有与伸缩气缸连接的电动压缩机7,所述配重块上设有与电动压缩机连接的锂电池6,所述配重块下设有铰接的螺杆9,所述底座上设有铰接的摇臂11。
所述配重块采用水泥制件。
所述配重块上设有水泥块,所述水泥块上设有与定位杆相匹配的通孔。
所述配重块下设有供螺杆进入的凹槽8。
所述凹槽内设有用于吸附螺杆的磁铁5。
所述伸缩气缸连接有压力传感器10。
实施例二
如图1所示:一种移动式锚桩,包括底座1、设置在底座1上的配重块2、设置在底座上的挂孔12和设置在底座下的升降行走机构,所述升降行走机构包括设置在底座下的若干个伸缩气缸3和设置在伸缩气缸下的万向自锁滚轮4,所述配重块上设有与伸缩气缸连接的电动压缩机7,所述配重块上设有与电动压缩机连接的锂电池6,所述配重块下设有铰接的螺杆9,所述底座上设有铰接的摇臂11。
所述螺杆下端设有钻头。
所述配重块采用水泥制件。
所述伸缩气缸均布在底座下。
所述配重块上设有水泥块,所述水泥块上设有与定位杆相匹配的通孔。
所述配重块下设有供螺杆进入的凹槽8。
所述凹槽内设有用于吸附螺杆的磁铁5。
实施例三
如图1所示:一种移动式锚桩,包括底座1、设置在底座1上的配重块2、设置在底座上的挂孔12和设置在底座下的升降行走机构,所述升降行走机构包括设置在底座下的若干个伸缩气缸3和设置在伸缩气缸下的万向自锁滚轮4,所述配重块上设有与伸缩气缸连接的电动压缩机7,所述配重块上设有与电动压缩机连接的锂电池6,所述配重块下设有铰接的螺杆9,所述底座上设有铰接的摇臂11。
所述螺杆下端设有钻头。
所述配重块采用水泥制件。
所述伸缩气缸均布在底座下。
所述配重块上设有水泥块,所述水泥块上设有与定位杆相匹配的通孔。
所述配重块下设有供螺杆进入的凹槽8。
所述凹槽内设有用于吸附螺杆的磁铁5。
所述伸缩气缸连接有压力传感器10。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做的其他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只要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