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速公路用压实度检测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707596阅读:25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高速公路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高速公路用压实度检测装置。



背景技术:

压实度又称夯实度,是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施工质量检测的关键指标之一,表征现场压实后的密度状况,压实度越高,密实度越大,材料整体性能越好。因此,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施工中,碾压工艺成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关键工序。提高高速公路路基材料结构的压实度,对高速公路路基强度和稳定性有显著提高,也能使道路的使用寿命明显增长。由此看来,高速公路路基的压实度的精准检测尤为重要。但是现有的检测工具得到的检测结果均存在检测精度低的缺陷,而且现有的检测工具灵敏度低,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以上现有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高速公路用压实度检测装置,由推杆和电机部分组成的电动推杆结构,带动圆压板对待测样本施加一定的下压距离,待测样本的压实度越高,在此下压距离下产生的破碎情况越差,其压迫弹性筒变形程度越小,从而使得透明气罐内气压增加量越小,亦即气压表的增加量越小。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在于: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高速公路用压实度检测装置,包括气压表、透明气罐、连接管、气腔、弹性筒、待测样本、圆压板、基体桶、密封块、滑动管道、推杆和电机部分,所述基体桶内设置有所述弹性筒,所述弹性筒内放置所述待测样本,所述圆压板设置在所述弹性筒内且其与所述待测样本相连,所述推杆的两端固定连接有所述圆压板和所述电机部分,所述滑动管道的下端固定连接在所述基体桶上端且其与所述弹性筒同心,所述电机部分安装在所述滑动管道的上端,所述密封块安装在所述滑动管道内且其与所述圆压板固定相连,所述基体桶通过所述连接管与所述透明气罐相连,所述气压表安装在所述透明气罐的上端。

进一步地,所述透明气罐采用高强度玻璃制成。

进一步地,所述密封块呈圆柱状,且其采用橡胶制成。

进一步地,所述弹性筒采用橡胶制成。

进一步地,所述推杆和所述电机部分不仅机械性相连而且电性相连。

本实用新型由于采用了上述技术,使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体的积极有益效果为:

1、本实用新型由推杆和电机部分组成的电动推杆结构,带动圆压板对待测样本施加一定的下压距离,待测样本的压实度越高,在此下压距离下产生的破碎情况越差,其压迫弹性筒变形程度越小,从而使得透明气罐内气压增加量越小,亦即气压表的增加量越小。

2、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便于制造。

3、本实用新型便于使用,检测结果较为准确,方便快捷。

4、本实用新型安全可靠,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5、本实用新型产品性能好,使用寿命长。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气压表,2-透明气罐,3-连接管,4-气腔,5-弹性筒,6-待测样本,7-圆压板,8-基体桶,9-密封块,10-滑动管道,11-推杆,12-电机部分。

具体实施方式

为能清楚说明本方案的技术特点,下面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并结合其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阐述。下文的公开提供了许多不同的实施例或例子用来实现本实用新型的不同结构。为了简化本实用新型的公开,下文中对特定例子的部件和设置进行描述。此外,本实用新型可以在不同例子中重复参考数字和/或字母。这种重复是为了简化和清楚的目的,其本身不指示所讨论各种实施例和/或设置之间的关系。应当注意,在附图中所图示的部件不一定按比例绘制。本实用新型省略了对公知组件和处理技术及工艺的描述以避免不必要地限制本实用新型。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高速公路用压实度检测装置,包括气压表1、透明气罐2、连接管3、气腔4、弹性筒5、待测样本6、圆压板7、基体桶8、密封块9、滑动管道10、推杆11和电机部分12,基体桶8内设置有弹性筒5,弹性筒5内放置待测样本6,圆压板7设置在弹性筒5内且其与待测样本6相连,推杆11的两端固定连接有圆压板7和电机部分12,滑动管道10的下端固定连接在基体桶8上端且其与弹性筒5同心,电机部分12安装在滑动管道10的上端,密封块9安装在滑动管道10内且其与圆压板7固定相连,基体桶8通过连接管3与透明气罐2相连,气压表1安装在透明气罐2的上端。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设置为:透明气罐2采用高强度玻璃制成。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设置为:密封块9呈圆柱状,且其采用橡胶制成。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设置为:弹性筒5采用橡胶制成。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设置为:推杆11和电机部分12不仅机械性相连而且电性相连。

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方案,由推杆11和电机部分12组成的电动推杆结构,带动圆压板7对待测样本6施加一定的下压距离,待测样本6的压实度越高,在此下压距离下产生的破碎情况越差,其压迫弹性筒5变形程度越小,从而使得透明气罐2内气压增加量越小,亦即气压表1的增加量越小。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实用新型申请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专利涵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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