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施工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综合管廊变形缝防水结构。
背景技术: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地下综合管廊越来越多的被使用。地下综合管廊在伸缩缝处容易渗水,这会对管廊内管线造成影响,影响综合管廊的使用。
综合管廊变形缝防水结构可采用外贴式止水带,但是外贴式止水带安装时容易变形,造成无法与混凝土紧密地结合,而且止水带的连接极易出现粘结不牢的现象,无法有效防止变形缝处产生渗水现象。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综合管廊变形缝防水结构,能够有效防止变形缝处产生渗水现象。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综合管廊变形缝防水结构,包括变形缝,所述变形缝内部填充有衬垫板,所述变形缝的一端依次设置有覆盖所述变形缝的外贴式止水带和第一防水卷材,所述变形缝的另一端连接有引水槽,所述变形缝的中部设置有中埋式止水带。
所述引水槽的槽宽大于所述变形缝的缝宽。
所述第一防水卷材上形成有上凹部,所述上凹部内设置有泡沫棒。
所述泡沫棒的直径为45~55mm。
所述第一防水卷材的外部依次设置有第二防水卷材和混凝土层,所述第二防水卷材上也形成有所述上凹部。
所述第一防水卷材和所述第二防水卷材之间设置有塑料隔离纸。
所述外贴式止水带和第一防水卷材之间设置有防水涂料层。
所述变形缝内部的衬垫板两端均设有密封膏。
所述衬垫板采用泡沫塑料板。
所述引水槽采用不锈钢引水槽
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的合管廊变形缝防水结构,通过中埋式橡胶止水带、外贴式止水带和引水槽综合设计,能够有效防止变形缝处产生渗水现象;结构简单,节能环保,便于布置安装。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变形缝防水结构一实施方式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变形缝防水结构另一实施方式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顶板,2、边墙,3、变形缝,4、衬垫板,5、密封膏,6、外贴式止水带,7、第一防水卷材,71、上凹部,8、泡沫棒,9、引水槽,10、中埋式止水带,11、第二防水卷材,12、混凝土层,13、塑料隔离纸。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以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并能予以实施,但所举实施例不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
如图1-图2所示,本实施例公开了一种综合管廊变形缝防水结构,包括变形缝3,变形缝3内部填充有衬垫板4,以对变形缝3起到支撑保护作用,防止变形缝3发生形变,变形缝3的一端依次设置有覆盖变形缝3的外贴式止水带6和第一防水卷材7,变形缝3的另一端的连接有引水槽9,以保证在变形缝3处渗水时,能够及时将水疏导排出,避免渗水直接从管廊顶滴下,从而有效保护管廊内管线;变形缝3的中部设置有中埋式止水带10。
其中,图1为管廊顶板的变形缝防水结构,变形缝3设置于顶板1上;图2为边墙变形缝防水结构,变形缝设置于边墙2上。引水槽9和变形缝3所在的顶板1或边墙2之间可通过铆钉相连接。
在其中一个实施方式中,引水槽9的槽宽大于变形缝3的缝宽,以增大水流引导面积,加速水流疏导。
在其中一个实施方式中,第一防水卷材7上形成有上凹部71,以预留变形量,防止拉裂;上凹部71内设置有泡沫棒,上凹部71的形状和泡沫棒8相适应。
在其中一个实施方式中,泡沫棒8的直径为45~55mm,以保证上凹部71能够保持足够的预留变形量。
在其中一个实施方式中,第一防水卷材7的外部依次设置有第二防水卷材11和混凝土层12,第二防水卷材11上也形成有上凹部71。
混凝土层12的厚度为70mm。
在其中一个实施方式中,第一防水卷材7和第二防水卷材11之间设置有塑料隔离纸13,以起到隔离作用。
在其中一个实施方式中,外贴式止水带6和第一防水卷材7之间设置有防水涂料层。
在其中一个实施方式中,防水涂料层和外贴式止水带6之间也设置有塑料隔离纸13。
在其中一个实施方式中,变形缝3内部的衬垫板4两端均设有密封膏5,以密封变形缝3两端的缝口。
在其中一个实施方式中,衬垫板4采用泡沫塑料板。中埋式橡胶止水带10采用橡胶止水带。
在其中一个实施方式中,引水槽9采用不锈钢引水槽,不易发生腐蚀,结构刚度好。可在顶板1或边墙2的混凝土浇筑前预留槽口,待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在槽口处安装上述不锈钢引水槽。引水槽9可固定在综合管廊顶板1或边墙2内部,以避免了引水槽9凸出管廊顶板1或边墙2,保证布置美观度。
本实施例的综合管廊变形缝防水结构,通过中埋式橡胶止水带10、外贴式止水带6和引水槽9的综合设计,能够有效防止变形缝处产生渗水现象,中埋式橡胶止水带10和外贴式止水带6主要起到防水和阻水作用,引水槽9可将中埋式橡胶止水带10和外贴式止水带6无法阻止的渗水及时疏导排出,从而保证变形缝内不残留渗水,避免渗水对管廊内管线造成影响;结构简单,节能环保,便于布置安装。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是为充分说明本实用新型而所举的较佳的实施例,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限于此。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基础上所作的等同替代或变换,均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