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道路交通用的安全路锥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113541发布日期:2018-11-30 20:07阅读:418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城市交通方面领域,主要涉及到一种道路交通用的安全路锥。



背景技术:

近年来时代的飞速发展,社会生活水平逐步提升,对应的城市交通也变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在城市道路设施方面,安全路锥属于相对较为普遍的道路设施,在以往的安全路锥通常是通过金属或者水泥结构进行塑制的固定结构,虽然可以达到对车辆的行驶限制和定位停车等作用,但是由于以往的安全路锥的材质和结构问题,在车辆停车时容易出现不同程度上的碰撞和擦磕,导致车辆的损坏,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城市交通的安全隐患。

因此,提供一种道路交通用的安全路锥,通过对安全路锥的结构进行改进,在安全路锥正下方设置底盘,然后通过可恢复的旋转结构连接,能够使车辆在发生擦碰时产生旋转,减少安全路锥对车辆表面的摩擦损害,有效的减少财产损失,同时通过旋转力进行卸力处理,能够有效的减少车辆与路锥摩擦碰撞时所产生的力,减少碰撞冲击,提高安全效率,就成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亟需解决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道路交通用的安全路锥,通过对安全路锥的结构进行改进,在安全路锥正下方设置底盘,然后通过可恢复的旋转结构连接,能够使车辆在发生擦碰时产生旋转,减少安全路锥对车辆表面的摩擦损害,有效的减少财产损失,同时通过旋转力进行卸力处理,能够有效的减少车辆与路锥摩擦碰撞时所产生的力,减少碰撞冲击,提高安全效率。

为解决背景技术中所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道路交通用的安全路锥,包括路锥本体和底盘,所述的路锥本体设置在底盘的上表面,所述的路锥本体设为锥形体结构,路锥本体的中心贯穿设有旋转轴,所述的路锥本体通过旋转轴与底盘中心的旋转槽连接,旋转轴与旋转槽之间均匀的设有多组滑珠,所述的路锥本体一侧的底表面与底盘之间设有旋转归位的缓冲装置。

优选地,所述的缓冲装置包括缓冲块和缓冲槽,所述的缓冲块一端固定在路锥本体一侧的底表面上,缓冲槽设置在地盘与缓冲块相对应的位置,缓冲块另一端嵌入到底盘上的缓冲槽内,所述的缓冲块的两侧与缓冲槽内壁之间均通过缓冲恢复弹簧连接。

优选地,所述的底盘的边沿设有橡胶材质的防护环,所述的防护环内侧壁设为向内凹陷的弧形结构。

优选地,所述的路锥本体的侧壁上设有两个缓冲套环,所述的缓冲套环设为可拆卸的塑胶缓冲套环。

优选地,所述的缓冲套环还可以设为三个、三个以上的任意一种数值。

优选地,所述的缓冲套环的侧壁设为向外凸起圆滑的弧状结构。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通过可恢复的旋转结构连接,能够使车辆在发生擦碰时产生旋转,减少安全路锥对车辆表面的摩擦损害,有效的减少财产损失。

2)、同时通过旋转力进行卸力处理,能够有效的减少车辆与路锥摩擦碰撞时所产生的力,减少碰撞冲击,提高安全效率。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申请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中记载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道路交通用的安全路锥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道路交通用的安全路锥的侧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种道路交通用的安全路锥的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介绍。

请参考图1、图2、图3,一种道路交通用的安全路锥,包括路锥本体2和底盘1,所述的路锥本体2设置在底盘1的上表面,所述的路锥本体2设为锥形体结构,路锥本体2的中心贯穿设有旋转轴7,所述的路锥本体2通过旋转轴7与底盘1中心的旋转槽8连接,旋转轴7与旋转槽8之间均匀的设有多组滑珠9,所述的路锥本体2一侧的底表面与底盘1之间设有旋转归位的缓冲装置。

本实施例中,所述的缓冲装置包括缓冲块6和缓冲槽5,所述的缓冲块6一端固定在路锥本体2一侧的底表面上,缓冲槽5设置在地盘1与缓冲块6相对应的位置,缓冲块6另一端嵌入到底盘1上的缓冲槽5内,所述的缓冲块6的两侧与缓冲槽5内壁之间均通过缓冲恢复弹簧10连接。

本实施例中,所述的底盘1的边沿设有橡胶材质的防护环4,所述的防护环4内侧壁设为向内凹陷的弧形结构。

本实施例中,所述的路锥本体2的侧壁上设有两个缓冲套环3,所述的缓冲套环3设为可拆卸的塑胶缓冲套环3。

本实施例中,所述的缓冲套环3还可以设为三个、三个以上的任意一种数值。

本实施例中,所述的缓冲套环3的侧壁设为向外凸起圆滑的弧状结构。

以上只通过说明的方式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某些示范性实施例,毋庸置疑,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可以用各种不同的方式对所描述的实施例进行修正。因此,上述描述在本质上是说明性的,不应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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