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叠放式钥匙板锁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350686阅读:261来源:国知局
一种叠放式钥匙板锁器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一种锁器,特别涉及一种叠放式钥匙板锁器。



背景技术:

钥匙是人们生活中的一种常用的开锁工具,制作钥匙的材料主要以铜、锌、铝、铁和其它金属;现有的钥匙板固定不方便,也没有配置锁器,现有的钥匙板打开机械门也不方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主要是解决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提供一种通过压柱可以锁住第一锁板与第二锁板,第一锁板与第二锁板起到锁的作用,操作杆通过压柱可以控制压块旋转,从而可以使锁板固定在第二锁块上,起到固定锁板的作用的叠放式钥匙板锁器。

本发明的上述技术问题主要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得以解决的:

一种叠放式钥匙板锁器,包括锁体,锁体的上部设有第一锁块,锁体的下部设有第二锁块,锁体的正面设有压块,压块布置在第一锁块与第二锁块之间,第一锁块插接有压柱,压柱为圆柱形形状,压柱的上端设有操作杆,操作杆与压柱呈垂直布置,压柱的端部设有连接柱,操作杆穿过连接柱的侧壁,操作杆与连接柱通过螺纹连接,压块上设有倾斜面,压块的背面设有加强块,加强块与压块为一体结构,第二锁块上设有第二锁板,第二锁板上设有第一锁板,第一锁板与第二锁板的形状大小相同,压块压在第一锁板上,压块通过锁销与第二锁块固定连接,第二锁块的底部设有锁销,锁销使第二锁板固定在第二锁块上。

进一步地,所述操作杆的两端设有限位柱。

进一步地,所述限位柱与操作杆为一体结构。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锁块与锁体为一体结构。

进一步地,所述第二锁块与锁体为一体结构。

进一步地,所述锁体设有开槽。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的叠放式钥匙板锁器,由于锁体的下部设有第二锁块,锁体的正面设有压块,压块布置在第一锁块与第二锁块之间,第一锁块插接有压柱,压柱为圆柱形形状,压柱的上端设有操作杆,操作杆与压柱呈垂直布置,压柱的端部设有连接柱,操作杆穿过连接柱的侧壁,操作杆与连接柱通过螺纹连接,压块上设有倾斜面,压块的背面设有加强块,加强块与压块为一体结构,第二锁块上设有第二锁板,第二锁板上设有第一锁板,第一锁板与第二锁板的形状大小相同,压块压在第一锁板上,压块通过锁销与第二锁块固定连接,第二锁块的底部设有锁销,锁销使第二锁板固定在第二锁块上,所以通过压柱可以锁住第一锁板与第二锁板,第一锁板与第二锁板起到锁的作用,操作杆通过压柱可以控制压块旋转,从而可以使锁板固定在第二锁块上,起到固定锁板的作用。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叠放式钥匙板锁器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叠放式钥匙板锁器的部件分解图;

图3为图2中A区域的细节放大图;

图4为图2中B区域的细节放大图;

图5为图2中C区域的细节放大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如图1至图5所示,一种叠放式钥匙板锁器,包括锁体1,锁体1的上部设有第一锁块2,锁体1的下部设有第二锁块3,锁体1的正面设有压块4,压块4布置在第一锁块2与第二锁块3之间,第一锁块2插接有压柱5,压柱5为圆柱形形状,压柱5的上端设有操作杆6,操作杆6与压柱5呈垂直布置,压柱5的端部设有连接柱7,操作杆6穿过连接柱7的侧壁,操作杆6与连接柱7通过螺纹连接,压块4上设有倾斜面12,压块4的背面设有加强块13,加强块13与压块4为一体结构,第二锁块3上设有第二锁板10,第二锁板10上设有第一锁板9,第一锁板9与第二锁板10的形状大小相同,压块4压在第一锁板9上,压块4通过锁销14与第二锁块3固定连接,第二锁块3的底部设有锁销11,锁销11使第二锁板10固定在第二锁块3上;操作杆6的两端设有限位柱8,限位柱8与操作杆6为一体结构,第一锁块2与锁体1为一体结构,第二锁块3与锁体1为一体结构,锁体1设有开槽15。

本发明叠放式钥匙板锁器,通过压柱5可以锁住第一锁板9与第二锁板10,第一锁板9与第二锁板10起到锁的作用,操作杆6通过压柱5可以控制压块4旋转,从而可以使锁板固定在第二锁块3上,起到固定锁板的作用。

其中,操作杆6的两端设有限位柱8,限位柱8与操作杆6为一体结构,所以方便使用者握住操作杆6,方便操作。

其中,第一锁块2与锁体1为一体结构,所以连接牢固度大大提高。

其中,第二锁块3与锁体1为一体结构,所以连接牢固度大大提高。

其中,锁体1设有开槽15,所以节省了锁体1的材料。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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