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具体涉及一种弹性垫圈切割机构。
背景技术:
弹性垫圈广泛应用于各种连接密封场合,利用其良好的形变起到保障密封的作用。由于使用过程中其一直处于形变状态,时间一久,很容易因老化等原因出现弹力变小或者消失的现象,导致密封效果变差,不能达到密封要求,此时就需要及时更换新的弹性垫圈。受限于其材料特性,弹性垫圈长期保存易因自然老化而导致质量受损,而当发现弹性垫圈出现问题后,实时购买又存在诸多不便,故现阶段在需要更换弹性垫圈的场合,一般通过现场人工制作的方法解决之。现有的制作方法一般先根据尺寸在胶板上画出弹性垫圈形状,再利用剪刀、刀片等工具进行裁切,费时费力,且所制得的弹性垫圈质量不高,影响密封效果。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针对上述问题,提供一种弹性垫圈切割机构。
所述弹性垫圈切割机构,包括压盘、铰接轴和切割单元,所述压盘为一端开口、内部中空的圆柱状结构,与开口端相对的压盘端部开有与压盘同轴的贯通圆孔,铰接轴穿于该圆孔中,铰接轴上设置有能将压盘开有贯通圆孔的端部限位其中的限位挡环;
所述切割单元包括切割架、切割杆和切刀,位于压盘中空腔内的限位挡环上垂直于压盘轴线设置有切割架,切割架上设置有与压盘轴线平行的切割杆,切割杆端部设置有切刀,切刀位于压盘开口端之外。
进一步的,所述位于压盘中空腔外的限位挡环上设置有手柄。
进一步的,所述压盘开口端部处沿垂直于压盘轴线方向双向延伸形成增厚垫。
本发明所述弹性垫圈切割机构制作弹性垫圈时,将压盘置于弹性胶板上,压盘开口端朝向弹性胶板,向压盘施加朝向弹性胶板的力,压盘开口端将弹性胶板紧压,此时,切刀已刺穿弹性胶板,位于其内,转动铰接轴,与铰接轴固定连接的切割单元便开始进行弹性垫圈切割工作,转动一周后,切割工作即完成。切割过程中,压盘开口端始终紧压弹性胶板,保证了弹性胶板的位置相对固定,弹性胶板不会产生偏移,从而保证了弹性垫圈切口齐整,提高了切割质量,进而保证了弹性垫圈的密封性能。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所述弹性垫圈切割机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压盘、2.铰接轴、3.限位挡环、4.切割架、5.切割杆、6.切刀、7.手柄、8.增厚垫。
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发明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发明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 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等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说明,“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通过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发明中的具体含义。
下面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发明。
本发明所述弹性垫圈切割机构,如图1所示,包括压盘、铰接轴和切割单元,所述压盘为一端开口、内部中空的圆柱状结构,与开口端相对的压盘端部开有与压盘同轴的贯通圆孔,铰接轴穿于该圆孔中,铰接轴上设置有能将压盘开有贯通圆孔的端部限位其中的限位挡环;
所述切割单元包括切割架、切割杆和切刀,位于压盘中空腔内的限位挡环上垂直于压盘轴线设置有切割架,切割架上设置有与压盘轴线平行的切割杆,切割杆端部设置有切刀,切刀位于压盘开口端之外。
本弹性垫圈切割机构制作弹性垫圈时,将压盘置于弹性胶板上,压盘开口端朝向弹性胶板,向压盘施加朝向弹性胶板的力,压盘开口端将弹性胶板紧压,此时,切刀已刺穿弹性胶板,位于其内,转动铰接轴,与铰接轴固定连接的切割单元便开始进行弹性垫圈切割工作,转动一周后,切割工作即完成。切割过程中,压盘开口端始终紧压弹性胶板,保证了弹性胶板的位置相对固定,弹性胶板不会产生偏移,从而保证了弹性垫圈切口齐整,提高了切割质量,进而保证了弹性垫圈的密封性能。
本弹性垫圈切割机构,所述位于压盘中空腔外的限位挡环上设置有手柄,方便转动铰接轴。
本弹性垫圈切割机构,所述压盘开口端部处沿垂直于压盘轴线方向双向延伸形成增厚垫,增大压盘开口端紧压弹性胶板的面积。
以上对本发明的部分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发明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发明申请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发明的专利涵盖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