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盗档案存放密码柜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91793阅读:591来源:国知局
一种防盗档案存放密码柜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档案存放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防盗档案存放密码柜。



背景技术:

为了保证档案的真实性与系统性,需要将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在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档案分类后放入档案柜存放。而对于机密性较高的档案则需要单独放置,以确保不被盗取。目前使用机密档案柜仅是采用密码锁或指纹锁,很容易被盗窃分子破解,并且缺少对作案时间的掌握,无法进行针对性布控防盗。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防盗档案存放密码柜,安全性高,必须在预约时间、密码输入两种条件均满足时才可将柜门打开。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如下技术方案实现的,提供一种防盗档案存放密码柜,包括柜体和至少两道安装有电子密码锁的柜门,所述电子密码锁的控制电路与密码输入模块之间通过中央处理单元连接,所述中央处理单元还电连接有预约定时模块,所述预约定时模块包括计时模块和与所述计时模块电连接的时间输入模块。通过时间输入模块对计时模块进行时间设定及修改,计时模块到达设定时间时,将信号传至中央处理单元,中央处理单元得到一个开锁条件,此时如果接收到正确的密码 ,则开锁的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则中央处理单元控制电子密码锁的控制电路连通,密码锁开启。

作为优化,所述柜体内设置有碎纸机,所述碎纸机的开关为声控开关,如果盗窃分子对柜体进行破坏时,产生的声音会启动碎纸机工作,将放于碎纸机上的档案自动销毁,从而避免机密外泄。

作为优化,所述柜门数量为两道,自外往里为第一道柜门、第二道柜门,第一道柜门开启端设有与中央处理单元电连接的接近传感器,通过设置两道柜门,使得本密码柜的安全性更高,中央处理单元检测到接近传感器状态发生变化时,判断此变化是否为经过正确密码输入后所产生。

作为优化,所述第二道柜门外侧面上固定有朝向第一道柜门喷射且由中央处理单元控制的喷液装置,如果第一道柜门不是通过输入正确密码开启,则中央处理单元启动喷液装置喷出液体,此处液体可为辣椒水、麻醉剂等。

作为优化,所述喷液装置包括与第二道柜门固接的储液瓶和喷液泵,所述喷液泵进口通过管道与储液瓶内连通,喷液泵的出口固接有喷头,喷液泵的启闭开关与所述中央处理单元电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通过设置预约定时模块,使得柜门必须在预约到时和正确密码输入两种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开启,确保了密码柜的安全性,同时方便安保人员根据预约开启的时间对周围情况进行排查和布控,针对性更强。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A-A剖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电气原理图;

图中所示:

1、第一道柜门,2、喷液泵,3、储液瓶,4、第二道柜门,5、柜体,6、碎纸机,7、接近传感器。

具体实施方式

为能清楚说明本方案的技术特点,下面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对本方案进行阐述。

如图1所示一种防盗档案存放密码柜,包括柜体5和至少两道安装有电子密码锁的柜门,电子密码锁的控制电路与密码输入模块之间通过中央处理单元连接,中央处理器单元判断输入密码的正确与否,并控制电子密码锁控制电路的通断。中央处理单元还电连接有预约定时模块,预约定时模块包括计时模块和与计时模块电连接的时间输入模块,通过时间输入模块对计时模块进行时间设定及修改,计时模块到达设定时间时,将信号传至中央处理单元,为中央处理单元发出指令提供判断依据。

本实施例中柜门数量为两道,自外往里依次为第一道柜门1、第二道柜门4,第一道柜门1开启端设有与中央处理单元电连接的接近传感器7,中央处理单元可检测到的接近传感器7状态变化,并发出相应指令。

在第二道柜门4外侧面上固定有朝向第一道柜门1喷射且由中央处理单元控制的喷液装置。喷液装置包括与第二道柜门4固接的储液瓶3和喷液泵2,喷液泵2进口通过管道与储液瓶4内连通,喷液泵2的出口固接有喷头,喷液泵的启闭开关与所述中央处理单元电连接。如果中央处理单元在未接收到正确密码输入时,检测到接近传感器状态变化,在启动喷液泵工作,喷射辣椒水或麻醉剂等液体。

为了避免盗窃分子采用暴力破坏柜体,在柜体5内还设置有碎纸机6,碎纸机6的开关为声控开关,当采用暴力破坏柜体时,产生的声音触发声控开关,碎纸机启动,将放于其上的绝密文件销毁,防止泄密。

使用时,将绝密文件放于碎纸机上,在本密码柜关闭后,设置预约时间,如果想打开柜门,必须是到达预约时间且输入密码正确,中央处理单元才连通密码锁的控制电路,从而实现开锁;否则柜门无法打开。

当然,上述说明也并不仅限于上述举例,本实用新型未经描述的技术特征可以通过或采用现有技术实现,在此不再赘述;以上实施例及附图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参照优选的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都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宗旨,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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