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卷帘门地钩锁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053482阅读:1865来源:国知局
一种新型卷帘门地钩锁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地钩锁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新型卷帘门地钩锁。



背景技术:

卷闸门所使用的地钩锁主要靠与位于地下或门框上的地钩卡接以锁紧。现在部分卷闸门采用电动关门与开门,手动打开地钩锁后,通过遥控器控制门体的上行或下行。由于地钩锁内的元件不可视,因此从外部不能确定是否完全打开,如果钥匙旋转不到位,电动控制门体上升的过程中会造成地钩锁拉扯地钩,造成结构的破坏。对于操作者来说,通过锁匙的旋转角度来判断锁体的开启情况是很不准确的。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种新型卷帘门地钩锁,避免在未完全开锁的情况下卷帘门体上行对地钩锁结构造成损坏。

为了达到所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包括壳体以及所述壳体围成的腔体,所述腔体包括开锁部以及位于所述腔体端部的锁体部,其特征在于:所述腔体内设有可平移活动的横拉板,所述横拉板包括位于所述开锁部内的第一凸起以及位于所述锁体部内的第二凸起,所述锁体部内铰接设置有锁钩和锁舌,所述锁钩包括位于所述第二凸起活动轨迹上的从动部以及限制所述锁舌旋转活动的抵接部,所述锁舌包括与所述抵接部配合的限位部,所述锁舌一侧设有第一微动开关,所述第一微动开关的簧片位于所述限位部的旋转运动轨迹上,所述第一凸起靠近所述锁体部中部一侧设有第二微动开关,所述第二微动开关的簧片位于所述第一凸起的活动轨迹上,所述第二凸起包括驱动所述锁钩旋转的驱动边以及与所述横拉板活动轨迹平行的限位边。

由此,驱动边和限位边改变并保持锁钩的位置,直至第一凸起与第二微动开关的簧片接触。

作为一种优选,所述驱动边为弧形且与所述限位边之间平滑过渡。

由此,保证锁钩旋转平稳。

作为一种优选,所述限位边沿横拉板延伸方向的长度大于所述第一凸起到所述第二微动开关簧片间的距离。

作为一种优选,所述限位边沿横拉板延伸方向的长度大于1厘米。

综上,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优点:在第一凸起与第二微动开关作用之前,第二凸起驱动锁钩转动足够角度并保持足够长的时间,锁体完全开启,避免了在未完全开锁的情况下卷帘门体上行对地钩锁结构造成损坏的情况。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第二凸起处的结构放大图。

图中的标号如下:

1.壳体,2.腔体,21.开锁部,22.锁体部,3.横拉板,31.第一凸起,32.第二凸起,321.驱动边,322.限位边,4.锁钩,41.从动部,42.抵接部,5.锁舌,51.限位部,6.第一微动开关,7.第二微动开关。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中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和图2所示,该地钩锁包括壳体1以及壳体1围成的腔体2,腔体2包括开锁部21以及位于腔体2端部的锁体部22,开锁部21内设有锁匙开锁装置。腔体2内设有可平移活动的横拉板3,锁匙开锁装置通过锁匙驱动齿轮进而通过齿轮-齿条结构驱动横拉板3平移。横拉板3包括位于开锁部21内的第一凸起31以及位于锁体部22内的第二凸起32。锁体部22内铰接设置有锁钩4和锁舌5,锁钩4包括位于第二凸起32活动轨迹上的从动部41以及限制锁舌5旋转运动的抵接部42,锁舌5包括与抵接部42配合的限位部51。横拉板3平移过程中,第二凸起32可带动锁钩4旋转,实现抵接部42与锁舌5的限位部51的相抵与分离,进而实现地钩锁的开合。锁舌5一侧设有第一微动开关6,第一微动开关6的簧片位于限位部51的旋转运动轨迹上,限位部51与抵接部42相抵时,锁舌5与第一微动开关6作用,限位部51与抵接部42脱离时,锁舌5与第一微动开关6的簧片分离,报警器开启。第一凸起31靠近锁体部22中部一侧设有第二微动开关7,第二微动开关7的簧片位于第一凸起31的活动轨迹上。第二微动开关7与卷闸门控制器连接,第一凸起31与第二微动开关7簧片接触后传递信号至卷闸门控制器,卷闸门控制器开启,此时可通过控制器实现门体的上行与下行。第二凸起32包括驱动锁钩4旋转的驱动边321以及与横拉板3活动轨迹平行的限位边322。驱动边321和限位边322改变并保持锁钩4的位置,直至第一凸起31与第二微动开关7的簧片接触,保证了地钩锁完全开启。

驱动边321为弧形且与限位边322之间平滑过渡,以保证锁钩4旋转平稳,减小从动部41经过该过度阶段时的噪声。限位边322沿横拉板3延伸方向的长度大于第一凸起31到第二微动开关7簧片间的距离。限位边322沿横拉板3延伸方向的长度大于1厘米,保证开锁过程中锁匙的旋转角度足够大,保证地钩锁完全开启。

以上说明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的解释,使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完整的实施本方案,但并不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完本说明书后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实施例做出没有创造性贡献的修改,这些都是不具有创造性的修改。但只要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内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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