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木薯种子切割装置。
背景技术:
木薯又称南洋薯、木番薯、树薯,是大戟科植物的块根。主要分布于热带地区。是灌木状多年生作物。茎直立,木质,高2-5m,单叶互生掌状深裂,纸质,披针形。单性花,圆锥花序,顶生,雌雄同序。木薯于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引入中国,首先在广东省高州一带栽培,随后引入海南岛,现已广泛分布于华南地区,以广西、广东和海南栽培最多,福建、云南、江西、四川和贵州等省的南部地区亦有引种试种。
木薯的主要用途是食用、饲用和工业上开发利用。块根淀粉是工业上主要的制淀粉原料之一。世界上木薯全部产量的65%用于人类食物,是热带湿地低收入农户的主要食用作物。作为生产饲料的原料,木薯粗粉、叶片是一种高能量的饲料成分。在发酵工业上,木薯淀粉或干片可制酒精、柠檬酸、谷氨酸、赖氨酸、木薯蛋白质、葡萄糖、果糖等,这些产品在食品、饮料、医药、纺织(染布)、造纸等方面均有重要用途。在中国主要用作饲料和提取淀粉。
木薯种子长约1厘米,多少具三棱,具斑纹,光滑,种皮为硬壳质,不易发芽,种植时,为了提高其发芽率,常在种子中间位置切割一小口,多为人工一粒粒用刀切割,费时费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一种木薯种子切割装置,其使用方便,结构简单,操作灵活性高,省时省力。
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木薯种子切割装置,包括固定架、排列盘、压板、和切割刀;所述固定架包括底板、种子放置板和弹性件,底板与种子放置板通过弹性件连接,种子放置板上设有一排或两排与木薯种子的大头端相适配的第一凹槽,每排的第一凹槽为若干个;所述排列盘一侧设有可套接在种子放置板外围的突起部,排列盘的另一侧设有框体,排列盘上设有通孔,突起部套接在种子放置板上时,通孔与第一凹槽一一对应,并且通孔的大小设置为在放置木薯种子大头进入第一凹槽后,拿掉排列盘时,不会将木薯种子带走。
优选地,所述压板一侧或者所述种子放置板设有第一凹槽的一侧设有导轨,所述切割刀可沿导轨滑动,对木薯种子进行切割。
优选地,所述压板的一侧设有与木薯种子的小头端相适配的第二凹槽,第二凹槽可与第一凹槽一一对应。
进一步优选地,在所述压板设置第二凹槽的一侧或者所述种子放置板设有第一凹槽的一侧设有导轨,所述切割刀可沿导轨滑动,对木薯种子进行切割。
优选地,所述排列盘的框体上设有开口。
本实用新型通过排列盘和固定架配合可以快捷方便地将木薯种子放置到第一凹槽中,压板按压配合,可以方便地使用切割刀对木薯种子进行切割,使用方便,结构简单,操作灵活性高,省时省力。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固定架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排列盘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压板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切割刀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参照附图,结合具体的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说明,以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
参照图1,本实用新型提出的木薯种子切割装置,包括固定架1、排列盘2、压板3、和切割刀4。
固定架1包括底板11、种子放置板12和弹性件13,底板11与种子放置板12通过弹性件13连接,种子放置板上12设有两排与木薯种子的大头端相适配的第一凹槽121,每排的第一凹槽121为若干个(大于等于1)。
排列盘2一侧设有可套接在种子放置板12外围的突起部21,排列盘2的另一侧设有框体22,排列盘2上设有通孔23,突起部21套接在种子放置板12上时,通孔23与第一凹槽121一一对应,并且通孔23的大小设置为在放置木薯种子大头进入第一凹槽121后,拿掉排列盘2时,不会将木薯种子带走。
使用时,使排列盘2的突起部21套接在种子放置板12上,然后向框体22内倒入木薯种子,将排列盘2和固定架1一起摇动,由于重力作用,木薯种子的大头端进入第一凹槽121内,然后取走排列盘2,盖上压板3,固定住木薯种子,使用切割刀4,从种子放置板12和压板3之间的间隙,对木薯种子进行切割形成切口。
在一个优选的实施方式中,在压板3一侧设有导轨(图中未示出),切割刀4可沿导轨滑动,对木薯种子进行切割。或者种子放置板12设有第一凹槽的一侧设有导轨(图中未示出),切割刀4可沿导轨滑动,对木薯种子进行切割。这种结构可更好地施力,且使种子受力均匀。
在一个优选的实施方式中,压板3的一侧设有与木薯种子的小头端相适配的第二凹槽31,第二凹槽31可与第一凹槽121一一对应。这种结构可以更好地固定木薯种子,更方便切割。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优选地,在压板3设置第二凹槽31的一侧或者种子放置板12设有第一凹槽121的一侧设有导轨(图中未示出),切割刀4可沿导轨滑动,对木薯种子进行切割。
在一个优选的实施方式中,排列盘2的框体22上设有开口221,在将摇动使薯种子的大头端进入第一凹槽121内后,可通过开口221将多余的种子倒出。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进行了详细描述,但其只作为范例,本实用新型并不限制于以上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任何对该实用进行的等同修改和替代也都在本实用新型的范畴之中。因此,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下所作的均等变换和修改,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