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猫眼开启的门锁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647228发布日期:2018-06-08 21:10阅读:279来源:国知局
一种防猫眼开启的门锁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门锁具领域,具体地说,是涉及一种防猫眼开启的门锁。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品质的提高以及人们安全意识逐渐的增强,家庭防盗需求也进一步提高,由此对防盗门锁的防盗性能和防盗门锁的防盗性能也有了较高要求。目前进入室内的防盗门都设置了猫眼,有的不法分子就破坏猫眼,通过安装猫眼的孔利用专用工具伸入室内提起或按下拉手开启门锁进入室内进行盗窃,尤其是在夜晚主人在家防盗意识薄弱没有反锁门锁的时候,不法分子更容易趁主人熟睡的之机入室行窃。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防猫眼开启的门锁。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提供的一种防猫眼开启的门锁,包括主体以及安装在主体上通过压板固定的方钢底座,所述的方钢底座通过轴承与主体转动连接;

装饰环设置在主体与拉手之间,并开有定位孔,所述的拉手与方钢底座可拆卸连接;

拉手上装有拉手盖、按钮组件,所述的按钮组件下方设置有弹簧、摆杆,所述的摆杆一端与按钮组件转动连接,所述的摆杆中间设置有转轴,所述的转轴与拉手的台肩可转动连接,所述的摆杆另一端设置有连杆;

所述的连杆内装有插针,当按钮组件下压时,摆杆旋转,带动连杆移动,插针离开定位孔,实现拉手带动方钢底座可旋转开启门锁锁芯。

进一步的,所述的摆杆通过摆杆轴与按钮组件可转动连接,并且摆杆轴可在摆杆孔内转动。

进一步的,所述的摆杆通过定位销与连杆可转动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指连杆与插针为一体结构或可拆卸结构。。

与现有技术相比,该防猫眼开启的门锁只有按下按钮组件才能实现转动把手开启门锁,可以有效解决不法分子使用工具通过猫眼孔伸入室内直接旋转拉手开启门锁问题,并且结构简单性能可靠,成本较低,具有很好的市场应用价值。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防猫眼开启的门锁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防猫眼开启的门锁把手位置俯视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防猫眼开启的门锁按钮组件、摆杆、连杆、插针配合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主体,2:轴承,3:方钢底座,4:固定螺钉,5:拉手,6:弹簧,7:按钮组件,8:拉手盖,9:螺钉,10:装饰环,11:定位孔,12:压板,51:台肩,72:摆杆,73:转轴,74:摆杆孔,75:摆杆轴,76:定位销,77:连杆,78:插针。

具体实施方式

如在说明书及权利要求当中使用了某些词汇来指称特定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可理解,硬件制造商可能会用不同名词来称呼同一个组件。本说明书及权利要求并不以名称的差异来作为区分组件的方式,而是以组件在功能上的差异来作为区分的准则。如在通篇说明书及权利要求当中所提及的“包括”为一开放式用语,故应解释成“包括但不限定于”。说明书后续描述为实施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方式,然所述描述乃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一般原则为目的,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当视所附权利要求所界定者为准。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但不作为对实用新型的限定。

实施例

如图1-3所示,本实用新型公开的防猫眼开启的门锁,包括主体1以及安装在主体1上通过压板12固定的方钢底座3,所述的方钢底座3通过轴承2与主体1转动连接;

装饰环10设置在主体1与拉手5之间,并开有定位孔11,所述的拉手5与方钢底座3通过固定螺钉4可拆卸连接;

拉手5上装有拉手盖8,按钮组件7,所述的拉手盖8可以通过螺钉9可拆卸与拉手5固定在一起,所述的按钮组件7下方设置有弹簧6、摆杆72,所述的摆杆72一端与按钮组件7转动连接,所述的摆杆72中间设置有转轴73,所述的转轴73与拉手5的台肩51可转动连接,所述的摆杆72另一端设置有连杆77;

所述的连杆77内装有插针78,当按钮组件7下压时,摆杆72旋转,带动连杆77移动,插针78离开定位孔11,实现拉手5带动方钢底座3可旋转开启门锁锁芯。

优选的,所述的摆杆72通过摆杆轴75与按钮组件7可转动连接,并且摆杆轴75可在摆杆孔74内转动。

优选的,所述的摆杆72通过定位销76与连杆77可转动连接。

优选的,所述指连杆77与插针78为一体结构或可拆卸结构。

与现有技术相比,该防猫眼开启的门锁只有按下按钮组件才能实现转动把手开启门锁,可以有效解决不法分子使用工具通过猫眼孔伸入室内直接旋转拉手开启门锁问题,并且结构简单性能可靠,成本较低,具有很好的市场应用价值。

上述说明示出并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但如前所述,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实用新型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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