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带有生理特征识别的车辆门把手,其特征在于,包括车辆门把手本体,所述门把手本体表面,在执行开门操作时手部能够接触到的区域内设有掌纹识别模块,所述掌纹识别模块带有用于连接控制器的接口。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生理特征识别的车辆门把手,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门把手本体上,在执行开门操作时任一根手指能够接触到的区域还设置有至少一个指纹识别模块,所述指纹识别模块带有用于连接控制器的接口。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带有生理特征识别的车辆门把手,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门把手本体上,在执行开门操作时手部能够接触到的区域内还设置有温度感应模块和/或电容感应模块,所述温度感应模块和/或电容感应模块带有用于连接控制器的接口。
4.一种车门总成,其特征在于,包括车辆门把手和中控锁执行机构,所述门把手表面,在执行开门操作时手部能够接触到的区域内设有掌纹识别模块,所述掌纹识别模块带有用于连接控制器的接口;所述中控锁执行机构带有用于连接控制器的接口。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车门总成,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门把手本体上,在执行开门操作时任一根手指能够接触到的区域还设置有至少一个指纹识别模块,所述指纹识别模块带有用于连接控制器的接口。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车门总成,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门把手本体上,在执行开门操作时手部能够接触到的区域内还设置有温度感应模块和/或电容感应模块,所述温度感应模块和/或电容感应模块带有用于连接控制器的接口。
7.一种车辆,其特征在于,包括车辆门把手、中控锁执行机构和控制器,所述门把手表面,在执行开门操作时手部能够接触到的区域内设有掌纹识别模块,所述掌纹识别模块连接所述控制器;所述中控锁执行机构连接所述控制器。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车辆,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门把手本体上,在执行开门操作时任一根手指能够接触到的区域还设置有至少一个指纹识别模块,所述指纹识别模块连接所述控制器。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车辆,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门把手本体上,在执行开门操作时手部能够接触到的区域内还设置有温度感应模块和/或电容感应模块,所述温度感应模块和/或电容感应模块连接所述控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