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发明涉及广告展览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广告机。
背景技术:2.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广告机已经成为了现代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智能宣传设备,它通过终端软件控制、网络信息传输和多媒体终端显示构成一个完整的广告播控系统,并通过图片、文字、视频、小插件等多媒体素材进行广告宣传。
3.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广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广告包括非经济广告和经济广告,非经济广告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又称效应广告,如政府行政部门、社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各种公告启事等,主要目的是推广,狭义广告仅指经济广告,又称商业广告,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通常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沟通信息的重要手段,主要目的是扩大经济效益。
4.广告机的出现很大程度的提高了宣传力度,特别是对企业和商家带来了很大的帮助。但是,目前的广告机在功能方面比较单一,广告展示面积较小,导致在固定场所不够吸引眼球,从而降低了宣传效果。
技术实现要素:5.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广告机,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广告展示面积较小降低了广告宣传效果的问题。
6.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是按如下方式实现的:一种广告机,包括第一广告机主体、第二广告机主体和第三广告机主体,所述第二广告机主体和第三广告机主体分别可转动连接于所述第一广告主体的两侧;所述第一广告机主体、第二广告机主体和第三广告机主体均设有广告显示屏;所述第一广告机主体内设有投影布装置,所述投影布装置通过升降机构实现升降。
7.进一步地,所述第一广告机主体的底部连接有底座,所述底座的两侧分别对称设有弧形滑轨,所述第二广告机主体和第三广告机主体的底部连接有滑块,所述滑块与弧形滑轨配合连接。
8.进一步地,所述第二广告机主体和第三广告机主体分别通过铰链在所述第一广告主体的两侧实现转动。
9.进一步地,所述投影布装置包括第一展开杆、第二展开杆、第三展开杆、第四展开杆、第一拉伸杆、第二拉伸杆、第一连接板、第二连接板、投影布;所述第一展开杆的一端可转动连接于所述第二展开杆的一端,所述第一展开杆的另一端可转动连接于所述第三展开杆的一端,所述第二展开杆的另一端可转动连接于第四展开杆的一端;所述第一连接板的两端分别连接有第一支撑架和第二支撑架;所述投影布连接在所述第一展开杆、第二展开杆、第三展开杆、第四展开杆上;所述第一拉伸杆的一端可转动连接在所述第一展开杆上,
另一端可转动连接于所述第一支撑架;所述第二拉伸杆的一端可转动连接在所述第二展开杆上,另一端可转动连接于所述第二支撑架;所述第二连接板通过伸缩装置连接于所述第一连接板。
10.进一步地,所述第一展开杆的一端铰接于所述第二展开杆的一端;所述第一拉伸杆的一端铰接在所述第一展开杆上,另一端铰接于所述第一支撑架;所述第二拉伸杆的一端铰接在所述第二展开杆上,另一端铰接于所述第二支撑架。
11.进一步地,所述第一展开杆的另一端上连接有第一电机,所述第一电机的电机轴连接于所述第三展开杆的一端;所述第二展开杆的另一端上连接有第二电机,所述第二电机的电机轴连接于所述第四展开杆的一端。
12.进一步地,所述伸缩装置为电动伸缩杆,所述伸缩装置的固定端连接于所述第二连接板,所述伸缩装置的伸缩端连接于所述第一连接板。
13.进一步地,所述第一广告机主体上设有可滑动的锁紧板。
14.进一步地,所述锁紧板包括左锁紧板和右锁紧板,所述左锁紧板和右锁紧板的两侧分别连接有滑轨座,所述第一广告机主体上设有滑轨,所述滑轨座与滑轨配合连接。
15.如上所述,本发明的一种广告机,通过巧妙的设计,设置了三个广告机主体,两侧的广告机主体可以围绕中间的广告机主体两侧旋转,从而不仅增大了广告展示面积,而且还能进行不同角度的广告展示。此外,在中间位置的广告机主体内设有可升降展开的投影布装置,从而使得广告机具备投影功能,吸引眼球,增加了广告宣传效果。
附图说明
16.图1显示为本发明实施例中一种广告机的框架图;
17.图2显示为本发明实施例中一种广告机的主视图;
18.图3显示为本发明实施例中一种广告机的俯视图;
19.图4显示为本发明实施例中一种广告机的仰视图;
20.图5显示为本发明实施例中一种广告机的投影布装置从第一广告机主体中伸出时的示意图;
21.图6显示为本发明实施例中一种广告机的投影布装置第一广告机主体中伸出完全展开时的示意图。
22.对应说明书附图内的附图标记参考如下:
23.第一广告机主体1,第二广告机主体2,第三广告机主体3,广告显示屏4,投影布装置5,第一展开杆51,第一电机511,第二展开杆52,第二电机521,第三展开杆53,第四展开杆54,第一拉伸杆55,第二拉伸杆56,第一连接板57,第一支撑架571,第二支撑架572,伸缩装置58,投影布59,底座6,弧形滑轨61,铰链7,锁紧板8,左锁紧板81,右锁紧板82。
具体实施方式
24.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发明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25.请参阅图1至图6。须知,本说明书附图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发明可实施的
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发明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发明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发明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发明可实施的范畴。
26.如图1至图6所示,本发明提供一种广告机,包括第一广告机主体1、第二广告机主体2和第三广告机主体3,第二广告机主体2和第三广告机主体3分别可转动连接于第一广告主体1的两侧。第二广告机主体2和第三广告机主体3分别通过铰链7在第一广告主体1的两侧实现转动。第一广告机主体1的底部连接有底座6,底座6的两侧分别对称设有弧形滑轨61,第二广告机主体2和第三广告机主体3的底部连接有滑块,滑块与弧形滑轨61配合连接。当滑块在弧形滑轨61上滑动时,可以控制第二广告机主体2和第三广告机主体3的展示角度,从而使得第二广告机主体2和第三广告机主体3可以旋转至不同的角度进行多角度的广告展示。第一广告机主体1、第二广告机主体2和第三广告机主体3均设有广告显示屏4,用于广告播放显示。
27.第一广告机主体1内设有投影布装置5,投影布装置5包括第一展开杆51、第二展开杆52、第三展开杆53、第四展开杆54、第一拉伸杆55、第二拉伸杆56、第一连接板57、第二连接板、投影布59。第一展开杆51的一端铰接于第二展开杆52的一端。第一展开杆51另一端上连接有第一电机511,第一电机511的电机轴连接于第三展开杆53的一端,第一电机511工作后可以带动第三展开杆53旋转后展开。第二展开杆52的另一端上连接有第二电机521,第二电机521的电机轴连接于第四展开杆54的一端,第二电机521工作后可以带动第四展开杆54旋转后展开。
28.第一连接板57的两端分别连接有第一支撑架571和第二支撑架572。投影布59连接在第一展开杆51、第二展开杆52、第三展开杆53、第四展开杆54上,投影布59为具有柔性的白色布。第一拉伸杆55的一端铰接在第一展开杆51上,另一端铰接于第一支撑架571。第二拉伸杆56的一端铰接在第二展开杆52上,另一端铰接于第二支撑架572。第二连接板通过伸缩装置58连接于第一连接板57,伸缩装置58为电动伸缩杆,伸缩装置58的固定端连接于第二连接板,伸缩装置58的伸缩端连接于第一连接板57。当伸缩装置58的伸缩端缩回后使得第一拉伸杆55和第二拉伸杆56分别给予第一展开杆51和第二展开杆52一个往下的力,从而使得第一展开杆51和第二展开杆52分别展开。
29.投影布装置5通过升降机构实现升降,升降机构包括升降电机和升降丝杆,升降电机的电机轴连接于升降丝杆。第二连接板的一侧设有升降丝杆座,第二连接板通过升降丝杆座与升降丝杆的配合实现升降。升降电机转动后带动升降丝杆转动,带动升降丝杆座上升,从而带动第二连接板上升,以至于使得整个投影布装置5上升从第一广告机主体1的顶部伸出。
30.第一广告机主体1上设有可滑动的锁紧板8。锁紧板8包括左锁紧板81和右锁紧板82,左锁紧板81和右锁紧板82的两侧分别连接有滑轨座,第一广告机主体1上设有滑轨,滑轨座与滑轨配合连接。当左锁紧板81和右锁紧板82分别打开后,投影布装置5从第一广告机主体1中伸出。
31.当使用时,根据广告展示要求,控制第二广告机主体2和第三广告机主体3上的滑
块在弧形滑轨61上的位置,以至于第二广告机主体2和第三广告机主体3能旋转至合适的角度。当需要使用投影时,控制升降机构使得投影布装置5从第一广告机主体1中伸出,控制伸缩装置58、第一电机511和第二电机521,第一展开杆51、第二展开杆52、第三展开杆53、第四展开杆54分别展开,使得投影布59形成一个矩形用于投影播放广告,进一步提升广告宣传效益。
32.综上所述,本发明的一种广告机,通过巧妙的设计,设置了三个广告机主体,两侧的广告机主体可以围绕中间的广告机主体两侧旋转,从而不仅增大了广告展示面积,而且还能进行不同角度的广告展示。此外,在中间位置的广告机主体内设有可升降展开的投影布装置,从而使得广告机具备投影功能,吸引眼球,增加了广告宣传效果。所以,本发明有效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种种缺点而具有高度产业利用价值。
33.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发明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发明。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发明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发明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发明的权利要求所涵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