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入场导引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32576214发布日期:2022-12-17 10:00阅读:38来源:国知局
一种入场导引装置的制作方法

1.本技术涉及导引指示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涉及一种入场导引装置。


背景技术:

2.体育馆,室内进行体育比赛,体育锻炼亦或是举办演唱会的建筑,体育馆按使用性质可分为比赛馆和练习馆两类,按体育项目可分为篮球馆、冰球馆、田径馆等,有时体育馆也作为演艺中心进行各种表演活动。
3.在现有技术中,对于体育馆的室内走廊中,通常会设有针对观众的入场导引指示装置,且一般分为电子显示器或常规指示牌,然而现有基于比赛场地所用电子显示的一些入场导引装置中,存在结构较为简单的同时,一般固定安装于室内走廊的墙顶,使得难以实现对电子显示导引设备的有效拆装下,导致不便于对其进行有效的检修维护工作。


技术实现要素:

4.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技术提供一种入场导引装置。
5.本技术提供的一种采用如下的技术方案:
6.一种入场导引装置,包括主体盒,所述主体盒的一侧壁设有指示屏,所述主体盒的侧端设有子部机构,所述子部机构包括连接块,所述连接块固定安装于主体盒的一端,且连接块底部的一侧固定连接有底块,所述底块内腔的中心开设有通孔,且底块内腔的中心通过通孔螺接有螺杆,所述螺杆的底端延伸出通孔的底部,所述螺杆的底部固定连接有连柱,所述连柱的两侧壁对称固定安装有侧块,且连柱以及两组侧块均位于底块的下方位置,所述子部机构的侧边设有母部机构。
7.通过上述技术方案,利用所设的指示屏,起到对比赛场地观众的有效入场导引作用。
8.进一步的,所述底块呈棱柱形块体结构,两组所述侧块的顶部与底块的底部留有间距,且两组侧块以及连柱位于底块底部所在面域的内侧,两组所述侧块相背离一端的间距小于底块的纵向长度,且两组侧块相背离一端的间距大于底块的横向宽度。
9.通过上述技术方案,利用对侧块的限定下,便于对底块底端的活动性限为工作。
10.进一步的,所述子部机构以及母部机构均设有两组,两组所述子部机构以及母部机构分别位于主体盒的两侧,且两组子部机构以及母部机构在主体盒的两侧呈对称设置。
11.通过上述技术方案,利用所设的子部机构与母部机构,便于对主体盒的便携式拆装效果。
12.进一步的,所述母部机构包括支承架,所述支承架呈“u”字形架体结构,且支承架底端的中心内腔开设有配合槽,所述支承架的顶部固定连接有安装板,所述安装板的内腔螺接有螺栓,所述螺栓位于支承架顶端的侧边,所述支承架的一侧端设有辅助结构。
13.通过上述技术方案,利用所设的支承架,起到对主体盒整体的承接主体作用。
14.进一步的,所述辅助结构包括贯穿槽,所述贯穿槽开设于支承架的一侧端,且贯穿
槽的内侧设有内置块,所述内置块的两端均固定连接有定位块,两侧所述定位块均呈“t”字形块体结构,且两侧定位块的外侧均设有嵌入槽,两侧所述嵌入槽分别开设于贯穿槽内壁的两侧边,顶端所述定位块的一侧壁设有金属臂,所述金属臂顶端的内腔活动套接有t形杆,所述t形杆固定安装于支承架的一侧壁。
15.通过上述技术方案,利用所设的辅助结构,便于子部机构向支承架内侧的移动工作。
16.进一步的,所述主体盒顶部的中心固定安装有顶把,所述顶把呈倒置“u”字形块体结构,且顶把顶端的内壁固定安装有海绵垫。
17.通过上述技术方案,利用所设的顶把,有利于对主体盒整体的提拉作用。
18.综上所述,本技术包括以下有益技术效果:
19.通过设置的主体盒与指示屏,能够对其上结构进行承接的同时,起到对比赛场地中室内走廊的有效观众入场导引作用,通过设置的母部机构,能够利用其内部支承架、安装板、螺栓、辅助结构以及配合槽,使得配合子部机构内部所设连接块、底块、通孔、螺杆、连柱以及侧块的共同作用下,有利于在走廊墙顶进行固定安装的同时,能够对主体盒起到良好的便携式安装与拆卸作用,进而实现对主体盒以及指示屏的便携式检修与维护效益。
附图说明
20.图1为本技术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21.图2为本技术的子部机构结构示意图;
22.图3为本技术的母部机构结构示意图;
23.图4为本技术的图3中a处结构放大示意图;
24.图5为本技术的整体装配状态结构示意图。
25.图中标号说明:
26.1、主体盒;2、指示屏;3、子部机构;4、连接块;5、底块;6、通孔;7、螺杆;8、连柱;9、侧块;10、母部机构;11、支承架;12、配合槽;13、安装板;14、螺栓;15、辅助结构;16、贯穿槽;17、内置块;18、定位块;19、嵌入槽;20、金属臂;21、t形杆;22、顶把。
具体实施方式
27.下面将结合本技术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技术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技术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技术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技术保护的范围。
28.在本技术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术语“上”、“下”、“内”、“外”、“顶/底端”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技术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技术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
29.在本技术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设置有”、“套设/接”、“连接”等,应做广义理解,例如“连接”,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
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技术中的具体含义。
30.实施例:
31.以下结合附图1-5对本技术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32.本技术实施例公开一种入场导引装置,请参阅图1和图2,包括主体盒1,主体盒1的一侧壁设有指示屏2,主体盒1的侧端设有子部机构3,子部机构3包括连接块4,连接块4固定安装于主体盒1的一端,且连接块4底部的一侧固定连接有底块5,底块5内腔的中心开设有通孔6,且底块5内腔的中心通过通孔6螺接有螺杆7,螺杆7的底端延伸出通孔6的底部,螺杆7的底部固定连接有连柱8,连柱8的两侧壁对称固定安装有侧块9,且连柱8以及两组侧块9均位于底块5的下方位置,底块5呈棱柱形块体结构,两组侧块9的顶部与底块5的底部留有间距,且两组侧块9以及连柱8位于底块5底部所在面域的内侧,两组侧块9相背离一端的间距小于底块5的纵向长度,且两组侧块9相背离一端的间距大于底块5的横向宽度,子部机构3的侧边设有母部机构10,子部机构3以及母部机构10均设有两组,两组子部机构3以及母部机构10分别位于主体盒1的两侧,且两组子部机构3以及母部机构10在主体盒1的两侧呈对称设置。
33.请参阅图1和图3、4,母部机构10包括支承架11,支承架11呈“u”字形架体结构,且支承架11底端的中心内腔开设有配合槽12,支承架11的顶部固定连接有安装板13,安装板13的内腔螺接有螺栓14,螺栓14位于支承架11顶端的侧边,支承架11的一侧端设有辅助结构15,辅助结构15包括贯穿槽16,贯穿槽16开设于支承架11的一侧端,且贯穿槽16的内侧设有内置块17,内置块17的两端均固定连接有定位块18,两侧定位块18均呈“t”字形块体结构,且两侧定位块18的外侧均设有嵌入槽19,两侧嵌入槽19分别开设于贯穿槽16内壁的两侧边,顶端定位块18的一侧壁设有金属臂20,金属臂20顶端的内腔活动套接有t形杆21,t形杆21固定安装于支承架11的一侧壁,通过设置的辅助结构15,能够使得其内部内置块17整体在贯穿槽16内侧的脱离作用下,便于对主体盒1整体在支承架11上安置时,起到便于子部机构3向支承架11内侧的穿过作用,且内置块17整体在贯穿槽16内侧的卡接定位作用下,能够使得支承架11被贯穿槽16所分离的不同架体之间进行有效联结的同时,得以保障支承架11本体结构的受力稳定性,进而提高对主体盒1整体悬挂式作用下的稳定效益,主体盒1顶部的中心固定安装有顶把22,顶把22呈倒置“u”字形块体结构,且顶把22顶端的内壁固定安装有海绵垫,通过设置的顶把22,有利于对主体盒1整体进行提拉作用的同时,利用其顶端内壁所设的海绵垫,得以提高工作人员手部对主体盒1整体的提拉接触舒适度。
34.本技术实施例一种入场导引装置的实施原理为:在使用时,将一组母部机构10置于比赛场地中走廊所需要入场导引位置墙顶的同时,利用所设的螺栓14,实现一组母部机构10整体的定位安装工作,并将另一组母部机构10置于墙顶的同时,使得二者内部两组配合槽12的间距符合两组底块5之间的距离,并将另一组母部机构10进行定位安装即可,而后利用两组金属臂20分别依据两组t形杆21的旋转作用下,使得两组金属臂20的底端分别远离两组定位块18,而后对两组内置块17进行水平抽离的同时,使得二者分别远离两组贯穿槽16的内侧,而后利用顶把22对主体盒1整体的提拉作用下,使得主体盒1整体靠近两侧母部机构10,并使得两组子部机构3分别穿过两组贯穿槽16的同时,使得两组子部机构3分别
位于两组支承架11的内侧,再将两组底块5分别与两组配合槽12相卡接,而后将两组内置块17在贯穿槽16内部复位的同时,使得两组金属臂20得以垂直复位,此时整体呈现如图5所示的状态,随后分别利用两组底块5底端所设的连柱8与侧块9对螺杆7在通孔6内壁的向上旋转作用下,实现侧块9与底块5底部的接触并垂直操作即可,以此实现对主体盒1整体的安装工作,并在对其拆卸时只需按照安装步骤的反向操作即可,整体在室内走廊进行安装静置时,可利用指示屏2的作用下,起到对进入比赛场地观众的有效入场导引作用。
35.以上均为本技术的较佳实施例,并非依此限制本技术的保护范围,故:凡依本技术的结构、形状、原理所做的等效变化,均应涵盖于本技术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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